1/12企业在香港主板上市要求及上市程序企业在香港主板上市需符合下列三个测试要求之一1、盈利测试3年税后盈利≥5,000万港元首2年税后盈利3,000万港元,近1年税后盈利2,000万港元2、市值/收入测试市值≥40亿港元;及最近1年收入≥5亿港元3、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市值≥20亿港元;及最近1年收入≥5亿港元;及前3年累计现金流入≥1亿港元营业纪录要求1、3年(如符合市值/收入测试,可短于3年)2、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3、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1、管理层要求: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2、股东须承诺: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3、管理层承诺: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会计师报告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联交所于某些情况下可接受以「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其他准则编制的账目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三个完整的财政年度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2/12公司管治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有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须设立审核委员会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至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报告送交股东日止认可司法地区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如属第二上市,其他司法地区亦可获考虑最低公众持股量1、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5,000万港元;2、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3、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其他要求1、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2、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3、公开认购部分须全部包销4、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公司上市主要程序准备期1、公司决定上市根据未来发展策略,招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在香港上市。2、第一次中介协调会公司与承销商、会计师、评估师召开第一次上市会议,与各中介机构通力协作,直至挂牌上市。3、尽职调查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分别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未来前景、主要风险因素、法律事宜等进行审慎调查,以确保各类公开文件内容正确无误。4、重组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向公司提供专业建议,结合未来发展方向,将公司的业务、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重新整合,使之成为符合上市规定、吸引投资者的新实体。5、文件制作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编写各类上市所需档,如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6、提交A1表承销商协助公司向联交所上市科提交上市初步申请档。审批期3/121、回答有关问题及提交其他上市文件提交A1表后,联交所将提出问题要求公司回答,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该项工作。2、聆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资格举行听证会,经批准后,公司和承销商可以开始一系列的股票发行宣传工作。宣传期1、分析员研究报告通常由承销商的行业分析员编写,分析员通过拜访公司髙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业务、财务等状况,编写出向投资者、基金经理进行推荐的报告,其工作完全独立于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工作,一般于提交A1表之后开始准备,路演之前发表。2、路演承销商为公司组织的路演推介工作,一般分为午餐推介会和一对一会议两种形式,通常由承销商陪同公司髙级管理层走访香港、新加坡、东京及欧美主要大城市。发行期1、累计投标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决定一个价格区间,然后邀请投资者在价格区间预先表示认购意向,最后以认购结果决定最终发行价。2、配售及公开招股通常在香港上市时,股票发行分为配售和公开招股两部分。配售指向全球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发售;公开招股指向香港的公众公开发售。3、定价及挂牌上市根据累计认购订单结果及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寻找一个理想平衡点,订立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通常在挂牌当天,在联交所交易大堂会举行一个简单而隆重的挂牌仪式。在香港上市的优点当公司决定申请上市后,还要选择在合适的市场上市。以下载述了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一些优点: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业界精英云集,已有众多中国内地企业及跨国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资。建立国际化运营平台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本土市场理论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4/12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香港的证券市场既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健全的法律体制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健全。这为筹集资金的公司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国际会计准则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外,在个别情况下,香港交易所也会接纳新申请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其它会计准则。完善的监管架构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人提出高水准的披露规定。我们对企业管治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够从发行人获取适时及具透明度的资料,以便评价公司的状况及前景。再融资便利上市6个月之后,上市发行人就可以进行新股融资。先进的交易、结算及交收措施香港的证券及银行业以健全、稳健着称;交易所拥有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文化相同、地理接近香港与内地往来十分便捷,语言文化基本相同,便于上市发行人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沟通。香港主板上市基本要求(I)财务要求: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一、盈利测试: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二、市值/收入测试:市值: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三、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5/12现金流量: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注: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II)可接受的司法地区《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III)会计准则: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在若干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IV)是否适合上市: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V)营业纪录及管理层:新申请人须在大致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即:1.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及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豁免: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联交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6/12(VI)最低市值: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2亿港元(VII)公众持股的市值: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VIII)公众持股量: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IX)股东分布: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X)招股机制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XI)招股价:《主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筹资成本香港创业版市场上市,要求募股资金能够达到5000万—1亿港元,而筹资成本为10%--15%,甚至更高。上市后的运营成本包括中介机构(香港认可牌照)、保荐人、外部的法律顾问、财务总监等机构和人力成本是非常高的,远远超过内地。上市方式目前,已在香港挂牌上市的内地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以H股上市形式,二是以红筹股上市形式。H股与红筹股的不同点在于公司注册地点不同,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称为H股;另一种公司注册地不在中国内地,而在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但其主要业务是在中国内地,称为红筹股。这两种公司上市的模式分别被称之为H股形式与红筹股形式。7/12(一)H股模式首先必须在内地有证券资格的专业机构参与,已完成股份制的改造,然后才能启动在香港上市的基本程序,一般上市的基本程序如下:1、以H股公司方式在主板上市中国内地企业直接以H股方式到香港的主板上市,除香港联交所的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内地部门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7月14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方可申请到境外上市,包括企业的净资产不能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能少于6仟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势头,按合理预期市赢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仟万美元。必须注意的是,企业除必须符合香港主板上市要求外,还须满足这些要求方能到香港申请上市。2、以H股方式在创业板上市中国证监会1999年9月21日发布了《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3、香港联交所的其他规定发行人必须是中国正式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H股必须由公众人士持有,除非联交所使其酌情决定权而另行准许;最少两名执行董事需经常居于香港(除非联交所的豁免);国内发起人则受中国《公司法》规定,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起三年不得转让股权;上市后保荐人须留任一年以上(香港创业板须留任二年以上)。4、H股情况下的中国监管部门审批国内监管部门审批涉及中国证监会(含国际部、办公厅、主席助理等)和各级发改委机构。鉴于部分机构的审批(审核)并无公开的法规、条例可循,或并无公开明确的程序,从而通过该环节的时间难以预测。5、香港监管部门审批从2003年4月开始,香港上市公司审批程序实行了“双重架构”政策,即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分别向拟上市公司提出有关上市的问题。此架构无疑造成了上市过程的复杂化,增加了各中介机构的工作量。该情形极有可能拖延上市进度。(二)红筹股模式国务院于1997年6月20日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一般称之为《红筹指引》)。然而,现时按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