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对于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从业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健康体检证明要存入档案备查。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四、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五、成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实施。六、每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1次以上的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七、按时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八、有条件时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