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本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二、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三、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四、进货查验记录与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六、本经营单位销售食品时,食品批发单位和购货者实行进销台帐,即进货商将批发商开具的销售票据粘贴成进货台帐。七、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三)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