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园服饰工贸有限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校园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公司名称:校园服饰工贸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三条经营范围:校园服饰。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人民币。第五条公司法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公司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贰佰万人民币。第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指定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3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十五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六条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员工4第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法人股东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