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分析题1、阅读下列材料后回答:(1)张军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运营行为?为什么?(2)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行为是否恰当?请说明理由。张军系上海某区某公司市场经理。2009年9越8日下午1时左右,他驾驶福特私家车在路口等红灯,这时一名白衣男子过了敲他的车门。白衣男子说胃痛,因打不到车,请求带他一程去医院,还拿出10元钱当车费。张军先是拒绝,但看到对方“痛得弯下了腰”,心软了,就让他上了车。不料,车开出不远,白衣男子在车停下时候突然拔走车钥匙,七八名身穿制服的人随即出现,把张军从车上拖下来,反扣他的双手,卡住他的脖子,将他塞进一辆面包车,并拿走了驾驶证和行驶证。“面包车上‘制服人员’拿出一份《某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填写我的车牌,让我签字,理由‘非法营运’。”张军说,“‘制服人员’告诉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张军想打电话报警,电话呗抢走。张军要求“制服人员”亮明身份,“制服人员”称是某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其中一人出示了工作证,却将姓名一栏遮住。在面包车上交涉了半小时后,张军被勒令下车,而他的福特车被“制服人员”开走。张军队记者说:“我怎么可能开黑车?我不差那点钱。再说,自始至终我对那白衣男子说我不会收他的钱。“张军后到建交委要车,交通科的万科长说:“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而很可能是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14日,按照行政执法大队的处罚流程,张军被“强制性要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窗口工作人员透露,如果被处罚对象不“放弃上述权利”,就无法取回车辆。14日下午4点,张军向该执法大队缴纳了1万元“罚款”,拿到了被扣押一周的福特车。他说,缴罚款并非就是接受处罚,由于自己急着用车,并涉及拿车程序上的“强制”问题,无奈签了字。但自己肯定会提起诉讼,洗掉“非法运营”的罪名。2、赵某和马某是夫妻。一日赵某在看报纸,看到报纸上说某两夫妻平日如何恩爱,结果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还是闹得不可开交。平日素爱开玩笑的赵某便对马某说:“如果我们俩离婚,财产我一分也不要,全部归你。”马某政治削苹果,于是开玩笑地用水果刀指着赵某说:“口说无凭,你敢就写下来”。于是赵某便立书一字据,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全部共有财产给马某。后来两人感情逐渐恶化,两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发生争议,马某拿出赵某写的字据要求取得全部共有财产,但赵某声称当时是马某拿水果刀逼他写的,要求分得自己应得部分财产。主审林法官认为,赵某无法举证其主张的字据无效,所以认定字据显示的为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于是林法官判决马某和赵某离婚,马某取得全部共有财产。试回答:(1)法官的判决合不合法?(2)法官的判决合不合理?(3)林法官的法律思维路径是什么?是否合适?(4)结合本案,请你谈谈对法治的理解。3、200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前检查自愿,夫妻双方只要签订声明,结婚登记不要单位证明,离婚登记当场办理,离婚登记不要单位证明,也不需要街道办事处证明。问:(1)如果上述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的话,应如何处理?(2)上述规定体现了法的哪些价值?(3)上述规定有何利弊?4、案情:2004年6月,李某乘坐旅客列车期间与对面座位的旅客许某搭话后相识。23时许,许某去厕所,李某尾随进入厕所枪得现金990元及价值2300余元的手机一部。后许某向乘警报案,李某被抓获。参考法条:《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争议:甲法官认为:由于在列车上抢劫具有公然性,影响了公共安全,所以才会成为加重情节。但是李某在列车厕所内实施的抢劫不具有公然性,因此不适用加重处罚。乙法官认为:刑法只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时加重情节,即使是在列车厕所抢劫也应适用这个规定。问题:(1)请分析《刑法》第263条前半部分的逻辑结构。(2)甲、乙法官的观点属于那种解释?为什么?(3)你认为哪种观点更合理?请说明理由。5、根据人民法院报去年的一篇文章,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实行先例判决制度改革。结合法理学,分析自己的看法。如今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在介入诉讼前可以通过查阅这里汇编成册的大量先例判决案例,了解自己案件的判决结果。此间法学界人士认为,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在前期先例判决的制作方面,中原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对判例的类型、程序和实体的处理、判例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确认后严格规范先例判决文书,定期汇编成册,予以公布。据悉,中原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制度一年,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法官办案更加透明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当事人上诉的少了,案件被改判或发还重审现象基本杜绝。6、2010年11月的一天,原告汪老太太在某市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孙宇(年轻的电脑技术员)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此时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起,并在原告的亲属到家后,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髓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原告到医院后坚持称是被告撞倒了自己,而被告孙宇称自己做好事被冤枉。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并称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遂判决如下:被告孙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汪老太太人民币4万余元。此案披露后,舆论哗然。有人认为汪老太太不地道,孙宇做好事被冤枉,法院判决不公;有人认为老太太受伤害,法院以公平原则判案理所当然。问题: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原理和知识,分析上述案件及相关观点发表自己的看法,可以从中提炼主题。自拟题目,进行评说。要求:观点明确,思路开阔,论述有深度,使用法言法语,说理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