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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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9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乙方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邮箱邮箱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甲方承诺其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杭州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甲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其在行使本合同项下之权利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时,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本合同以外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乙方承诺其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杭州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乙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其在行使本合同项下之权利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时,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本合同以外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甲乙双方保证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已获得充分且整法定资格,且授权可代表其法人组织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各条款标题仅供参考,不能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情形的含义、解释或构成产生任何影响或成为其组成部分。第一条定义1、CPC(Cost-Per-Click):即按每个有效点击计费的广告投放方式,每个有效的点击行为,都产生一个有效的CPC。(投放费用=有效点击量*每个有效点击的费用)2、CPT(Cost-Per-Time):即按广告在广告位上展示的时间段来计费的广告投放方式,根据每天对移动应用在特定的位置展示来定价。3、CPA(Cost-Per-Action):即每个因投放产生的新增有效注册、激活或交易三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都产生一个有效的CPA,具体以某一种行为进行计费,以附件《结算单》的约定为准。(投放费用=有效的CPA数量*每个有效CPA2/9的单价)4、CPM(Cost-Per-Mille):指千人展示成本,即按每展示一千次为单位进行计费的广告投放方式。(投放费用=展示量/1000*千人展示成本)5、CPD(Cost-Per-Download):即按每个有效下载计费的广告投放方式,每个有效的下载行为,都产生一个有效的CPD。(投放费用=有效下载量×每个有效下载的费用)6、CPS(Cost-Per-Sale):即按销售额来测定广告费,以销售收入百分比而提成的广告费用,具体比例以附件《结算单》的约定为准。7、用户:是指可以通过乙方平台针对甲方应用产品实现如下操作的移动终端用户:(1)点击有关甲方应用产品的广告、链接等。(2)浏览有关甲方应用产品的广告或链接展示;(3)下载、安装、注册、激活甲方应用产品(满足一项即可);(4)利用甲方应用产品完成交易。8、新增有效下载:是指用户第一次通过乙方平台下载甲方应用产品的行为,同一终端重复下载的行为,只能视为一个有效下载,不重复计算。9、新增有效注册:是指用户第一次通过乙方平台安装在甲方应用产品内完成注册,同一新增的终端/手机号/邮箱/QQ账号/微信账号/微博账号重复注册的,只能视为一个有效注册,不重复计算。10、新增有效激活:是指用户第一次通过乙方平台安装并激活甲方应用产品的行为,同一终端重复安装和/或激活的行为,只能视为一个有效激活,不重复计算。11、新增有效交易:是指用户第一次通过乙方平台使用甲方应用产品完成交易的行为,同一终端/手机号重复交易的行为,只能视为一个有效交易,不重复计算。12、应用产品:甲方依法拥有或有合法运营权的手机应用软件。13、推广平台:乙方依法拥有或依据合同乙方具有全部经营权或推广权的手机应用软件推广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第二条合同构成1、合同由正本《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和附件《结算单》构成,《结算单》由双方另行签署。3/92、正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附件为甲乙双方在正本有效期内就单个信息推广事宜或单个营销推广项目达成的具体协议,在每次信息推广前经双方签订确认,自签订之日起发生效力。在《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双方将一次或多次签订《结算单》。第三条合作内容1、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委托乙方在平台及合作渠道上进行营销推广,乙方亦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营销推广服务。2、具体服务内容由双方另行签署《结算单》的形式进行确认,此部分内容以《结算单》的约定为准。3、合作期限:2018年01月26日至2019年01月25日,共1年。合作期限届满,双方若有意继续合作的,需重新签订新一期的合作协议。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具体推广方式及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签署《结算单》的形式进行确认,此部分内容以《结算单》的约定为准。本次合作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2、每月前三个工作日通过邮件确认上一月份的统计数据,原则上以甲方统计数据为准,如果双方统计的数据有误差,则按照一下原则进行处理:A、如果双方对结算周期内的统计数据的误差在5%(含)以下,则以甲方统计平台数据为准;B、如果双方对结算周期内的统计数据的误差在5%(不含)以上,则应以双方共同核对确认的结算数据为准。C、如果双方在核对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可以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处理。3、甲乙双方根据合作具体渠道确认按照以下支付方式进行支付:预充值方式。乙方在媒体平台给甲方设立一个充值账户,甲方将推广费用预先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费用后3天内将费用充值到媒体平台上的甲方账户,再根据甲方实际消耗的费用进行扣除,账户余额不足乙方须提醒甲方继续充值。4、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开票信息:内容:技术服务费名称:4/95、甲方向乙方支付各款项均通过银行汇付方式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乙方账户信息:开户名称: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各自独立缴纳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保证应用产品符合国家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色情、暴力、赌博、反动及其他不合法、不正当内容,不通过乙方平台进行非法商业行为,甲方违反上述保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独立承担责任。2、甲方保证应用产品(含应用产品的应用程序、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商标等信息和资料)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含肖像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否则因相关知识产权诉讼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3、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公开其数据统计平台的算法,机制,并经乙方书面确认该算法和机制。甲方应当对于该平台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公正性做出书面承诺。以确保其统计数据真实有效。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正本和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5、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制定或修改渠道推广相关的管理办法、客户服务标准等文件以及应用产品相关设计策略,若乙方书面接受此等修改,双方可以按照本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各自之权利义务。若乙方书面拒绝,则双方合同应当立刻解除,并自解除当日清算本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指向下相关的服务款项。6、甲方保证在乙方平台发布的应用产品不存在明显的缺陷,并应对已发布的产品进行及时的更新维护,保证产品的稳定运行,甲方负责受理用户对应用产品技术、功能实现等的投诉、咨询等其它问题,在甲方的书面要求下;乙方应当提供自己已经掌握的信息,包括录音,录像,书面材料等,帮助甲方处理相关的投诉,咨询事宜。7、甲方承诺应用产品未内置存在收费陷阱的代码、服务链接或软件。甲方承诺其所提供的应用产品中,对于用户发起的请求支付金额需要经过用户的确认,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暗扣费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的行为。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5/91、乙方保证专属于推广平台的应用程序、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商标等信息和资料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的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代理、雇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2、为了服务的顺利、平稳进行,乙方应保证其推广平台的合法性及其运行稳定性、安全性。3、若因政策调整,国家机关审批或其他不能归因于乙方的事项发生,造成不能按约定完成投放,乙方应该将瑕疵履行或没有履行的投放义务顺延,直到完成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服务。该项补偿为此类事项的唯一补偿,不受本合同第七条指向下任一条款的限制。4、乙方有义务根据双方约定为甲方提供完整、正确的推广服务。5、乙方不应以任何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甲方和用户的利益,不得以各种恶意的方式骗取有效激活量而获得不合法收益,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违法违约期间的推广服务费,并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就此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损失。6、乙方不得对甲方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反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等可能影响或改变甲方产品功能的行为,不得破解或试图破解甲方产品的安全和保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甲方产品的名称,也不得协助或允许任何第三方进行上述行为。第七条违约责任1、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意一项条款之约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违约方均应赔偿非违约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2、一方违反或未履行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并在另一方发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之书面通知后10天内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已支付款项总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支付款项。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结算费用,每逾期6/9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总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5、本合同的终止或提前终止,不影响此前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已经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第八条知识产权1、甲乙双方应对本次合作内容中所涉及的对方知识产权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并保证在履行本合同时,对于所涉及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各自保证为本次合作所提供的相关内容、产品均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瑕疵,否则甲乙双方应对因其所提供的内容、产品等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2、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若因合作内容发生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则双方互负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争议,纠纷或者诉讼事项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通知。但双方应当各自独立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和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保密条款1、本合同所述之保密信息系指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本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甲、乙双方通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或对方关联公司尚未公开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划与计划、生产经营业绩与财务数据、现有及预期的客户和供应商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资料、业务运作文件,技术资料与创意、设计、处理流程、技术与集成方案、实施计划、咨询报告、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与目标代码),以及其他类似的信息。保密信息不包括:(A)在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成为公众所知(非因接受方的过错)的信息;(B)接受方没有使用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C)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透露任何保密信息或者将任何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用途,亦不得依据披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但双方向各自的外部顾问,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公司披露以及根据各级有管辖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或证券市场主管机构的要求披露除外。3、披露方应保证其披露给接受方的保密信息的精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披露方均拥有完整、合法的权利向接受方进行披露。7/94、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如果本合同因任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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