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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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简介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提请会议第二次审议,与草案一审稿相比,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由九项合并为八项。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草案同时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法》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并颁布施行。编辑本段制定原因制定《武警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一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武警部队重新组建2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部队建设和执行任务制定了明确规范。目前,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依据主要是中央文件、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关规定,以及一些国家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有些文件和规定密级较高,知情范围小,特别是武警部队处置群体性事件、骚(暴)乱事件时用兵动枪规定等,人民群众并不知道,国际社会更不知悉,因而常有公民和组织提出质疑、甚至责难。同时,现行国家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比较零散。因此,有必要把可以公开的内部规定、零星的法律条文变为系统的法律规范,以体现国家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二是更好地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的需要。武警部队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近年来,武警部队任务不断拓展,作为执法部队,其执法依据是否明确、法律保障是否有力,事关执行任务官兵的生命安危,事关部队行动的成败,也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武警部队在完成多样化任务中,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比没有先进武器更可怕。制定武装警察法,确保武警部队完成多样化任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紧迫。编辑本段立法经过《武警法》从产生构想到现在颁发施行,可说是15年磨一剑,这部法律凝结着部队官兵的热切期盼,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深切关怀,业务部门的全力支持,立法机构的精心工作,汇集了各方智慧,步步走来,体现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1995年,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了立法议案。2002年11月,武警部队党委向中央军委提出了立法建议。2003年开始,《武警法》开始列入中央军委立法计划;2007年,开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开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9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8月27日,法律颁布实施。从时间上看、从具体步骤看,立法是非常慎重的、科学的。武警部队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调研,撰写立法报告,拟制起草方案。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公安部法制局的有力指导和帮助下,经过6年多的努力,基本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此期间,征求了国家机关15个部委和解放军四总部综合部门的意见,充分吸收各有关单位意见,6次会同上级法制部门进行草案修改。编辑本段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主席关于加强武警部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及中央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精神,紧紧围绕“任务要明确、职权要赋予、保障要到位、监督要严格”的立法主旨,适应部队履行职能使命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武警法》。编辑本段主要内容《武警法》共7章38条,主要规定了武警部队组织领导体制和遂行任务的总原则,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勤目标单位和武警部队在完成任务中的职责,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范围,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义务和权利,以及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武警部队现行武警警种我国武警部队主要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四支警种组成,总员额现为68万人。武警执行安保共有八项任务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押运任务;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编辑本段提供保障《武警法》从内容上深刻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各部委机关、社会各界人士对武警官兵的深切关怀,为武警部队更好地履行职责义务提供了良好条件,从以下各个方面为官兵提供了保障:在行为保护方面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在军人权益方面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享有现役军人的权益,因执行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在经费物资待遇保障方面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及相关建设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予以保障;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为执勤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保障;在有毒、放射性、严重污染、高频辐射、严重噪音和高原、高温、高寒地区以及其他恶劣环境下的执勤部队,享有执勤目标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保护条件和福利补助。在社会支持方面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向武警部队通报有关社会治安形势以及突发事件的情况;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等。编辑本段《武警法》提出要求武警部队依法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活动,享有国家赋予的职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密切相关。基于此,《武警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从义务上明确: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并持有人民武装警察的有效证件;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等等。在监督检查上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武警部队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行为的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在法律责任上规定:对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的,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等行为,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本段贯彻执行武警部队学习贯彻落实《武警法》,主要是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搞好教育明确学习贯彻落实的要求。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武警法》与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培育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与部队正在担负的任务结合起来,引导官兵充分认清法律意义和准确理解把握法律内容,教育官兵明确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是代表国家进行执法、是在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部署下的执法、是在人民群众直接监督下的执法,树立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做到依法指挥、依法行动、依法处置,推进部队的全面发展、安全发展、创新发展,更好地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使命,当好人民的忠诚卫士。二是确保《武警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经常化制度化。扎实搞好集中学习教育,学懂学透,注意把学习《武警法》与相关法律结合起来,与学习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结合起来,与学习武警部队执勤规定、处突规定、战备规定等结合起来。要把学习贯彻《武警法》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内容,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每年在《武警法》颁发纪念日之际,安排专门时间进行学习教育。三是提高部队依法执勤处突反恐维稳能力。编写制作下发武装警察依法采取“十项措施”教学片,组织网上集训,依法修订部队训练大纲和院校教学大纲。依据《武警法》修改有关规章,制定必要的配套规章。各级要以学习贯彻《武警法》为契机,大力掀起练兵热潮,努力把部队执勤处突反恐维稳能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奠定坚实基础。同时,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宣传汇报,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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