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法论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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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武警法看武装力量的法制建设武警法适应职责授权方式的合法性诉求应运而生,彰显了武装力量法制建设对法的形式合理性的急迫需要。制定实施武警法的必要性,首先来自于武警部队本身职能使命任务的特殊性。近年来,在执行多样化任务的现实需求推动之下,武警部队任务不断拓展,涉及安全保卫、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方方面面。通过这样一部高级别的立法,对散见于各种类、级别的法律文件中的较为零散的规范进行总结提炼、梳理整合以及查漏补缺、升级完善,使之进一步系统化了。武警法在全面概括武警职责任务的同时,重点对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及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同时,武警法通过对现有法规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作出援引性规定,较好地处理了与其他相关法规的对照、呼应与衔接、转换关系。武警法特别注重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彰显了武装力量法制建设对法的实质合理性的强劲呼唤。首先,武警法规定的武警的任务———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武警法规定的八项具体安全保卫任务,说明武警的执法授权与国防法及相关法律规范赋予武警的职能是根本一致的。其次,武警法的立法目的兼顾“规范”与“保障”,这种兼顾又典型地体现在相关权利义务的平衡上。在权利方面,首先规定了行为保护规范———人民武装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次规定人民武警享有现役军人的法定权益,因执行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武警法规范了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问题和环节,彰显了武装力量法制建设对法的实践合理性的热切企盼。在武装力量法制建设领域,目前“有法可依”的问题解决得相对较好,在此基础上,还应注意进一步解决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监督有力”的问题。而为了促进武警法的实施和实现,立法本身对相关制度建设的加强显得尤为引人注目。武警法进一步规范了执法主体、内容、行为与程序,并强调了相关法律责任。要充分实现法的实践合理性,有效发挥武警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既需要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又需要各种主体、每个人共同努力,不能置身事外,而应负起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规范的义务。武警法是武警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武装警察法将武装警察部队建设进一步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其建设与发展必须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可靠保障。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及有关法律已经对武警部队作出了相关规定,为武警部队履行各项使命任务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但是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尤其是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对武警部队的法制建设包括履行使命任务的法律依据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武装警察法的颁布对于强化武警部队的法律地位,将武警部队法制建设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武装警察法为建立和完善武装警察部队法律体系奠定了牢固基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直重视武警部队的法制建设,为保障武警部队有效执行任务,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但大都分散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完整系统地梳理和归纳,尤其是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武装警察法的颁布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武装警察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了有利时机。如果说,武装警察法没有颁布以前,研究建立武装警察部队法律体系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的话,那么武装警察法颁布后,客观上已经为武装警察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武装警察法使武装警察部队履行使命任务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武装警察法的颁布非常必要,对于有效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武装警察部队平时主要担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实际上是处在反恐维稳的第一线,这也决定了武警部队的各项执法活动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作保障。武装警察法的颁布为部队依法执行任务和依法保障官兵的相关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范围和可以采取的各项措施等,对于确保武警部队在完成反恐维稳等各类多样化任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加强科学统筹,确保“坐得住”针对当前部队工作头绪多、任务重的实际,九支队党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各项工作和大项活动实施科学统筹,确保班子成员和机关党员干部能够集中精力、静下心来读书学习。支队常委在审定本级党委机关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时,对第一季度的工作和活动进行了通盘研究和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凡本级安排的活动,时间上与学习实践活动有冲突的要让路;未经支队首长办公会批准,机关不得临时追加活动;严格控制下部队工作组,保证人员在位率;严格落实学习计划,每天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上午第一个小时和下午最后一个小时处理日常工作。为保证这些措施落到实处,支队专门制定考勤登记、缺课补课、请销假、请示报告、学习笔记、讨论交流、检查讲评、情况反映等九项制度,各部门指定专人,每天17:00前,向办公室报告学习教育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通报。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地防止和纠正了一些同志学过了的自满情绪、坐不住的浮躁心理、钻不进的粗浅现象,保证了学习培训深入扎实的开展。二、坚持常委带头,确保“学得深”学习教育一开始,九支队党委就明确提出,搞好理论学习常委要给机关做表率,机关要给部队做表率。支队常委带头原原本本自读、逐篇逐句精读、集体讨论研读,认真学习领会胡主席《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在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等,深入领悟蕴含其中的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总政下发的4个读本,对重点篇目、重要章节、基本观点反复研读,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认真学习总队《关于支队级党委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领导干部学习文件汇编》等,正确把握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意义。在时间安排上,党委和机关压茬进行,支队常委比机关先学一步;在学习内容上,把学习科学发展观与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结合起来,努力深学一层。同时,常委带头撰写心得体会,带头参加讨论交流,带头登台宣讲辅导。每次集中学习后,都及时把学习成果通报机关和部队,真正做到了一级带一级,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促进作用。三、联系实际思考,确保“悟得透”坚持学以致用,突出实践特色,把解决问题贯穿学习实践活动全过程。从学习培训第一天开始,九支队全体党员干部就围绕“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牢固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重要指导地位”、“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始终保持党委机关和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等九个专题,边学习边研究,做到课题研究深入一步,理论学习深化一层。每个专题结束后,都组织党员干部紧密联系支队担负的使命任务,紧密联系部队建设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问题,紧密联系个人的工作和思想实际进行思考,引导大家学习一个观点,破解一个问题,加深一层感悟,较好地克服了空学浅思、学用脱节的现象。为深化学习效果,增进对科学发展观的感性认识,支队在集中学习观看总部、总队下发辅导录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驻区资源优势,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到中新某某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滨海新区规划展馆等地进行参观见学,切身感悟科学发展观的巨大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进一步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支队还在局域网上开设学习实践活动专栏、编辑《学习实践活动简报》,及时学习借鉴总队学习实践活动中的经验做法,引导大家边学习边清理陈旧思想观念和落后思维方式,努力在解放思想中突破观念障碍,在成功的启示和败笔的追溯中明晰是非,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内在要求,进一步理清领导部队建设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武装警察法是规定武警部队的性质、地位和职能,规范武警部队及其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适用于武警部队的专门法。武警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律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特殊性。武警部队是担负我国安全保卫任务的具有部队性质的行政武装力量。一方面,它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又是国家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武警部队具有军队和警察的双重身份,因此武警法既要体现军队领域的特点又要兼顾警察行业的特征,显而易见具有特殊性。第二,专业性。武警法是针对武警部队及其人员的性质、责任等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武警部队日常管理和执行任务的行为规范,包括分散规定在普通法、军事法和国际法中的与武警部队有关的法律规定。但就整体而言,它都是针对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而制定的专门领域的法律。所以,就行业或者领域划分,武警法具有专业性。第三,独立性。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部队法,但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一部分法律、法规是专门针对武警部队制定的,如武装警察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的规定等。武警部队自身也制定了许多专门的军事规章。武警部队作为有制定专门军事规章权限的军事机关,已经制定了一些必要的专门军事规章,如武装警察部队执勤规定等,并且武警部队正在制定、将来还会制定更多专门的军事规章。由此可见,武警法具有独立于其他法律的特点。第四,分散性。在我国,现在没有一部专门的武警法典,也没有一部系统的武警部队执行任务法。武警法律规范不但宪法中有,国家基本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如刑法等,行政法规中也有,如看守所条例等,并且它更是大量存在于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如兵役法等。可见,除了适用于武警部队的单独法外,武警法律规范散见于大量的非武警部队专门法之中,具有明显的分散性特点。第五,交叉性或者双重性。武警法与军事法和警察法具有密切的联系。武警部队既具有军队的性质又具有警察的性质,因此,武警法就具有双重属性———军事性和公安性(警察性)。军事法和警察法在对武警部队进行调整和规范时,都是在附则中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才适用于武警部队,或者作例外性的规定,或者说明武警部队是否适用该法。武警法不完全从属于军事法,也不完全附属于警察法,武警法是两者的交叉法,相对于军事法和警察法来说,是特殊法。按照学科建设的标准,建构武警法学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武警法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武警法学是以武警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专门学科,其主要研究武警法治与武警法律现象。武警法治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武警法的适当性、被适用性与被信赖性;而武警法律现象研究的重点是武警执法行为与武警司法行为;四是武警部队的诉讼。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这些研究对象具有相对独立性,自成一体,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研究。第二,武警法学对社会具有重要而独立的理论价值。武警法学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武警法治手段来实现、建构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武警法是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规范武警部队执法和司法的制度保障和促进武警部队不断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武警法是武警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警的需要,尽管其他法学学科也有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是,武警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是军事学、武警学等其他学科不能替代的。第三,武警法学有自己独立存在的科学体系和基本概念范畴。武警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有自己所规范的法律行为和所规范的武警部队的权力,有自己的基本概念、渊源、基本原则、武警法律关系、武警部队的司法机关和诉讼程序以及武警部队本身和其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等。对武警法的一般特征和规律进行的理论升华与概括,在国内逐渐被武警学、军事学和法学界所接受。当然,我国的武警法学研究刚刚起步,有很多问题还需要加以探讨和不断充实完善。在目前情况下,武警部队的建设和运行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武警部队及其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加强依法治警、纠正违法行为、逐步提高武警执法水平的同时,应大力加强武警法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研究水平,解决武警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我国武警部队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制定颁布《武装警察法》,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体现国家法制权威的重要举措。”吴双战说,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代表着国家形象。依法完成安全保卫任务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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