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一、全校师生应做到《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所规定的:“任何人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二、疫情报告是法律赋予专业人员和公民的一项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阻拦,同时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三、对于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四、各个年级组每天做好师生的晨检,每天上报到卫生室。五、校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有专人(卫生老师)负责传染病报告。做到立即报告区疾控学校卫生科、社区防保科、区教育局科艺体卫科。六、做好传染病登记和传染病的报告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