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孙自通律师,电话号码:13910985670;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6楼。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编号:综合授信合同借款人(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贷款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2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在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授信额度及类别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甲方提供贷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整的授信额度。第二条授信期间2.1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即授信期间)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2.2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四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第三条授信额度的使用3.1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3.2甲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债务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3.3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3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3.4乙方与甲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借款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具体借款合同为准,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3.5对甲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并且乙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第四条授信额度的调整4.1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甲方违约:4.1.1甲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乙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等;4.1.2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4.1.3甲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4.1.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乙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4.1.5发生据乙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明显不足,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甲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4.2违约事件发生后,乙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4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4.2.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4.2.2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用等);4.2.3要求甲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等;4.3.4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五条担保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公司将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下简称“担保合同”)为甲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第六条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6.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6.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担保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第七条争议和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5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第八条附则8.1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乙方一份,甲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8.2乙方与甲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具体借款合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