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甲年已六十,膝下无子女,有路边平房2间。某乙为本村青年,常帮助甲打理日常生活。为从长计议,现甲、乙经村委会主持达成书面协议如下:(1)乙对甲负责生前扶养、医疗及死后埋葬;(2)甲百年之后,路边平房2间归乙所有。现甲将平房借给邻居丙使用,乙因与丙不和,不同意丙使用,甲坚持借给丙,乙为此不再扶养甲达1个月。甲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是什么?答题要点:本合同为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规定在继承法中,应首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定,但其实质主要为财产关系的合同,因此笔者认为,在继承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法完全有补充适用的余地,不受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限制。[案例二]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与乙自愿达成借腹生子(租借)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居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为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可获得报酬20万元,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问: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题要点:该协议无效,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案例三]2004年6月,甲经朋友乙介绍,与丙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丙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甲开办游戏厅,月租金为2000元;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甲承担,与丙无关;甲应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7月、8月的租金,但以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后丙多次催要9月至12月的租金,甲皆置之不理,2005年3月,丙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中查明,丙在签订合同前,曾向介绍人乙询问过甲的情况,丙亦亲自问过甲租房的目的。甲告诉他:麻将大家都玩厌了,游戏机还较新奇,这个游戏厅就是给大家一个寻刺激的地方。丙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遂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甲承担,与丙无关。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租金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合同无效,因为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租金应收缴归国家所有。第二章合同内容与合同形式二、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外贸公司向乙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乙是否有1703号毛呢,如有,希望乙报价,甲欲购买5000米。乙立即答应甲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甲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乙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甲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毛呢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同时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款中写明“交货时间以我方确认为准”。乙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日后备齐毛呢5000米,于是乙向甲发函要求发货。甲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乙再次去函,如甲不能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甲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乙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预付款。甲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经转卖他人,而乙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问: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题要点:合同成立。甲签字并交付预付款的行为只能视为新要约,因为其改变了价格,但乙收到合同后对价格没有异议且组织货源的行为应视为承诺,至此合同已有效成立。至于交货时间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应视为没有约定,可依法定确定交货时间,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案例二]乙超市周围到处贴有“本店商品不二价;绝对真货,假一罚十”,甲到乙超市购高档毛料西装1套(百分之百羊毛),价值4000元人民币,后经市质检局检验,羊毛含量仅占40%,现甲要2求乙超市按照“假一罚十”的规定支付甲4万元。问:乙超市应否按照“假一罚十”的规定赔偿甲4万元?依据是什么?答题要点:应按“假一赔十”的规定赔偿。因超市自愿在欺诈时高于法定的双倍标准进行赔偿,对消费者并无不利,应尊重其意思自治,法律自无不许之理。也就是说,约定可以高于法定的赔偿标准,但不能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案例三]乙超市基于常有顾客在买回商品后再返回来要求商店承担质量责任的状况,在超市周围到处贴有“商品出门概不负责”的标语。甲到该超市购手机1部,当场检验信号没有问题,但回家使用1个月后,就发现手机电池待机时间太短,经检验电池存在重大缺陷。甲要求乙依合同承担商品不合格的责任,乙则以有“商品出门概不负责”的约定为由予以拒绝。问:乙能否以有“商品出门概不负责”的告示为由不承担责任?为什么?答题要点:不可以。因为该格式条款的约定无条件地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第三章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二、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于夜间9时从机场回家,此时机场公交车因为客源太少拒绝拉客;后甲只能打出租车回家,但此时出租车仅剩1辆,按里程估算其价格刚好到出租车的起步价10元,因此出租车司机乙提出不按照计程器计价,如果甲愿意支付50元的价格,则载甲,否则拒载,甲只好同意。事后甲要求乙返还多付的40元,乙以甲自愿出价而拒绝,双方发生争执。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多付的40元,为什么?答题要点:有权要求。因为乙的行为是乘人之危的行为,可以撤销。[案例二]甲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其所属的一客运线路发包。甲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对承包的形式、原则、对象、条件、期限、金额以及招标、竞标投标规则、原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中标原则为“投标额最高者为中标人”。在甲召开的招标大会上,乙以高于其他投标人的承包金7750元/月投标,但甲却宣布低于乙所投标金额的人中标。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乙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答题要点: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招投标为特殊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依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为要约,中标为承诺,合同自乙中标时成立。但招标人应严格依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而不能在招标文件之外另定标准,否则即违反招投标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行政责任。[案例三]甲听乙说某高档自助餐厅(同时兼营炒菜)近期八折酬宾,便约请朋友到餐厅就餐。甲自己从自助餐厅摆放的牛肉、鸡肉、红烧鱼中各盛一盘,其中牛肉标价一盘15元、鸡肉一盘18元、红烧鱼一盘20元;另外在炒菜部点一菜一汤,按照打八折计算共计72元(实价90元)。在就餐过程中,服务员端上一盘清蒸排骨,甲虽没有点这道菜,却招呼朋友一块吃了这道菜。后来餐厅发现原来上错菜,为此向甲索要一盘清蒸排骨的价金20元,甲认为我没有点这道菜,但是你们却上了这道菜,因此餐厅的行为构成赠与;而餐厅认为,我上了清蒸排骨,你们未加拒绝并吃了这道莱,购买清蒸排骨这道菜的合同已经成立。另外,乙告知甲餐厅打八折酬宾实为玩笑,其实自助餐厅上的标价都是实价,而不能再打折。因此,甲在结账时与餐厅发生争执。问:甲应按何种价格交付就餐费?依据是什么?答题要点:甲应按原价付费,因甲虽因乙的玩笑而对价格有误解,但不构成重大误解。清蒸排骨甲不应付费,因双方没有意思表示的合意,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但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但因为没有剩余利益,所以不用返还。也有人认为甲应付费,因为双方都以行为作出了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笔者认为,应区分甲对上错菜是否明知,不知时为前一种观点,明知时为后一种观点。[案例四]甲公司(经营空调商)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空调100台的合同,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元,于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甲提供40台空调后,乙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甲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3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货款由乙向丙支付。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直接通知丙向乙供货。同年5月16日,丙向乙交付空调100台,价款共计190000元。但乙仅向丙支付货款171000元,扣除了已经向甲支付的19000元。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问:丙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依据是什么?答题要点:合同成立。因为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题的关键在于是甲乙之间对原合同的变更,还是丙与乙之间成立了一新的合同。笔者认为,题目中的“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中的“双方”到底是指甲和乙还是乙和丙有歧义,如果是指甲和乙,则应视为原合同内容的变更,使原合同变更为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丙同时为利益第三人和义务第三人。此时丙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向法院起诉。如果是指乙和丙,则乙和丙之间成立了一新的合同,甲和乙之间的合同解除,乙应向丙支付全部空调价款,乙已向甲支付的预付款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后一种理解可能更符合出题者的本意。[案例五]甲外贸公司向乙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乙是否有1703号毛呢,如有,希望乙报价,甲欲购买5000米。乙立即答应甲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甲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乙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甲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毛呢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同时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款中写明“交货时间以我方确认为准”。乙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日后备齐毛呢5000米,于是乙向甲发函要求发货。甲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乙再次去函,如甲不能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甲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乙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预付款。甲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经转卖他人,而乙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问: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题要点:合同成立。甲签字并交付预付款的行为只能视为新要约,因为其改变了价格,但乙收到合同后对价格没有异议且组织货源的行为应视为承诺,至此合同已有效成立。至于交货时间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应视为没有约定,可依法定确定交货时间,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第四章合同效力二、案例分析[案例一]火车乘务员甲在车上向乘客兜售商品,并高喊“红塔山烟”15元一条。乙闻讯购买2条,并当即打开一包与周围的朋友分享,朋友们抽完后说烟的质量太差。乙于是找到甲要求退货、赔偿损失。甲拒绝了乙的请求,说“15元一条的红塔山只能达到这个水平,你是烟民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情况。”乙下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违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他与甲之间的买卖香烟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决甲返还其购烟款30元。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题要点:本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因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欺诈的构成只考虑欺诈方是否为故意,不考虑被欺诈方是否明知,也就是说,只考虑欺诈方的主观状态,被欺诈方的主观状态不影响欺诈的构成。[案例二]甲十分喜欢收藏古董,一日见同村人乙家中有一花瓶,甲认为该花瓶为宋代的,就商量购买。乙表示,该花瓶是祖上传下来的,也不知道是何朝何代的,但不能卖。甲几次与乙商谈,最终乙以3万元价格将花瓶卖给甲。甲买回花瓶后半年,其好友丙见到该花瓶,就告诉甲,该花瓶并非宋代的,至多值1万元。又过了2年后,丁见到甲,告知甲其所买的花瓶是复制品,此时,甲认为自己吃了大亏,就以其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乙不同意。问: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答题要点:合同自始有效。因为本合同虽为重大误解的合同,但已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主张撤销。4[案例三]甲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出租给同村农民乙,双方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乙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乙寻找一天无果,于是乙与甲双方协商,如果乙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乙赔偿甲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乙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乙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乙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丙,获价款2100元。乙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甲交付了约定的1600元。不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