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及趋势范柯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申辩和辩解,这就是刑事辩护。刑事辩护国内外由来已久,这里主要谈现代中国刑事辩护。现代中国刑事辩护,可以根据新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的发展变化,划分为四个时期,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为现代中国刑事辩护恢复时期,90年代中期以全国人大第一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标志到2008年重新修改后的《律师法》的生效实施前,为刑事辩护发展时期,2008年以后到2012年全国人大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为刑事辩护进一步完善时期。2013年以后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刑事辩护相对完善时期。一恢复时期刑事辩护的特点和辩护的主要形式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部基本法律,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二十六条又规定除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为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进行刑事辩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是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时期,刑事辩护只能在审判阶段。除了律师辩护外,单位推荐的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庭辩护的案件也很多,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因审判方式是纠问式,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会见被告人,查阅法院案件材料,提出辩护词。辩护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有罪名辩护和量刑情节辩护。这两种辩护形式都可以称为实体辩护,也就是主要以《刑法》为依据所作的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罪名辩护是指根据犯罪构成原理,以实体法为依据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较轻的其他罪名的辩护。量刑情节辩护是指根据被告人的年龄、犯罪手段、悔罪表现、对受害人的赔偿情况、一贯表现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被告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因案件到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才能介入,接触案件材料。在恢复时期前期,真正律师出庭辩护的案件所占的比例很少,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更少。但是,经过近十年法制恢复,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的日益完善和立法水平的逐步提高,旧的审判方式的弊端逐步显露,恢复时期后期律师出庭辩护的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给刑事辩护积累了经验,纠问式审判方式,对审理案件有了影响,司法界要求改革审判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辩护形式有了新的变化,对审判方式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发展时期刑事辩护的特点和辩护形式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在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和老《刑法》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新修订《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给刑事辩护提供了新的空间。《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职责,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审判方式由纠问式改为抗辩式,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以律师身份介入刑事案件,会见嫌疑人,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较上一时期法律赋予了律师更多的便利,律师辩护成为刑事辩护的主力军,可是律师辩护案件所占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比例还很低,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不多,但变种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件较多,比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等等。辩护形式除了恢复时期的两种以外,主要还有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证据辩护是指根据证据的基本原理、基本法则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可分为单一证据辩护和多个证据辩护。程序辩护是指以程序法为依据所作的辩护。这一时期,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存在漏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大多不予行使,必需调查的案件证据材料,往往申请检察院、法院进行,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实践证明,在该阶段律师辩护存在较大风险和执业困难,执业困难有调查取证难、会见难和阅卷难,执业风险主要是《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妨害证据罪,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制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对《刑法》306条修改和废止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对《律师法》和《刑诉法》的修改和完善也势在必行。三进一步完善时期刑事辩护的特点和辩护形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律师法》进行了大的修订,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全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以材料。律师会见难和阅卷难,从法律上扫除了障碍。新修改的《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大的执业权力,同时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对滞后,从而给律师执业带来很大困难,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非常困难,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复制案件同样困难。很多执业律师对不能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律师法》提出意见,呼声非常强烈,希望尽快对《刑诉法》的进行修改,尽快解决律师刑事辩护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大难题,让律师辩护的空间更加合理合法。律师辩护形式除了前面谈到的几种形式外,逻辑辩护和几种辩护形式的综合运用成为律师辩护主要形式。逻辑辩护主要以逻辑法则为依据,推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应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形式。事实上,一个案件的辩护形式,不限于一种,往往是辩护形式的综合应用。从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将量刑纳入法定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在量刑程序中提出量刑辩护问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以前虽有量刑问题的辩护意见,因没有独立的辩护程序,提出的辩护意见也不具体。四相对完善时期刑事辩护的发展趋势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的修改幅度也比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所做的配套司法解释,对刑事辩护做出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对以前的法律规定,刑事辩护规定比较完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的会见权法律进一步明确完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律师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阅卷权进一步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辩护意见提出权进一步提前到侦查阶段,贯穿在审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审查批捕中,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除律师的辩护权进一步明确具体外,对辩护律师的义务即证据展示义务也做出明确规定,辩护人收集到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辩护法律法规的相对完善的同时,律师辩护面临新发展、新挑战,也给律师辩护提出新的要求。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越来越显得非常必要。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是对律师进行刑事诉讼业务的主体资格进一步确认和批准,并对律师从事刑事辩护进行业务许可管理和执业监督的各项规则的总称。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也是解决当下律师辩护率低、律师辩护质量不高、辩护方式陈旧、辩护门槛低、大量无效辩护等问题的方法之一。通过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逐步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者:范柯单位: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电话:13673693600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