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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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教案华侨大学法学院罗大钧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中的核心课程,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其起着引导学生进入民事法律科学领域及形成民法思维模式的作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各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具有独立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能力的法律专业初级人才,为以后进一步学习、掌握各门民事特别法,全面提升民事法律素养打下基础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规范公民和法人行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部门。民法学是法律科学中的一门重要的基础性学科,民法总论是民法学中的基本理论部分,是法律系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学习本门课程,第一要特别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准确把握民法的基本性质、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基本制度,达到融汇贯通。第二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准确运用民法原理,正确分析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学习掌握本门课程的内容是深入学好整个民法、乃至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的基础和前提。三、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本课程的学习重点是:1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2、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3、民事法律关系问题。4、民事主体制度问题。5、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问题。6、时效制度问题。本课程的难点在于:1、民法的性质问题(这是民法的精髓所在)。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问题(学界对此认识上多有分歧)。3、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问题(这是理解法律规范作用于客观事物的关键所在)。4、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理论界对此存有多种主张)。5、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结构和表现形式的复杂多变)。四、课程的学时分配课程内容授课学时上机学时实践学时导论3第一章民法概述9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3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6第四章自然人6第五章法人6第六章物与财产3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6第八章代理6第九章诉讼时效6合计542五、教材与参考书(一)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参考书:1、《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民法总则》王则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民法》魏振赢北京大学出版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6、《德国民法典》7、《法国民法典》8、《日本民法典》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民法导论【教学目的和要求】导论的目的在于向学生概要介绍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民事立法的基本结构以及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学生对民法有个整体性的概要的了解。导论是引导学生走入民法学的科学殿堂,建立民法的思维,掌握民法的理论,了解学习民法的方法,构筑民法学的全部基础的前提。【本章的重点问题】民法的体系结构问题。《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中国民法典的制订。【本章的难点问题】民法的概念、来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主要内容。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构建一、民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政权的基本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二)部门法遵循宪法,依据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需要制定。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及各类诉讼法(民、刑、行)等。(三)各部门法下属的单行法(如民法类:合同、担保、婚姻、继承、收养等)(四)从属于各部门法和单行法的行政法规。(房屋租赁、特定承包经营、机动车辆管理等)二、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体系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纽带的一整套严密的民事行为规则和逻辑体系。(一)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民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体的行为规则)(三)侵权责任制度(违反法律所强制承担的责任)(四)物权制度(围绕财产归属、使用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五)债和合同制度(围绕财产的流转等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六)人身权制度(围绕人格和身份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七)知识产权制度(围绕对人的智力成果归属、使用所生的财产、人身关系)(八)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基于亲属关系所生的人身、财产关系)三、我国的民法目前我国尚没有民法典,但相关的民事立法已为数不少。特别是近20年来,民事立法得到3迅速发展。总体上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和指导,以《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众多单行法为依托的民事立法格局。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制定《中国民法典》。四、中国《民法典》的制订(一)起草过程1、旧中国的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31《中华民国民法典》)2、新中国的民事立法(1979-1982酝酿彭真;1998恢复王汉斌)3、《民法典》的制订:1999制定《中国民法典》立法规划;2002.1加快立法步伐;2002.12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中国民法典草案》。)4、《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结构:共九编,1159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二)关于民法典编纂的思路的争议(松散式与联邦式)(三)关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问题1、主体制度中的第三类主体问题(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2、关于法人的分类问题;3、关于所有权的类别问题(是否保留国家、集体所有权形式);4、关于债权总则是否应独立成篇问题;5、关于知识产权法是否收入民法典问题;6、关于人格权是否独立设篇的问题;7、关于侵权责任法独立设篇的问题;8、关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9、关于涉外民事法律规范是否纳入民法典问题等等。讨论、思考题、作业1、试述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试述民法的一般的体系、结构3、试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使学生把握《民法通则》总则部分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理论。掌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本质,熟悉民法的主要内容,了解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本章的重点问题】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点。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发展历史。【本章的难点问题】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和特点。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和特点。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民法的渊源与国家政策的关系。民法的历史沿革及与社会经济、政治的关系。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的表述4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2)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法》2)二、民法的法源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是古罗马国家和其简单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罗马法概况介绍)中国民法一词的来源。日本明治维新后引入、制定日本民法典,从法语转译,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1911年中国清朝政府聘请日本学者帮助,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因汉字“律”与“法”同意,由此中国有了“民法”一词。三、民法的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按系统编纂,且以“民法典”命名的民事立法。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2、实质上的民法:泛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既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规,也可包括行政法规中的相关民事规范。(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包括:民法、商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2、狭义的民法:依据我国现有民事立法情况,仅指除商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之外的法律规范。(本课程主要研究的即是狭义的民法)(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指按一定的逻辑结构和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2、民法典的体例:1)罗马法式:人法、物法、诉讼法。(古罗马,公元前5世纪,《十二铜表法》,后逐步发展,形成“市民法”和“万民法”。随着罗马国家的扩张,对外交往的扩大,“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合一。公元6世纪30年代,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编《国法大全》(优-法典;优-学说汇纂;优-法学阶梯;优-新律)2)法国民法典式: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取得法。(简介)3)德国民法典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特点:(1)单独设总则编。(2)区分物权与债权。(3)区分财产法与身份法。(4)单独设继承编。(简介)3、民法通则:1986年我国颁布的作为民事活动基本法的立法文件。《民法通则》虽然不具备民法典的严整的体例,但基本上概括了民事活动的一般行为规则,对各类民事单行法起着贯通和指导作用。构成了目前我国民事立法的核心部分。(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类、法律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它是以民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以揭示民事立法、司法和法律适用中的内在规律性为目的的科学学说。实践中,人们亦经常把民法学与民法混用,但在不同场合它们的含义是明确的,注意不应混淆。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法律的功能是协调、规制各类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各类活动和行为。由于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在类别上的不同,形成了调整这些关系和行为的法律在部门上的划分。所谓民法的调整5对象,也就是为民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1、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占有)2、财产使用关系(使用收益经营管理)3、财产担保关系(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4、财产流转关系(买卖借贷赠与继承)(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3、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主要是等价有偿的。(四)民法对财产关系调整的途径(方式)1、以民事主体制度维护当事人的独立的地位和相互交往的自由。2、以物权制度确认当事人对自有财产的支配和排他的能力。3、以债权制度促进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和维护交易安全。4、以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各类民事活动。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人格关系1、人格: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独立、自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2、人格的特点:1)自由性(意思自治,不受干预)2)独立性(为主体专有,不能转让)3)尊严性(为法律所保护,不得侵害)3、人格关系:指基于人格利益所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自由、尊严等方面发生的利益关系。(三)身份关系1、身份:指民事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体系所形成的具有稳定性的关系中所处的地位。2、身份的特点:1)相对稳定性(父子、夫妻、亲属)2)相互依存性(是双方的、特定人之间的)3、身份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属、监护、荣誉,及知识产权中的署名等方面产生的关系。(四)民法对人身关系保护的意义1、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2、确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3、保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4、鼓励民事主体依法维权,构筑法制社会的基础。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特征6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法律的核心内容)1、民法的结构: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形成的法律体系。(注意权利与权力的区别)2、民法的功能:在于确认民事权利和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3、民法的作用: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予以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二)民法是私法(法律的基本分类)1、公法与私法1)公法:调整社会整体性的公共事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的法律。2)私法:调整社会个体性的私人事物、个体利益、个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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