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务秀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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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终结书高调字【2008】8号当事人:覃务秀,女,50岁,安定村委白土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当事人:覃秀兰,女,33岁,安定村委白土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案由:邻里纠纷。当事人覃务秀因为当事人覃秀兰将桂花树种在自己的自留山上,因此引发纠纷,当事人覃务秀于2008年5月28日到高田法律服务所申请调解,高田法律服务所受理后,即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现查明:覃务秀与覃秀兰不属于同一个生产队,当事人覃秀兰现在所种桂花树的山在分单干时,由生产队分给覃务秀,该山上原有一株板栗树,该树是覃秀兰的父亲于1960年种下,板栗树由覃秀兰家自种自收,一直到前年板栗树死去,至今覃秀兰家管理使用该板栗树已有几十年,现该板栗树的树蔸、树干、树支还留在原地上。2008年正月,覃秀兰和她的丈夫陈献发先后在死去的板栗树旁边种了三株桂花树,对此,覃务秀只是同意覃秀兰在该地种植一株桂花树,因此双方当事人引发纠纷,高田法律服务所对此组织了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失败,现调解终结,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95]2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根据《土地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95]26号》第2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4条第1款、第五条第1款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第18条第2款规定,特提出如下调处意见:1、双方当事人应保持争议土地的利用现状,不得砍伐地上的果木和附着物。2、双方当事人请向阳朔县人民政府或阳朔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确权。高田法律服务所二00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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