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桥头华立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对象:我校招收在校在籍学生。第三条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第四条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五条依照本规程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单位为被申诉人。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学生申诉。第六条学校成立华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教导处、安全处、后勤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受理申诉事宜、审查学生申诉的形式。办公室设在团队室。学校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第七条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学生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第八条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事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申诉人是否是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学生;(二)申诉书材料是否齐全;(三)是否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否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五)是否超出法定申诉时效。第九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第二章申诉的提出第十条学生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视为无异议。超过申诉期限再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准许,由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在学校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无正当理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班级、学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四)提起申诉的日期;(五)申诉人签名;(六)相关证据材料;(七)学校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第十二条申诉受理条件(一)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二)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三条申诉人所递交的申诉书可以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送达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时间以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签收为准。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第十四条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三)申诉条件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3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三)超过申诉期限的;(四)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六)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第十六条申诉人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校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的,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七条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自申诉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告知被申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八条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诉内容确定参加申诉委员会会议的具体人员,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申诉复查决定必须经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过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九条对学生申诉,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申诉处理听证会的,应召开听政会,听证会程序如下:(一)由申诉人说明申诉原因及事由;(二)由原处理部门说明处理过程;(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讨论;(四)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提出申诉学生不参加以上程序中第(三)、(四)项。第二十条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一)被申诉人处分(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诉人处分(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处理决定或者确认该处理决定违法违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处理行为违法违规的,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并将情况上报校申诉处理委员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规定程序的;4.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三)被申诉人不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决定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被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分(处理)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决定。以违反规定程序为由作出撤销决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处理终止。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不影响申诉处理。但是申诉人撤回申诉的除外。第二十二条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作出,加盖华立学校公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申诉人本人或代理人本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以收件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四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