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少数民族民族成份证明表填表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相片(所在学校或单位盖章)曾用名文化程度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在学校或单位证明类别民族民族成份随父或母本人民族成份是一贯填报或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变更籍贯(区)(县)(镇)村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姓名与本人关系年龄职业籍贯民族一贯填报或后来变更所在单位或住址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外祖父外祖母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意见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意见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父或母所在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意见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说明:1、“证明类别”栏:指报考各类学校,招收公务员、职员以及参军、计划生育等证明。2、“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父或母所在单位”意见栏,指本人民族成份所随父或母的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现所在单位,证明其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以及与本人关系。3、“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意见”栏,指由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审核证明本人户籍中的民族成份。4、此表须用黑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民族工作部门,一份存教育考试部门或学校。5、此表由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网上发布,申请人可下载、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