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结业论文论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体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学院:******课程:工程建设法规班级:学号:姓名:-1-论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摘要】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仅指其符合安全性、功能性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能够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并能发挥预计的使用功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因建筑质量违反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常见的建筑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形成这些质量问题的原因有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监理单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参建单位中的两方或者多方原因。这样一来,一旦建筑质量出现问题就需要查明建筑质量缺陷的成因,找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业主损失的责任。正是基于这种对业主利益提供保护的考虑,虽然建设工程活动是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但是当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对业主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样就涉及到建筑物质量责任的承担,如何承担责任和各相关责任主体之间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问题。本文大致分为五个部分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讨论。首先从清晰认识建筑质量问题和建筑质量责任入手,阐述了合同与责任的关系、工程建设中各参建主体的质量义务,举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和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细节问题的处理发展至建筑质量责任认定全局,并且根据实际事例涉及的建筑质量责任认定问题进一步研究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进而提出相关参考建议和对策。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质量,质量缺陷,质量责任,质量义务-2-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的需求,城市规模逐步扩大,建筑行业也步入了高速发展的态势,已然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在国家拉动内需的政策要求下,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随之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组织甚至个人加入到建筑行业中来,这无疑有其可取的一面,比如带动了建筑相关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的促进了国民的就业,加速了国家城市化进程;同时又有其不利的一面,由于许多没有建筑资质的、甚至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人涌入建筑行业,使得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工程建设的操作也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加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低价竞标行为,中标企业往往用偷工减料的手段获得不正当利润等,很多诸如此类的原因都导致了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堪忧的现状,致使楼歪歪、楼脆脆,桥梁、道路塌毁的悲剧频频发生。由于工程建设的专业性、复杂性,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勘察阶段的勘察失误;设计阶段的设计错误;采购材料阶段建筑材料供应单位所供应的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技术人员不按规范操作、施工工艺处理不当、管理人员管理不善等。从民法角度出发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比如当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的工程款分配问题和赔偿问题等。通常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又有以下几个方面:争议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什么;当争议的建设工程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时各参建单位对于工程质量缺陷应负怎样的责任;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如何认定;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无法认定时各参建单位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本文以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工程质量的界定为切入点,对工程建设中的各参建主体的质量义务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分析,试图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为切入点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成因,通过质量事故原因的分析最终清晰认定质量责任。-3-一、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概述对于建筑合同与建筑质量问题的研究,必须首先解决几个前提性基本问题,比如建筑工程质量的概念和特征,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建设工程质量是怎样认定的,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制度和程序是什么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由谁承担、怎样来承担的问题等。1.建筑质量缺陷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然而实践中有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主要表现为在工序方面缺少重要环节,有的甚至擅自修改图纸进行施工,从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2)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合同的约定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违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入场检验制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造成质量问题。(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以及建筑工程竣工时存在质量缺陷。主要表现在建筑物倾斜,屋顶、墙体开裂,墙面渗漏、起孔、剥落,屋面渗漏,厕所、盥洗室、厨房地面泛水、积水,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阳台积水、漏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质量瑕疵,供热、供冷系统循环不畅等问题。2.建筑工程验收制度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包括四个部分: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和建筑屋面工程。判断某一具体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核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功能在于判断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功能则在于确定进行验收的要求以及应当遵循的规则。质量验收的国家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的不同,各个专业工程有其具体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法律中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定-4-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界定在诉讼中仅表现为是否能够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合格证书。根据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局部存在质量缺陷的,应予维修,但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质量整体不合格,只要不属于禁止验收的情形,即便存在质量缺陷,如经过法定机构检验评定,确认工程属于合格工程的,该工程依法属于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环保部门等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受或准予备案的,该工程为质量合格工程。建设工程合格证书或准予备案的有关备案文件在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如备案虽然不被接受或不被准予,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确认该工程为质量合格的,该工程仍然是质量合格的工程。工程质量责任概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因各参建主体违反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建筑质量缺陷或者建筑质量不合格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建筑法规的要求,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要签订符合法律标准的合同。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包含了技术工人的实际劳动、技术人员的技术处理和施工工艺运用、管理人员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和材料的管理。在如此复杂的环节中,任何一个小细节的错误都会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不论是哪种原因,可以得出的是,人为因素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但是即使问题出在技术人员、工人或者管理人员,他们也不是质量法规约束的主体,而是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其工作人员的全部工作负责,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这也是符合生产生活实际的,建筑市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限定主体的资质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企业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金。作为责任主体的企业才能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有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效保障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比如2000年4月19日昌盛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与沙洲公司签订《锦绣住-5-宅小区施工总包合同》,约定沙洲公司将锦绣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发包给昌盛公司,并约定质量条款、保修期条款以及其他权利义务。2001年5月,昌盛公司将第一期工程交付沙洲公司。后由于所交付的房屋出现雨后屋面、墙面以及地下室等多处渗水,沙洲公司多次拟定文件要求昌盛公司提高施工质量,并且监理公司也多次提出意见要求昌盛公司维修和改进。2005年年初,第一期工程的业主1号101室和2号102室以沙洲公司所售房屋存在渗水等质量问题造成房屋内装修损坏为由,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洲公司赔偿装修损失。本案中就涉及到质量责任认定的问题。业主因沙洲公司销售的房屋不合格受到损害,沙洲公司作为房屋才销售者承担了不利后果。但是作为建设单位沙洲公司的损失又应该由谁承担就需要根据出现的质量问题,找出相关的质量责任主体。本案中应当是锦绣住宅小区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质量缺陷扩大或者产生了新的缺陷,则构成混合责任。如果损害是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的过错发生的,就应当按照过错的大小来确定他们的责任,使他们按照合理的比例承担共同责任。因此,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往往就需要对质量进行鉴定,对质量责任进行界定以决定最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或者赔偿损失的问题。可见,对建筑质量责任的认定无论是对生产实践还是对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法律中质量责任主体的主要质量义务(一)合同与责任建筑工程合同是业主追究建筑各个主体质量责任的法律根据之一,有合同就有义务,有义务才产生责任。建筑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并且国家法律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也有相应的规定。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但规定了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合格标准,要求达到双方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可见合同可以对质量合格标准做出约定,这不仅满足了建筑物安全性的要求,也对建筑物的适用性、功能性给予了法律的保障,提高了对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要求。其中,《通用条款》的内容是法律、法规对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规定,其中就有质量条款的约定。作者认为,如果建-6-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业主直接签订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当然受到合同中质量条款的约定,对所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可以依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保修期内要求其承担维修的责任。如果建筑物只符合安全性标准而不能满足该建筑物的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时,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可以依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不但确立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尤其在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修及民事赔偿责任。(二)各主体质量义务1.建设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合同的投资方,对其建筑产品拥有产权。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有重要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条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民事法律责任如下:(1)依法发包。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依法须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予以发包,并且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市场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承包人必须是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及其持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依法进行招标,是指招标活动必须符合法律对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的有关规定。不得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而不是分解成若干部分之后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2)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此为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真实、齐全、准确的资料,工程建设就很难顺利进行。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3)遵守成本、工期和质量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中不得低于成本压低价格,不得任意缩短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4)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