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一、责任追究原则: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1、同班内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协调处理;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年级组和政教处协调处理;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调查处理;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进行处理。三、责任追究制:(一)行风责任追究制: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停课、提前放学、留守学生、私自放假等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来校或电话反映。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6、在与邻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处,有问题不能妥善处理且有邻里反映到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7、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便接听电话。8、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9、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晋级,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责任追究制: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2、岗位责任人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政教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政教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5、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6、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7、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8、教职工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借阅图书,使用录音机、信息技术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或损坏。9、教职工在退休或调离单位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钥匙及借用、保管的学校物品而造成损失的。10、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