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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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钦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为确保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违法、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农业行政执法权威,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迪庆州农牧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贵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反规定发放行政许可、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2(四)故意隐瞒农业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被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五)以罚放假、以罚代刑、越权执法,造成重大损失的;(六)违法作出如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七)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八)泄露案情致使案件无法查处的;(九)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二)上级农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三)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第四条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第五条案件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3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第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第七条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第八条二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教育、批评警告;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一)情节显著轻微的;(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四)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一)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二)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重执法过错的;(三)打击报复的;4(四)对错案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第十二条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由执法过错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第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第十四条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第十五条对辖区行政执法人员的追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报备案的材料包括过错追究处理决定和其它有关附件各一份。第十六条被追究过错责任的人员,对认定的错误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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