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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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共青团中方县委员会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度一、首问负责制(一)机关工作人员对前来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二)首问负责人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三)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协助办理的,应予积极协办;对协办不了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具体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具体承办人;若具体承办人因公因事临时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原因,并代为接收、转交,对接待的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员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办理事项及材料等相关信息,负责跟踪办理。(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协助,不得推诿、拒绝。(五)首问责任人对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联系工作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六)首问责任人对需请示领导的有关事项,应予及时汇报但不能随意将责任推给领导。(七)承办人要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员。(八)局机关领导班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一)限时办结制是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各负责人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二)局机关根据职能职责承担办理的工作和服务事项,要在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对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界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提高效率、方便办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对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结。(三)本局限时办结事项:1、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2、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3、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向发文机关报告。4、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5、受理领导批转或直接的来信来访或投诉、举报等事项,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回复。(四)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以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五)限时办结事项的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的次日算起。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补齐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补齐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标准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事项,应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告知原因,并告知延期办结的时限。(七)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八)局机关对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实行逐级监督、考评,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社会各届群众的监督。三、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一)前来局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及社会各届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二)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和领导转办、交办等工作,并接受上级组织、社会各界和本机关内部的监督。(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领导、股室(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1、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未办结的;2、公务时间无故擅自离岗的;3、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的;4、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5、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办事人员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6、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7、应当场办结的事项而不当场办结的;8、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的;9、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1、主动赔礼道歉,取得当事人或其他组织谅解的;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3、主动挽回损失的;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2、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次不改的;3、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4、拒不执行上级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的;5、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6、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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