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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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内容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234D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应按下列哪项办理?A.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B.由合伙人平均分配C.由全体合伙人决定D.由合伙人按出资经例分配,如无出资比例,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ABCD下列哪些选项的内容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A.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C.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D.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ABCE.公司的法律特征包括()A.公司是法人B.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D.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E.公司的存续一般受股东变化的影响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有限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法定最高限额(50人以下)3、全部资本不能为等额股份4、是封闭性的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案例分析(二)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析]: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公司能成立。即使C的出自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的资本也已经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甲(认缴10万)乙(认缴20万)丙(认缴30万)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经营积累40万,总资产假定为100万元)以10万元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20万元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30万元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丁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2、财产条件:股东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3、设立行为条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组织条件: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广州今日电子有限责任公司5、经营条件:有公司住所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二)公司章程指规范公司的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三)股东的出资方式1、可以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4、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否则,除应交足认缴出资额外,还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四)公司的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注册流程:查名(确定公司名字)→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签字(客户前往工商所核实签字)→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帐户→办理税种登记→办理税种核定→办理印花税业务→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办税员认定→办理发票认购手续。2000年5月,甲、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井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并就公司的基本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签订出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投资35万元,乙投资45万元;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甲负责。随后,乙将投资款45万元交付给甲,甲即开始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有关事宜,并产生了部分费用。但乙在同年7月,以饮品市场利润率低为由通知甲暂缓公司的注册登记。同年8月,要求甲退回投资45万元。甲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章程,并产生了部分费用,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已经具备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乙要求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甲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出资协议,由甲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案例分析:问:1乙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45万元?2公司设立中产生的部分费用如何承担?3甲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出资协议,由甲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4本案应如何处理?.井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成立,作为发起人也是投资者的乙是可以撤回投资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的撤回权作出规定,但是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投资者在公司没有成立时,可否撤回投资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4条也只是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从理论上讲,发起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前抽回出资,应当是可以的。因为《公司法》没有规定禁止出资者在公司登记成立前抽回出资,既然法律没有禁止,乙应该可以从事该行为。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没有出资的人是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如果一个人仅有资金可出,而与其他出资人不存在信任关系,也是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共同出资人具有良好的信任合作关系,才有可能把公司办好。如果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前,要求撤回出资,这说明他对要成立的公司或其他出资人缺乏了信心,或者表明他对其他出资人产生了不信任感,从而使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础产生了动摇。从这一点来看,应该允许出资人在公司登记前撤回出资,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给公司或出资人造成损失。如果在出资者想于公司登记前撤回出资的情况下,不允许他撤回出资,那么在公司成立后,该出资者也会马上转让他的出资额,因为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转让他的出资,其结果反而有可能影响公司的下一步发展。因此,允许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前撤回出资是合情合理的,并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五)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周星星、张大谋、冯刚刚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冯刚刚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谢锋锋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周星星、张大谋、谢锋锋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冯刚刚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B、冯刚刚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周星星、张大谋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C、冯刚刚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周星星、张大谋、谢锋锋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D、4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六)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责任:资本充实责任(第31条)损害赔偿责任(第95条)出资违约责任(第28条)(2)公司设立失败(1)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责任:连带赔偿责任返还股款及同期银行利息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七)股东的权利1.查阅监督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获取红利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3、优先认股权: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八)抽逃资金的禁止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九)股东的表决权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甲、乙、丙、丁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厂房出资,作价100万元;乙以三辆汽车和一套先进设备出资,作价20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丁以100万元现金出资。该公司章程规定,各出资人首次缴纳认缴出资额的15%,余下部分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十年内陆续缴清。1、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因市场前景看好,董事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于2008年5月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该方案在提交股东会讨论时,乙以其资金紧张为由反对增资,但该方案最终以60%的表决权同意通过。乙表示欲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甲、丙、丁认为公司正需要资金的时候,不同意乙转让其股份。该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乙能否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为什么?案例分析1.(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本案的货币出资应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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