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2006年12月1日实施1总则1.0.1为保证混凝土用水的质量,使混凝土性能符合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用水。1.0.3混凝土用水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I混凝土用水waterforconcrete混凝土拌合用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的总称,包括: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和海水等。2.0.2地表水naturesurfacewater存在于江、河、湖、塘、沼泽和冰川等中的水。2.0.3地下水undergroundwater存在于岩石缝隙或土壤孔隙中可以流动的水。2.0.4再生水urbanrecyclingwater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使用功能的水。2.0.5不溶物insolublematter在规定的条件下,水样经过滤,未通过滤膜部分干燥后留下的物质。2.0.6可溶物solublematter在规定的条件下,水样经过滤,通过滤膜部分干燥蒸发后留下的物质。3技术要求3.1混凝土拌合用水3.1.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50mg/L。表3.1.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I项目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索混凝土pH值≥5.0≥4.5≥4.5不溶物(mg/L)≤2000≤2000≤5000可溶物(mg/L)≤2000≤5000≤10000CI一(mg/L)≤500≤1000≤3500S042一(mg/L)≤600≤2000≤2700碱含量(rag/L)≤1500≤1500≤1500注:碱含量按Na20+0.658K20计算值来表示。采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可不检验碱含量。3.1.2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3.1.3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对比试验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30min;同时,初凝和终凝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3.1.4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被检验水样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水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的90%。3.1.5混凝土拌合用水不应有漂浮明显的油脂和泡沫,不应有明显的颜色和异味。3.1.6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加气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3.1.7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3.1.8在无法获得水源的情况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但不宜用于装饰混凝土。3.2混凝土养护用水3.2.1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不溶物和可溶物,其他检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3.1.1条和3.1.2条的规定。3.2.2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4检验方法4·0·1pH值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6920的要求,并宜在现场测定。4·0·2不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3/T11901的要求。4·0·3可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中溶解性总固体检验法的要求。4·0.4氯化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3/T11896的要求。4·0.5硫酸盐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GB/T11899的要求。4.0.6碱含量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中关于氧化钾、氧化钠测定的火焰光度计法的要求。4.0.7水泥凝结时问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的要求。试验应采用42.5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应以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4.0.8水泥胶砂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的要求。试验应采用42.5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应以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5检验规则5.1取样5.1.1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的水样不应少于3L。5.1.2采集水样的容器应无污染;容器应用待采集水样冲洗三次再灌装,并应密封待用。5.1.3地表水宜在水域中心部位、距水面lOOmm以下采集,并应记载季节、气候、雨量和周边环境的情况。5.1.4地下水应在放水冲洗管道后接取,或直接用容器采集;不得将地下水积存于地表后再从中采集。5.1.5再生水应在取水管道终端接取。5.1.6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沉淀后,在池中距水面lOOmm以下采集。5.2检验期限和频率5.2.1水样检验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质全部项目检验宜在取样后7d内完成;2放射性检验、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成型宜在取样后lOd内完成。5.2.2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的放射性应在使用前检验;当有可靠资料证明无放射性污染时,可不检验。5.2.3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在使用期间,检验频率宜符合下列要求:1地表水每6个月检验一次;2地下水每年检验一次;3再生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每6个月检验一次;4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一年检验一次;5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立即检验。6结果评定6.0.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饮用水,可不经检验作为混凝土用水。6.0.2符合本标准3.1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用水;符合本标准3.2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养护用水。6.0.3当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的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一次。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