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1999年21.A.不构成犯罪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答案: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解析:共谋共同正犯的在预备阶段中止,需要消除对实行犯的心理上、物理上帮助的因果性。要回自己所提供的钥匙。明确告知对方自己不干了,让对方意识到自己是单打独斗。帮助犯的中止。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2年32.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答案:ABC解析: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正确。共同犯罪,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不当选。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35.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答案: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解析:甲乙为共谋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预备阶段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犯罪既遂,构成犯罪预备?不是,要结合乙的情形分析,乙既遂,甲也既遂。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2年37.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A.D解析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现在已经取消胁从犯。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比照主犯。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聚众犯罪首要分子有多人,有的首要分子是主犯,有的首要分子是从犯。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共同犯罪可以只有主犯,需要至少两个主犯,没有从犯。但是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这是指客观层面,不是指责任层面。13岁少男和成年人共同实施盗窃,都是“主犯”。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正确的?2002年38.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甲虚构事实,用头痛粉冒充毒粉,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被利用人诈骗钱财到手,即为既遂。乙被利用,不知道所出售的毒品实为头痛粉,是诈骗的工具;客观上,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甲乙不是共同犯罪。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2003年37.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答案ABCD解析: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构成单独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构成单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单独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本身不够成新的犯罪,帮助者单独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不按照共犯处理。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年48.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答案ABD解析A:窝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故意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在甲知道张三是罪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B:依据刑法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目的犯,即必须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乙是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的,所以在贷款时并不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所以不构成高利转贷罪。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D: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丁的丈夫有过受贿的事实,可推知田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了王五的财物后,意图让田某为王五谋取利益,丁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4年18.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答案: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解析:甲乙共同故意杀人,甲过失击中珍贵文物,乙未击中任何对象。甲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乙故意杀人罪未遂。乙对甲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会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2004年87.A.属共同犯罪B.属共同过失犯罪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答案:B.属共同过失犯罪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解析: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的犯罪分别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2005年.卷二.8题)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答案: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解析:共同犯罪分为三种:犯罪集团、聚众犯罪、任意共同犯罪。首要分子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多名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聚众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也有可能是主犯。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2005年18.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答案: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解析:都是身份犯,都是实行犯,按照职务高、地位高、作用大的身份犯定罪。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3.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答案: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解析:协助组织卖淫罪、拐卖妇女罪、提供伪造的入境证件罪独立的罪名,将帮助行为(共犯行为)正犯化。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表达不够准确,应该是事前为其提供账号、资金的,构成共犯。如果事后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构成洗钱罪。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53.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答案: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解析:高某与周某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周某是主犯,高某是从犯。但是周某在高某加入之前将受害人打伤,后加入的高某不对没有参与的行为即高某实施的导致受害人重伤害结果承担责任。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60.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BC解析:丁某教唆肖某抢夺,肖某在抢夺既遂后,教唆犯丁某也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肖某为抗拒抓捕将受害人打成重伤害,转化为抢劫致人重伤害结果加重犯。由于肖某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教唆犯和实行犯属于共同犯罪。如果丁某教唆肖某抢夺,肖某抢夺时,直接升级为抢劫,劫取到财物,抢劫既遂。丁某不对抢劫承担责任,不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但是构成抢夺既遂的教唆犯。虽然不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但是抢劫罪的结果,是要评价的,不是抢夺未遂的教唆犯。问:如何评价肖某使用暴力的行为?丁某是否对抢劫承担责任?丁某对抢劫如果承担责任,是故意还是过失?如何评价肖某导致被害人重伤害的行为?丁某对重伤害结果是否承担责任?答:肖某转化为抢劫。丁某只对抢劫的结果承担责任,因为教唆抢夺,与抢夺有可能转化为抢劫,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主观上只教唆抢夺的故意,没有教唆抢劫的故意,抢劫要求主观是故意,对于教唆犯来说,具有抢夺的故意,抢劫是过失。评价为抢夺既遂(教唆犯)。肖某构成抢劫结果加重犯。丁某对重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假如,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时用力过猛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又该如何回答:如何评价肖某使用暴力的行为?丁某对重伤害结果是否承担责任?正确解答:肖某过失导致受害人重伤,与抢夺罪择一重处。肖某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不是故意使用暴力,只是过失导致受害人重伤害。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过失导致受害人重伤害,属于抢夺罪的其他情节严重,符合法定刑升格条件。丁某只承担抢夺罪教唆犯责任,对受害人重伤不承担责任。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