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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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思考题单项选择题30分多项选择题10分名词解释15分(5个)简答题(4个)论述题(1个)案例分析10分名词解释公职律师:指具有律师资格,依法取得政府律师执业证,享有国家公务员待遇,为所在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公司律师: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职业人员。个人律师事务所: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比例收费:即按争议标的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一般有一个浮动幅度,收费比例随着标的金额的增加而分级递减。风险收费: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件,如果获得胜诉结果,律师可以从诉讼标的或赔偿金额中提取较高比例的酬金,否则就不收费,或者只收少量律师费。律师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换言之,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律师辩护: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法律顾问: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的人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员: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证管辖:指各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事项的职责划分与权限分工。简答题1、考核取得律师资格要具备哪些条件?《律师法》第8条(1)学历条件: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2)资历限制: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3)职称限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4)程序限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只能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不得兼职从事执业律师。2、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应具备哪些条件?《律师法》第5、7条一、积极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政治条件)(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素质条件)(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实务操作技能条件)(4)品行良好(品行条件)二、消极条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3、律师执业有哪些限制?(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3)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与辩护业务。4、各类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特殊条件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条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7条(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条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8条(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条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9条(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四、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条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0条除了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5、律师执业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遵守宪法和法律(2)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3)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5)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6)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6、请列举律师执业具有的权利(退格是ppt上没有的)(1)阅卷权(2)会见权(3)不被监听权(4)调查取证权(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6)人身权(7)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8)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9)庭审言论责任豁免权(10)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11)代行上诉权(12)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权利(13)获取案件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4)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7、比较《律师暂行条例》和《律师法》关于律师业务范围的规定一、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确定的律师业务范围(五项)(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二、和《律师暂行条例》相比,《律师法》对律师的业务范围的规定有了很大的拓展。从5个方面增加到7个方面,增加了四项:(1)律师可以担任自然人的法律顾问;(2)担任行政案件的代理人;(3)在刑事诉讼领域提前介入、控告,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内容。8、简述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中的职权书P117(1)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2)起草和制定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3)审批律师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与撤销;(4)负责律师资格的考试(考核)和授予;(5)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的核发;(6)负责对违反律师法行为的行政处罚;(7)负责对同级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9、简述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中的作用《律师法》第46条书P117(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4)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5)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6)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7)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10、简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书P173(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阅卷)(2)和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会见)(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4)提出辩护意见;(5)代理申诉;11、简述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这个知识点可能会考案例,注意贯通】一、开庭审理前(1)审查管辖;(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和移送。)(2)审查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律师应对起诉书认真地进行分析研究,从中发现问题,以便决定如何辩护。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疑点或矛盾之处,应作摘录或标记,在以后阅卷及会见被告人时予以核对查实。)(3)查阅案卷、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4)会见被告人;(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5)调查和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二、庭审中(1)出庭准备;(2)法庭调查;①认真听公诉人的起诉书内容,注意其是否与收到的副本一致;听取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注意发问。②质证。③举证。(3)法庭辩论;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4)休庭后的工作;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并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辩护词;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12、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有哪些?书P292(1)为聘请人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意见,特别是为聘情人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使其依法办事,避免承担法律风险。(2)协助聘请人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如经济合同、协议、控告书、诉状、答辩状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3)代理聘请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帮助聘情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4)参与聘请人解决在洽商、谈判中的法律问题。(5)接受聘情人的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商标注册、鉴定、公证、申请专利等。(6)协助聘请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工作纳入法制轨道。(7)协助聘请人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8)协助请请人对所配备的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法律宣传。(9)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13.简述公证的特征(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2)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的;(3)公证证明活动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4)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5)公证标准是待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7)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14、简述公证的特殊法律效力。(1)证据效力;《民诉》第69条,《公证法》第36条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且其证明的效力高于一般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事项所作的证明的效力。(2)强制执行效力;《民诉》第242条,《公证法》第37条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如《民诉》第264条,《收养法》第2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4)其他效力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担保法》第43条②不可撤销的效力《继承法》第20条《合同法》第186条15、考试担任公证员要具备哪些条件?一、积极条件(1)国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条件: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品德或政治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知识条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技能条件: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二、消极条件(ppt中无消极条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16、简述我国的公证管辖制度《公证法》第25条(1)一般地域管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2)特殊地域管辖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17、简述公证的一般程序【要知道每点的细化,比如哪些属于可以申请的事项,可能会考选择题】(1)公证当事人提出申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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