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医-转院说明(6.xlsx)_doc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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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通知各有关部门: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因病情需要转上一级医院诊治的患者,应持市内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到公医办办理“转院证明”后方可转院。不按规定到非公医定点医疗机构或未办理有关转上级医院手续而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就诊者,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如情况特殊的必需在出院前到公医办补办转院手续)。目前,还有个别患者不办理任何转院手续就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病。鉴于上述的情况,为了避免病人在未办理转院手续而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所产生的损失,现再要求请各部门负责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将此项规定通知到个人。增城市公医办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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