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检查表序号项目内容检查标准方法检查依据1从业资格企业资质1、取得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2、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查证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机构文件《安全生产法》第19条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查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1、经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2、驾驶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低于60周岁。3、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查证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2经营条件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3、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4、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5、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m3,但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现场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3专用车辆和设备管理1、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2、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3、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现场检查;查审验记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22~26条序号项目内容检查标准方法检查依据4、运输槽罐及其他容器经专业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检查记录至少保存2年。查检验记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4危险货物运输1、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2、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3、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4、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5、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查证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27~42条6、运输剧毒物品时,应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剧毒物品运输证》。应有专人押运。查证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21条5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查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有培训教育档案查培训记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1条安全投入1、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3、安全技术措施资金。4、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维护费用。查台账《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6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事故隐患管理制度有应急救援组织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查文件《安全生产法》第69条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查制度《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事故应急救援有应急救援预案。查制度《安全生产法》第14条有演练记录。查记录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掌握预案内容。查相关人员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查相关人员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查设备清单《安全生产法》第69条应急组织有明确的联络方式。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