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实施细则_doc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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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发展,丰富本行公司及零售业务产品,根据《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内买方信贷业务,是指本行通过与客户(即买方)、核心企业(即供货商)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以分期还款等形式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用于满足客户(法人或自然人)向核心企业或其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采购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同时,由核心企业向本行承担无条件回购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等。客户为自然人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纳入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品种管理,由零售事业部负责。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网络模式”、“跨区网络业务”、“间接授信额度”等相关定义参照《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第四条开展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可采用网络模式,也可采用非网络模式,即在本行未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情况下,针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客户(单一买方)开展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应满足《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第五条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循贸易真实、严格管理、审慎开展的原则办理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分行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各经营机构,属于操作规程。第二章业务对象基本要求第七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业,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或“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企业,可直接准入。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核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核心企业可为产品成熟、技术领先、经营稳定或快速发展的制造类企业,或管理规范、渠道通畅、销售稳定的商贸类企业,或品牌突出、连锁经营的服务类企业,同时应为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具备领先优势的企业,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二)核心企业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6级(含)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企业在本行的信用评级为A6级(含)以上,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对于核心企业为小型机械设备(如塑料机械、数控机床等)制造企业,且为全国或区域行业龙头企业的,可适当降低销售收入要求,但不得低于2亿元。(三)核心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销售顺畅;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销售商品为其主营产品,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稳定、退货及返修率低;最近三年核心企业销售履约记录良好,未发生因产品质量、不能按期交货等问题与下游买方发生贸易纠纷。(四)与其它银行合作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情况良好,未发生不履行无条件回购责任的情况。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信贷业务还应同时满足《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关于核心企业的准入要求。针对特定行业,核心企业未达到上述(一)、(二)条准入要求的,应经总行贸易金融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业务。第八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法人客户,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客户,可直接准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人客户,以及自然人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法人客户1、客户(买方)为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销售产品的终端用户,并得到核心企业的推荐或认可,且不属于过剩行业企业。2、在本行的信用评级为B5级(含)以上,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重大商业纠纷,在银行已叙做的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记录良好。3、与核心企业之间无贸易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良好。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信贷业务,法人客户还应同时满足《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关于授信主体的准入要求。(二)自然人客户1、对于客户(买方)拥有经营实体的,应符合《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个人经营贷款相关规定。2、对于客户(买方)不拥有经营实体、或挂靠专业公司运营的,客户(买方)或挂靠公司应具有一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客户(买方)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首付款证明、挂靠协议或证明等材料。第三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第九条本行须对核心企业核定间接授信额度,跨区网络项下分行在办理具体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前需根据《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总行申领间接授信额度。第十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间接授信额度的占用按客户融资敞口余额统计,对所有客户的融资敞口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核定或分配的间接授信额度。第十一条本行须为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客户核定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专项授信额度,额度启用的有效期为一年。第十二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年,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且是非个人客户的,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或按月还本付息或按月(按季额、按半年)计息,到期结清贷款本息或其他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金法、等额本息法或其他方式。第十三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采购总价款的70%,即首付款不低于采购总价款的30%。对于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或“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业和客户,以及资信实力、产销能力和履约能力较强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作为核心企业,且核心企业与本行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国内买方信贷业务融资比例,但最高不超过采购总价款的80%。第十四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贷款资金的使用应满足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管理制度要求。本行应密切监控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资金流向,贷款发放前应确保首付款已足额支付给核心企业或已存入客户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贷款仅限于向与本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核心企业或其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支付货款,同时,客户应书面授权本行将贷款(或连同首付款)直接转入核心企业或其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账户。第十五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应要求客户将该业务项下采购的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抵押予本行。对于以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并经总行审批同意不要求抵押的,可免除抵押。第十六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管理,应严格执行《银行本外币信用业务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及《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使用总行制订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见附件1)作为签约文本。第四章业务办理流程第十八条业务受理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并提交相关材:(一)与本行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即供货商)需向经办机构提交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2、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3、企业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基本情况。4、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二)客户(买方)为法人的,需向经办机构提交的资料,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2、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基本情况。4、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三)客户(买方)为自然人的,需按《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个人经营贷款规定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九条授信前调查经办机构受理业务申请后应按照《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办法(修订)》、《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等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应重点调查核心企业和客户(买方)是否满足《银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下列情况作详细调查和评估:(一)核心企业调查1、核心企业是否为产品成熟、技术领先、经营稳定或快速发展的制造类企业,或管理规范、渠道通畅、销售稳定的商贸类企业,或品牌突出、连锁经营的服务类企业、是否属于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的优势企业,近三年是否连续正常经营。2、核心企业在本行的信用等级评定能否达A6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能否达5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企业在本行的信用评级能否达A6上,年销售额能否达10亿元人民币。注:对于核心企业为小型机械设备(如塑料机械、数控机床等)制造企业,且为全国或区域行业龙头企业的,可适当降低销售收入要求,但不得低于2亿元。3、核心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主导产品销售顺畅与否;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销售商品是否为其主营产品,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质量是否稳定、退货及返修情况如何;最近三年销售履约记录情况如何,是否因产品质量、不能按期交货等问题与买方发生过贸易纠纷。4、核心企业生产能力与履约能力如何,生产能力与订单承接量是否匹配;核心企业对于其整体供应链的控制能力和影响力如何;核心企业对于协助本行控制风险的配合意愿如何。5、核心企业与其它银行合作开展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授信额度,实际使用额度及履约情况如何。(二)客户(买方)调查1、是否为核心企业销售产品的终端用户、是否得到核心企业的推荐或认可。2、借款人为法人企业的,该企业在本行的信用评级能否达到B5级(含)以上;是否存在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重大商业纠纷、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信;在其它银行叙做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履约情况如何。3、与核心企业之间有无贸易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是否良好。4、借款人为自然人应按照本行《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个人经营贷款贷前调查、“面谈”、“面签”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间接授信额度审批对于本行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本行须对核心企业核定间接授信额度,间接授信额度的申请与审批执行《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专项授信额度审查审批在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获批的情况下,方可为客户核定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专项授信额度按本行授信审查及年度业务授权书的相关要求报送审查审批。经审查部门审查后的项目,分行可在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内自行审批,超出分行权限逐级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和协议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与核心企业签署《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见附件1),核心企业向本行出具《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见《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之附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融资业务品种合同(如借款合同等)以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同时,借款人应向本行出具《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见《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之附件)。如该业务通过担保公司为客户向本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则本行还应与担保公司签署相应的担保法律文件(如保证合同等)。第二十三条业务下柜前审查严格审查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具体贸易交易的真实性,包括:该业务项下交易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应结合交易双方的经营范围、交易习惯、资金实力等情况对购销合同及合作协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审查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工具和方式与业务合作协议是否一致,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交易合同;业务合作协议及相关合同与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购销合同内容是否相符等等。第二十四条业务台账管理具体业务下柜前,贸易金融部和经营机构须分别为核心企业建立台账,并根据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分配及使用情况及时登记台账。第二十五条业务下柜业务下柜应严格执行《银行公司信用业务放款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经办机构按审批通知书要求落实下柜条件,包括客户已足额提交首付款、保证金足额到账、借款合同、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及担保合同完整无误,并按照规定将下柜材料提交分行放款部门审核放款。放款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将贷款通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直接划转给核心企业,或根据合同约定划转给核心企业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对于采用抵押方式办理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应要求核心企业/客户(或担保公司,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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