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买方:卖方:买方向卖方购买等设备一批,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合同标的1、本合同标的为。合同总价包括设计、设备供货、运输及运输保险、调试、验收、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备品、备件及安装期现场技术指导等)的全部费用。2、供货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供货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符合设计要求。3、卖方应对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全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以确保设备制造过程、设备质量及交货进度符合合同要求。二、价格1、合同总价: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三、货物产地及标准1、产地:2、标准:(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2)、必须符合设计要求。(3)、必须满足正常的使用要求。(4)、必须符合附件技术规格、质量、数量、配置和设备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5)、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在出厂前必须在上试验台进行检测,在检测前通知买方到厂里参加检测。四、到货及安装1、到货地点:。五、包装、装运和运输1、货物包装(指外包装及必须的内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由于不适当包装原因,致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卖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合同责任。2、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过程中各种破坏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宁德地区的潮湿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3、货物安装、使用必须的专用工具及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处。六、装运单证采用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或联运的,以下单证文件在交货同时交给买方。其单证副本(或复印件)则应在交货前三天交给买方:1、装箱单一式三份,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2、制造厂出具的质量及数量证明书各一式一份。七、付款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定金;2、同货物全部到工地开箱按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7日内付%;3、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7日内再付%;4、剩余%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日内付清。八、技术文件1、卖方应在供货合同签订后,向买方提供所有有关本合同执行的技术文件(包括出厂标准和国家最新标准)。如果工程必需但合同未作规定的、卖方必须提供的技术文件,卖方也应及时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或其他形式的方位资料。上述技术文件应包含保证买方能够进行正确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验收和动作所需要的所有内容。2、下述技术文件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个日内提供,并负责配合设计院做好设计图纸的深化工作。(1)机械方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技术参数,需要配套的设备、水、电等接口位置和用量资料,配套的安装要求。(2)电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功率、电压、机械电气接线盒的位置等,及常规的配套设备的安装、箱体布置、管线沟预留、预埋要求。(3)土建设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械重量、体积、尺寸、地基、地脚螺钉布置设备基础的载荷分布情况(包括空载及最大负载时)等资料。(4)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械操作和维修时需预留空间,机械底座和工人选台标高等资料。3、买方按照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任何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验收所引起的系统设备或其部件损坏由卖方承担责任。4、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三套给买方。并配合买方做好设计图纸的深化工作。5、所有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货物价格中。6、所有未列明交付时间的、卖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必须单独包装伴随设备,按货物交付时间交付给买方。7、买方到货后如发现卖方未提供有关文件,可以推迟付款,直至卖方补齐有关文件。8、买卖双方协商解决,由买方列出所需的相关文件。九、知识产权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2、卖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的使用权归买方拥有。十、伴随服务1、安装与调试1.1卖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1.2卖方在接到买方要求开始安装的通知后3天内内必须派具有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指导、调试等工作。1.3卖方派出的人员应熟悉本合同所述设备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安装工艺有足够能力指导安装本合同的设备。2、测试与实验2.1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卖方必须在合同附件中与买方协商确定按本合同的技术规格、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及验收方案。2.2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在出厂前必须在上试验台进行检测,在检测前通知买方到厂里参加检测。2.3货物必须在生产地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才能发货。预验收的全部技术指标应随货物同时交付给买方。2.4买方组织测试及验收工作。在买方所在地安装调试后,双方按验收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2.5如果卖方没有按以上要求,按买方按排的时间进行有关工作,买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时间,直至卖方完成此时间段的工作。十一、质保期1、货物运抵工地后,由买、卖方清点货物,双方签署到货验收证书。如买方要求到货后开箱检查,卖方应予以配合。如发现缺少、损坏部件,卖方须及时补齐,如因此造成工程拖延,买方有权按延期交货索赔。2、合同货物经验收合格、买方正式使用之日起1年为质保期(三包一年),终身维护。在质保期内卖方免费提供设备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包括零部件的更换)及保养服务。3、质保期内因用户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卖方提供有偿服务。4、质保期内故障保修,卖方须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维修岗位;卖方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技术人员不能按时到位,买方可另请其他单位前来维修,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延误及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且质保期顺延。5、质保期满后,若有零部件出现故障,且经权威部门鉴定属于寿命异常问题时,则卖方必须免费更换合格的零部件;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6、卖方货物不符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可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应是书面方式。买方发出书面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通知三日后,标的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十二、异议索赔卖方同意买方选择下述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所提供的设备与合同要求不符,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卖方承担。2、如货物到达后发现有受损和有庇劣,根据货物的庇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买方有权拒收货物。3、对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卖方负责免费更换,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卖方应相应顺延更换货物的质保期。4、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5、事故索赔:凡由卖方雇佣有任何人员的伤亡有关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卖方应对之负责并保证买方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赔偿。十三、不可抗力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时,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告买方,并证明事故的存在。如卖方未能及时通告买方,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努力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不可抗力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三十天内仍不能交货,买方则有权解除合同,这时,买卖双方均不互相提出索赔。买方不承担终止合同的责任。十四、逾期交货及逾期付款的罚则1、卖方如不能按照合同的是时间交货(除本合同每十五条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则必须支付违约金给买方,违约金率按货物总金额每天0.5‰计算。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三十天,卖方仍不能交货完毕,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卖方除按货物总金额每天0.5‰计付给买方作为违约金(计付时间由卖方违约之日起至支付违约金日止)外,对违约金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的、因卖方违约造成的买方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2、本合同对于买方条款少卖方支付使用有先决条件的约定,按约定执行。十五、争议与解决1、凡与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本项目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2、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期余部分仍应继续履行。3、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十六、通知1、本合同一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达合同中规定的对方地址,电传或传真要经对方的书面确认,以电报形式的通知,从当地邮电局发出电报的第二天视为送达。2、通知以送达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买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标的相关材质或技术要求,卖方应当接受。十七、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八、其他1、卖方就合同标的所提供的其它技术文件及承诺系本合同有效附件,本合同之所有附件:招、投标文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买卖双方签署的所有文件(包括会议记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主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合同所有有效组成部分中相矛盾的条款以生效日期较后的条款为准。3、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4、买方有权利对采购设备的数量进行增减,买卖双方应协商解决。5、本合同未涉及内容执行招投标文件。6、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买方:卖方:(盖章)(盖章)买方法定代表人: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14200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开户账号:日期:2007年月日日期:200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