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2.1一般规定12.1.1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12.1.2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12.1.3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12.2主控项目12.2.1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配电设备、电线电缆、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2.2.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1光源初始光效;2灯具镇流器能效值;3灯具效率;4照明设备谐波含量值。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按其数量500个(套)及以下时抽检2个(套),500个(套)以上时抽检3个(套);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类型、同生产批次的可合并计算。12.2.3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12.2.4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导体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12.2.5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配电系统电压偏差和功率因数进行检测。其中:1用电单位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2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允许偏差:对于室内照明±5%,一般用途电动机±5%、电梯电动机±7%,其它无特殊规定设备±5%。310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4配电系统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5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2.2.5中规定的允许值。表12.2.5谐波电流允许值标准电压(kV)基准短路容量(MVA)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0.38102345678910111213786239622644192116281324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14151617181920212223242511129.7188.6167.88.97.1146.512检验方法:大型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标准仪器仪表进行现场测试;对于室内插座等装置使用带负载模拟的仪表进行测试。检查数量:受电端全部检查,末端处抽测5%。12.2.6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按设计要求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或设计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12.3一般项目12.3.1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标准中有关规定。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12.3.2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2.3.3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检查数量:全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