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部出台《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东北新闻网财政部文件交通部财建[2005]241号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为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部出台《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东北新闻网附件: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县际及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国道标准化美化(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危桥改造、商品粮基地公路、革命圣地公路、安保工程、农村渡口及客运站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第三章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第五条交通部负责按照编制预算的具体要求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规模、范围,会同财政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交通、财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以交通部、财政部通知的规模、范围、标准为依据,给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交通部、财政部,由交通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第七条省级以下项目申报程序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第八条财政部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会同交通部向各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第九条实际执行时,由交通部按项目轻重缓急分批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交通部按车购税入库情况,分批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给有关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第十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一条各省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既要符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到位。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各省财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中央补助地方专款由财政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之前,各省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本级专项资金财政直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月向各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月汇总后报交通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中央补助地方专款由财政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专项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决算第十三条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交通部。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专项资金结余具体使用办法,由各省财政主管部门商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七条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财政部、交通部将不定期地进行联合检查。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