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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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例回放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经采购代理机构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质疑事由是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此次评审存在有失公允的地方。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内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有人认为,既然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那就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但有人对此却提出了异议:用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翻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缺少法律依据。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先前被确定为中标人的A公司变成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此,A公司提出质疑称,用第二次评审结论推翻第一次评审结论也缺乏法律依据。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在遭到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用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在评标出现问题时,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便重新组织评审并推翻原评标结论确实欠妥。处理评审质疑要分清原因按程序进行评审环节的客观公正性遭到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应对?刘跃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如下处理:一是质疑书要签收,但签收并不等于质疑成立。代理机构看质疑书是否以质疑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书等,如果没有提供则要求予以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是否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等。二是质疑内容的信息来源是否合法,否则代理机构可以拒收。三是审查质疑内容与质疑供应商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属于资格性审查出局,则无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以此类推。四是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技术审查、评分范畴等错误,在初审基本无误的前提下,应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在复核当中,应将质疑书逐条进行核对,并邀请质疑人、采购人(包含纪检)、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以及原组织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复核完成后,形成复核结论(不论是否),报监管部门备案,出具质疑答复书、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信息等。何红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答复。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代理机构认同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应当对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解释;第二类,代理机构不认同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应当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沈德能: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后,要把涉及质疑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关部分进行核对。如果的确存在客观错误(如资格性审查错误,符合性审查错误,评分超出分值范围,无根据评分等)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审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但不能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即不得重新评标)。如果不是客观的错误,而是不同评委之间的评分分数不同,或者分数相差悬殊等属于评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主观评分的,则不认为是评标错误,但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分作出说明,但是不能改变原有的评分,更不能重新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此处的协助处理就是针对质疑中所涉及评标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或者说明,以便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但不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秦志龙:这个问题比较大,首先要弄清楚是采购人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还是某个评委或评审组长利用个人魅力诱导其他成员;或者是实质性不响应而未发现;或者客观分不统一;或者是评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等。对这些问题应该当场制止或立刻解决。但在评标现场最难处理的不公正现象是:某些评委或采购人代表,利用合理规则谋私利,如充分利用评分标准的上下限,对喜欢的公司全部打上限,而对不喜欢的公司全部打下限。看评委的评分是否客观、公正,主要应检查他(她)的打分与整个评标小组平均分的差而不是看他打分的绝对值,尤其是要分项指标来看。代理机构无权重新组建评委会对同一项目评审采购代理机构能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吗?刘跃华:不可以,李克强总理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文件没有重评的相关规定。根据法理学原理,属于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范畴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可为。政府采购涉及国家部门的处罚问题,说明属于公法管辖范畴,行为没有得到公法明确许可,就已经是违法行为了。中标人可以延序,评审现场出现评审问题时除外。《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何红锋: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否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也无权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用评标委员会制约采购人,这是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按此规定,采购人当然无权推翻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来自采购人的委托,当然更没有否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权利。没有否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权利,当然也就不能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沈德能:不能组建新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在质疑答复中,只是对所涉及的质疑评审事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不必要重新评标,更不是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秦志龙:按照目前的政策、法律,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除非是第一次评审工作未能正常进行。根据《通知》中规定: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推翻原评审结果须向监管部门备案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评能否推翻原评标结论?依据是什么?刘跃华:《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没有复评一说,应该是复核。如果在复核过程中出现资格、技术、计分等认定错误,应实事求是作出结论。以目前情形看,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质疑处理规定,部分省市虽然作了相关规定,但大同小异。何红锋:根本不存在推翻原评标结论的依据。这个问题应该反过来,即,推翻原评标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因为前一个评标结论是在合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基础上做出的。没有推翻的依据,当然是不能推翻的。沈德能: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所涉及的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由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或者说明后可以推翻原评标结论。对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有明确规定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在质疑答复中,是可以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只是此类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质疑答复要报财政部门备案。秦志龙: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评是可以的,但复查范围是有限制的。如果推翻原评审结论,则必须报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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