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10〕205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公司: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现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有形市场管理和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9〕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电〔2010〕6号),以及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原发《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建工〔2000〕55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号)、《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3〕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2005〕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铁路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建建〔2005〕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铁路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建〔2009〕275号)、《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大临等工程2进行招投标的通知》(2002年铁路电报400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铁路建设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4(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审查。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非经济补偿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可招标。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三章招标计划第十条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交易场所等。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安排。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第十一条标段划分原则(一)科学合理原则。按照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技5术创新“六位一体”要求,坚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二)大标段原则。充分考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队伍、工装(包括制运架梁、铺轨等重要施工机械)和构件经济运距等资源配置优势,发挥规模效益,确保铁路建设顺利展开。(三)施组优化原则。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四)安全第一原则。充分考虑营业线施工特点,发挥长期从事营业线施工企业的经验优势,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五)效能优先原则。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降低招标成本。(六)专业优先原则。充分考虑大型站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促进铁路建设技术水平提高。第十二条标段划分标准(一)高速铁路1、前工程: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等工程,标段招标额为50亿元左右,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可结合里程长度适当减少;项目招标额少于50亿元的应设1个标段;独立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之一的施6工企业参加投标的标段,标段招标额为30亿元左右。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声屏障基础、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有关接口工程内容,一并划入站前工程标段。2、站后工程: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的,原则上应按“四电”、信息、客服、防灾等工程进行系统集成招标,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二)其他新建铁路1、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额为30亿元左右;独立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之一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标段,标段招标额为20亿元左右。2、站后工程:原则上按线路里程划分标段,也可按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等工程分专业划分标段,但标段招标额原则上为7亿元,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3、项目招标额在30亿元及以下的,可设1个综合施工标段,也可分站前、站后各设1个标段。(三)改建铁路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额为18亿元左右,站后工程标段招标额原则上为5亿元;站前站后工程关系密切的,应将站前站后工程按里程划分综合标段,标段招标额为18亿元左右。(四)特长隧道、极高风险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或桥梁群、单座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站房,可单独划分标段,站台雨棚纳入站房标段。其他站房工程应按专业化施工的要求划分标7段,集中招标。(五)集装箱中心站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原则上按一个标段考虑。(六)非经济补偿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应结合行政区域划分标段。第十三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仅有上跨营业线施工的新线标段,对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应符合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原则;站房工程应根据站房建筑面积、结构特点及地理位置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原则上应为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具备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子公司具备也可)。站前工程长大标段,允许2个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1个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承担任务应不少于投标额的2/3,非牵头单位仅允许其下属1个公司承担施工任务。第十四条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在铁路一级交易市场招标,更新改造项目在铁路二级交易市场招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计划上报铁道部招标办,由铁道部招标办批复,其他报铁路局招标办,由铁路局招标办批复。第四章招标公告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8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六条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后审的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通过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填写,分别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构成完整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确需修改《补充文本》的,应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备案。第十八条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标段应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营业线施工经验,其他站前工程不得以铁路施工业绩或人员具有铁路施工经验作为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九条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对标段进行分类,将类似工程的标段分为一9类(如含有铺架、特殊结构或重点桥隧等工程内容的标段应分为一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类别标段的资审条件。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也不得向不满足公告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第五章资格审查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需进行资格后审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提出申请,经招标办批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终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退还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10定条件的均为合格。通过资格预审且内容没有变化的内容不再作为投标文件内容,也不得作为评标时的废标条件。资格审查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在所在地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就近原则通过办公网从铁道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内容或投标报价比例和责任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一)投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二)企业正处于停止投标状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五)招标人可将半年内在本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发生较严重质量11安全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作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评审(或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下列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二)施工业绩。(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四)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的专用设备,如对运梁车、架桥机、超前水平地质钻机、混凝土模板衬砌台车、铺轨机、混凝土搅拌站、无砟轨道铺设设备、接触网作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