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限公司与关于基金二期之合作协议书甲方: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住址:国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鉴于:(1)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二期”或“基金”,且本协议之基金二期仅特指注册号为的上述有限合伙企业,不包括甲方设立、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或机构)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二期(预期亿元人民币资金规模)募资及投资事宜(以下简称“项目”);(2)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国籍的自然人;(3)甲乙双方拟达成合作伙伴关系。乙方有意利用现有资源和渠道,为基金二期运营提供相关资金募集服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第1条合作事项1.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基金二期运营资金募集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委托,为甲方提供上述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1.2双方合作内容:乙方在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及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利用自身或有关关联方渠道,选择并推荐目标投资人,为基金二期募集不低于人民币元的资金。乙方作为财务顾问所推荐并募集的金额(下称“实际募集金额”)以乙方选择并推荐的目标投资人最终投资到账金额为准,该金额在基金资金募集结束后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第2条甲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权利(1)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的约定;(2)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2甲方义务(1)甲方应确保自身公司股权结构及基金核心管理团队在协议有效期内保持稳定,不发生重大变化,且甲方相关人员的调整不得影响本协议下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和基金二期的正常经营。若发生上述重大变化,甲方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2)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支持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3)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募集顾问费用。(4)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3条乙方权利和义务3.1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知悉甲方拟投资项目信息和项目投资进度。(2)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应募集顾问服务费用。(3)可根据项目情况,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乙方提供咨询和协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3.2乙方义务(1)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丰富资源,勤勉、谨慎、积极、负责地为甲方完成本协议第1条规定的服务内容。(2)乙方提供本协议第1条规定的服务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操守,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项目信息,投资方案,协议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或透露。若乙方相关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3)承担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第4条服务费用甲方同意按乙方实际募集金额的2%作为募集顾问费。该募集顾问费自上述募集资金划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前述募集顾问费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可用于财务做账的税务发票。第5条保密5.1任何一方(“接收方”)保证对另一方(“披露方”)提供的项目相关信息(“保密信息”)严守秘密,除为履行项目之目的向接收方有知悉必要的董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接收方将促使其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5.2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时,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被接收方知悉;(2)非因接收方原因,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4)接收方应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之要求披露;(5)接收方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政府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披露。5.3接收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应自项目终止之日起满24个月时终止。“项目终止之日”以如下日期中较早者为准:项目完成之日,或本协议根据第六条终止之日。5.4双方另行签署保密协议的,与本条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约定为准。第6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6.1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但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对方有权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6.2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或于任何时间终止,本协议终止后,所有义务不再持续但:(1)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回在终止日之前已向乙方支付的募集顾问费,但乙方选择并推荐的目标投资人在基金存续期内撤回投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该目标投资人投资金额对应的募集顾问费;(2)已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在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有效;及(3)本协议第5条、第8条、第9条以及第6.2条在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有效。第7条不可抗力7.1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7.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7.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7.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第8条违约责任8.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就守约方产生的直接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8.2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募集顾问费,甲方除承担前款所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按逾期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9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9.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9.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9.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第10条通知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0.1甲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10.2乙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11条其他11.1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对本协议内容的解释;11.2本协议对各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11.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11.4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11.5一方当事人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11.6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7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将来相关业务推介活动及宣传材料中合理展示甲方的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乙方承诺对甲方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的展示不得侵犯甲方对其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享有的任何权利。11.8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本人及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之日失效。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