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一税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期刊第11期(法规篇)单位地址:武汉友谊大道特1号广达大厦1612室联系人:伍海深027-8823300613387510532李胜027-62608337139716955061目录一、税收法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2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310.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23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6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7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27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3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32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33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33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34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2得税问题的批复………………………………………………………………35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36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36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37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8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41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42二、会计法规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433税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国税函[2005]429号2005-5-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遗失后,如何刊登遗失声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文件已作了规定,现根据各单位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五月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2005-05-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4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开户银行许可证;(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5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时移送稽查。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2005-05-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6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以上,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2005-05-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日,总局下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办法》),对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方式方法进行统一规范,其中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为切实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1998年以来,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先后推行了较为规范的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涉外税务审计等办法,同时对跨区域经营涉外企业试行了联合税务审计办法。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办法是加强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随着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的需要形成一个信息共享、运转有序、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通过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各地要以推广纳税评估为契机,有机融合上述管理7办法,在纳税评估中既发挥好各自优势,又避免出现相互掣肘、重复工作的现象。(一)将审核评税工作纳入规范的纳税评估工作之中。《纳税评估办法》是针对近年来税源管理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在总结涉外企业审核评税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的更为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更为科学的分析指标体系,对申报资料进行深层次分析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纳税评估也是对审核评税工作的拓展,各地应把审核评税工作纳入到纳税评估工作之中。(二)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纳税评估的部分环节结合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既包括企业填写年度申报表并按时缴纳税款的事项,也包括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税款多退少补的事项。因此,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一般性审核与纳税评估的初评和案头分析有相同的要求,两者应该结合开展。(三)将涉外税务审计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手段。《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审计规程》)体现了现代的审计技术和科学的工作流程,是税务机关对涉外企业实施日常检查和提供优质服务的有力手段,各地要继续发挥好涉外税务审计的作用,做好《审计规程》的推行工作。在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为提高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的能力,无论是案头分析还是实地调查核实环节都应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将纳税评估与涉外税务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四)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更高层级税务机关负责。大型涉外企业特别是跨区域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生产经营较为复杂,对其实施纳税评估应运用更为规范的技术手段,也需要更高层级税务机关的协调和处理。各地可以按照《纳税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在基层税务机关实施初评的基础上,需要进行案头分析和实地调查核实的,由更高层级税务机关的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二、具体工作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工作环节较多,既要开展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要利用《审计规程》实施日常检查,因此,要在将上述工作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做好纳税评估有关环节工作。(一)纳税评估初评。初评是指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准确8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这一阶段要在确保申报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