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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互联网与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周蕊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2009-07杭州)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引子:中国创业板发展历程1998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提交的《关于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提案,被视为中国创业板的开端2000年10月,深市停发新股,筹建创业版2001年,纳市神话破灭且国内股市频传丑闻,高层认为股市尚未成熟,需先整顿主板,创业板计划搁置2004年5月,证监会同意深交所设中小板,深市恢复发新股--8只新股在中小板上市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2005年6月,中小板第50只股票上市后沪深股市停发新股,让路股改2006年6月,新老划段第一股中工国际在中小板发行,两市为IPO重开2007年6月,创业板框架初定,深交所筹备创业板2007年8月,国务院批准《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2008年3月21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5月1日实施)2009年5月1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以及《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6月5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8日,发布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目录中小板与创业板的法律法规体系及发行条件比较企业发行上市一般程序企业发行上市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互联网与创意产业发行上市关注的普遍法律问题不同类型互联网企业涉及的特别法律问题律师在发行上市中的作用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基础法律法规《公司法》(2006.01.01)《证券法》(2006.01.01)涵盖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基本法规及所有的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甚至通知、意见等等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中小板发行上市法律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05.1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2004.05.20)《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2004.05.20)《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2006.11.29)《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2004.06.24)《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2004.08.09)《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2005.02.28)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中小板发行上市法律法规《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2006.01.1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2006.08.17)《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6.07.1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6.05.19))《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2004.12.27)《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12.27)《关于在中小企业板试行澄清公告网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2006.05.16)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创业板主要法律法规(已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09.03)《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09-06-14)《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06-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10-01)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创业板首发暂行办法》的特点1、在发行条件方面针对创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量标准与定性规范要求;2、强化保荐人责任,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3、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4、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5、在公司治理方面从严要求,强化控股股东责任;6、加强交易所监管职能,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1)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2)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3)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关于《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主要修改内容1、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适当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3、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关于《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主要修改内容1、适当延长持续督导期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2、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跟踪报告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3、适当调整对保荐代表人的个别监管措施。1)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七大特征:1、上市标准方面,创业板公司总股本要求为3000万元,主板为5000万元,在保持持续上市的股东人数条件方面,创业板公司明确要求在200人以上,主板则没有明确规定。2、在股份限售方面,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3、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签署承诺书,违者受罚。4、充分的信息披露指标。5、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强化市场化约束。包括延长保荐机构督导期,要求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如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限期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等。6、实行更严格的退市制度。设计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加快退市程序。7、强制导入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创业板中小板比较及互联网及创意产业企业发行上市法律问题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周蕊律师于杭州中小板与创业板发行条件的比较条件A股主板创业板IPO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无无形资产比例限制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后不低于5000万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2年内没有重大变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审委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35人初审征求意见征求省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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