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产税改革——以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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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通知》首次具体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又进一步提出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2011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改革从提出到至今已两年有余,其实行成效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国人所关注的。本文试图从房产税实施目的出发,结合目前房产税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分析房产税改革所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弊端,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及建议。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的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2010年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重庆市、上海市为开征房产税试点,于2011年1月28日起正式开征房产税。一、房产税改革的原因国家实施房产税改革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并不能体现房产税本身所具有的调控职能。具体为以下三点:(一)征税范围过窄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限定在“经营性用房”,而居民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并未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这不利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二)计税依据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分别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这种计税依据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即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无法反映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也无法抑制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膨胀发展。(三)税率设计缺乏灵活性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税率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并没有根据不同收入的人群设置不同的税率,没有体现出“差别化”的税率。这意味着无论房地产的持有者持有多少价值的房产,其在纳税数额的比例上是完全相等的。这也成为房地产投机者对房地产进行大量投资,以致大量房产空置积压的原因之一。二、实施房产税改革的目的针对现阶段我国的房产税不能体现房产税本身所具有的调控职能的现状,国家实施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为以下几点:(一)完善房产在保有阶段的税收制度缺失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地理位置的唯一性决定了土地价值的巨大差异性,更造就了特殊城市和某些城市特殊地段房产价格的高企性。同时,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的税费主要集中在投资和开发环节,而在个人房地产的保有阶段并没有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个人持有多套房产几乎没有成本,因此,投机性炒房的收益随着房价的上升越来越高,这样的高收益又进一步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而又推高了房价。目前土地资源相对有限,特别是大中城市土地资源日益枯竭,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城市房价上涨的恐慌。由于我国现阶段房产在保有阶段的税收制度不健全,全国各地大量出现“空置房”现象,如鄂尔多斯空置新城,海南的空置小区等。(二)扩大政府财政收入,调整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政府拿走了全国税收的大部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出现了严重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现象。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将眼光投向了土地开发,这直接造成了今天的“土地财政”现象。全国土地出让金从2006年的7000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7万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40.1%。“土地财政”不仅助推了房价,而且不具有可持续性,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所以,目前急需调整现阶段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纵观当今世界上其他国家,物业税或房产税都是其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英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全部来自房产税,法国为69%,加拿大为85%,美国为50%-80%。但在我国,近几年房产税的收入仅占地方税收收入的6%左右。从长期角度来看,房产税将会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因为房产税的征收不仅能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土地财政”问题,调整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三)调整我国目前畸形的投资方向,遏制投机性购房目前我国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投机性炒房现象的存在。买房子,等升值,再卖房子。这个循环将大量的资本吸引进入房地产市场,一路推动房地产市场向畸形的方向发展,使得我国楼市超过股市成为第一大资金的蓄水池。开征房产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逐渐降低房产作为投机品的价值。因为在未来市场面临不确定的条件下,征收房产税使投机者要直接面对确定的税负,从而使房屋投机属性大大降低,进而引导民间资本重新关注商业市场的发展,引导资金进入生产领域和高科技制造领域,从而逐渐调整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四)通过税收手段调控我国未来城市的发展方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加之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特殊背景,中国将迅速产生一批超大型城市,如北京、上海等。随着大城市群发展的提速,世界性大城市所面临的难题必然会出现:城市资源的有限性与城市人口增长的爆发性的矛盾。城市越发展,人口越增加,越会推高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并且城市交通、公共卫生、新增人口就业、社会治安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也更为凸显。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居高的房价和滞堵的交通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面对这样的情况,北京采取的“限购令”手段不仅效果十分有限,而且产生了大量的副作用,如人才流失,资本流失等。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美国的纽约、法国的巴黎、日本的东京、英国的伦敦等都采取了城市化向城郊化的发展。即在城市周围建立多个卫星城,每个卫星城都有自己的配套设置,同时也和主城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但是卫星城市的规划建设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需要大量的配套设施来有效地吸引居民。政府的资金投入、政策导向、规划水平是影响卫星城成败的重要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政策调控手段就是房产税。综上所述,房产税改革的目的不是打压房地产市场,而是引导包括房地产行业在内的多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正常享受,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三、实施房产税改革的措施自房产税改革通知公布以后,上海和重庆作为全国的试地区,率先在全国实行了房产税改革。虽然同为国家首批房产税试点城市,但是沪渝两市的方案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上海房产税征收范围主要是全部新购住房,且涉及全部行政区域,影响的范围是新购房群体。然而,其税率为0.4%-0.6%,为固定的税率且税率较低,存量房没有纳入到征税对象之中。重庆主要是打击高端住宅和投机性购房,其采取了分档征收的方案,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不会影响大多数老百姓的正常购房需求,但其征收对象的范围较窄,影响范围不如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主要是在心理层面上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四、房产税改革实行措施的成效及弊端至今,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行虽没有达到预期的显著效果,其征收收入所占的比例不是很高,但实行至今在各方面都取得一定的成效。房产税试行至今,重庆、上海两市的高端房产成交量明显下降,而高端房产成交量的下降也使得整体房价成交水平趋于平稳,房价至今未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重庆在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中排名比较靠后,这说明房产税改革具有一定的成效。据相关资料统计,2012年1-6月份,上海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3.8%;重庆多数高档住宅商品住宅楼盘访客量下降30%-50%,且主城区应税住房交易价格也都有所下降,较房产税实施前同类房屋成交价下降10.48%。另外,上海通过此次税制的具体设计,取得了很好的实际调节效果。由于公众都倾向在中心区购置不动产,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方案里设计的一个很小的杠杆,即中心区域的税率是0.6%,周边区域的税率是0.4%,这个细微的差距就使成交量被引流到周边区域。另外,有“人均60平方米”和“均价两倍”这样的数量界限来区分不同的税负,明显促进了小户型的销售占比上升和均价的稳定。并且,2011年重庆房产税税收收入为1亿元人民币,上海房产税收入为22.1亿元。虽然收入额相对较小,但其收入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这对房地产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在上海、重庆的试点试行中也发现房产税改革目前存在的一些弊端,主要为:目前信息登记、联网等配套制度不完善,使房产税的征收有一定的困难,效果堪忧。并且房产税的设计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高房价的现状,税收改革的征税对象最终会以房租或者房价的形式转嫁给普通购房者,从而使房产税不能更好地行驶其调节房价的功能。而且,从此次试点方案的各项课税要素来看,目前房产税实施仍存在与税法公平原则相悖之处,而这些相悖之处将影响调节收入差距、完善房地产税制等长期目标的实现。五、个人对房产税改革的意见及建议从房产税改革的目的出发,结合目前上海、重庆的试点试行情况,现提出个人对房产税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一)完善房产税的配套制度。房产税改革必须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产权制度。只有产权关系明晰,才能合理界定纳税人并准确界定纳税人财产的评估价值。其次,为保证税负公平、杜绝偷漏税,国家也可以参考公司年检制度,实行房产年检制度。即房产无论何种性质,持有人须每年到房产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未通过上年年检的房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售、抵押等任何交易,从而保证税收的征税对象不转嫁给普通购房者。(二)统一纳税人标准就纳税人而言,目前试点方案中对其区分主要是基于经济宏观调控的目的,即调控高居不下的房价,故其主要目的在于限制非本市人口的购房行为,遏制房地产投资。以经济调控为目的的立法具有暂时性,而作为需长期存在的税收制度,则需要以公平原则作为立法指导。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对现行的区分纳税人的做法进行统一,以拥有房产的数量作为统一纳税人标准的方向,从而保证税法的公平原则。(三)降低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负并进行“清费立税”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存在名目繁多的税费,这些税费不仅增加了房地产开发成本.而且与房产税有很多重合。因此,在推行房产税的过程中,必须减少或者合并这些税费。这样能使房产税在打击房地产投机的同时降低房价的成本。从而使得房产税更好地履行其调控房价的功能。(四)对于房产税的支出,要实行“专款专用”要保障房产税的“专款专用”,需将征收的房产税用于地方公共事业的建设和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并在实行过程中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切实落实好社会舆论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房产税改革的顺利执行,才能真正把房产税改革的目的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征收房产税还将给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缓解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财政”的问题。(五)应以不增加普通老百姓的负担为原则目前,房地产改革的侧重点应放在遏制投机炒房囤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放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缩小贫富差距,而不是着眼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因此,在房产税制度设计时,应该特别注重保护中低收入家庭。如实行起点税率较低的累进税率,住房面积越大、套数越多,税率就越高;对首套房免征房产税,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低税率等。参考文献:[1]喻景忠,杨蔚.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困局与思路[J].当代经济,2011,3(下).[2]任宇.房产税改革简析[J].高教论述,2012(2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就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问题答记者问.[4]祝林林.房产税改革研究[J].大观周刊,第14期.[5]王清川.我国房产税征收成效及创新[J].税务管理,2012(3).[6]孙新翔,陈诚.关于房产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再思考[J].中国外资,2012(3).[7]贾学智.房产税改革的经济效应分析[J].北方经济,2011(4).(作者:陈霞边江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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