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街区保护文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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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街区保护文件回顾:1933年《雅典宪章》由CIAM编制关于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的、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具有教育今人和后代的重要意义。1964年《威尼斯宪章》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更明确提出了保护历史环境的重要性,并提出必须把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要保护它们的整体性。首次提出历史街区概念1976年《内罗毕建议》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一步拓展了保护的内涵,明确指出了保护历史街区的作用和价值。1987年《华盛顿宪章》ICOMOS(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再次对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做了修正和补充,文件指明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即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装饰等;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1994年《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ICOMOS继《威尼斯宪章》后,再一次提出“原真性”一词。将保护的范围扩展到非物质的层面。认为: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1999年《北京宪章》国际建筑师大会针对城市建设中的“大发展”和“大破坏”,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人居环境”的概念,提倡“宜将新区规划设计、旧城整治、更新与重建等纳入一个动态的生生不息的循环体系之中。从《雅典宪章》到《北京宪章》,国际社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从纯粹的单体古建筑保护延伸到物质与非物质层面的“原真性”保护。在国内,对历史街区保护也经历了从“修旧如新’,到“修旧如旧”,再到“修旧如故”,从最初对实物遗存真实性保护到近年对传统的生活方式、习俗等生活真实性的关注.如有认为对具有浓郁地方风情的传统生活方式及其生活形态的保护是历史街区保护的核心性问题(张曦,葛听);历史街区保护应“保护原有社区网络结构和生活的真实性”(阮仪三,孙萌);“生活真实性”是历史街区真实性保护的前提和基本内容之一(杨新海)。《巴拉宪章》前言考虑到《国际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在威尼斯通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五届全体大会决议》(1978年在莫斯科通过)的内容,澳大利亚ICOMOS(ICOMOS澳大利亚委员会)于1979年8月19日在澳大利亚南部的巴拉正式通过了巴拉宪章,并于1981年2月23日、1988年4月23日和1999年11月26日通过了修订案。巴拉宪章为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文化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指导,它建立在澳大利亚ICOMOS成员的知识和经验基础之上。保护是对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进行整体管理的一部分,这也是一种持续的责任。宪章的适用者本宪章旨在为那些需要就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提供建议、决策,或承担工作的人,如业主、管理者和监督者,制定一套实践标准。宪章的使用方式本宪章是一个整体,许多条款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保护原则中的条款通常会在保护方法和保护实践部分作进一步阐释。为使阅读流畅,宪章中已包含了标题,但这并不成为宪章的组成部分。本宪章是独立的,但是它的使用和应用将在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的下列文件中作进一步解释:《巴拉宪章操作指南:文化意义》《巴拉宪章操作指南:保护措施》《巴拉宪章操作指南:从事研究和编写报告的程序》《与保护有重要意义地点相关的道德规范》宪章适用范围本宪章适用于各类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包括自然的、土著的以及具有文化价值的历史地点。其它组织的标准可能也与此相关,包括《澳大利亚自然遗产宪章》、《关于保护、管理和使用土著民和拖雷斯海峡岛民文化遗产地的草案》。为何保护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常常提供联系社区和景观、过去和以往经历的深层次的理解和灵感。它们是历史的记录,这种记录作为澳大利亚人的认同和经验的有形表达,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反映了我们社区的多样性,告诉我们自己是谁,也告诉我们那些构成了澳大利亚民族的和自然景观的历史。它们无法替代,非常珍贵。为了当代和下一代,这些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必须得到保护。巴拉宪章主张采取谨慎的态度来对待改变:即尽最大必要看护好这些地点,使其可加以利用,但这种改变又要尽可能少,以求保留其文化意义。第一条定义1.1地点(place)意指遗址、区域、陆地、自然景观、建筑、建筑群或其它,可能也包括其中的构件、所容之物、场所以及景观。(地点这个概念应当作宽泛理解。第一条1.1中描述的内容可以包括纪念碑、树木、园林、公园、历史事件发生地、城市地带、城镇、工业区、考古遗址、精神和宗教场所。)1.2文化意义(culturalsignificance)指的是对过去、现在和将来世代的人具有美学、历史、科学、社会或者精神方面的价值。文化意义体现于地点自身,以及它的构件、环境、用途、联系、内涵、记录以及相关地点和相关实物之中。对不同个体或群体而言,地点可能有不同的价值。(文化意义这一术语与“遗产价值”或“文化遗产价值”同义。文化意义可能会在地点的连续历史过程中发生改变。对文化意义的理解可能会因为一些新的信息而发生改变。)1.3构件(fabric)指地点所有的物理材料,包括其组成部分、固定设施、所容之物以及一些实物。(构件包括建筑内部和地下的遗存,以及从地下发掘出来的材料。构件可用来定义空间和那些地点意义的重要要素。)1.4保护(conservation)意指为保留一个地点的文化意义而采取的所有照管行动。1.5维护(maintenance)指对一个地点之构件与环境进行持续的保护与照管,它有别于维护(repair)。维修涉及修复(restoration)和重建(reconstruction)。(以房屋屋顶水槽为例,维护和维修的区别是指:维护——定期检查,清理水槽;涉及修复的维修——恢复已经淤积的水槽;涉及重建的维修——更换已被填没的水槽。)1.6保存(preservation)是指保持一个地点现有状态下的构件,延缓其恶化。(大家公认,随着时间的流逝,所有地点及其组成部分都会以不同的速度发生改变。)1.7修复(restoration)是将一个地点现有的构件,通过拆除后来添加的部分或是在不采用新材料的情况下重新组装现存的组件,以恢复到已知的早期状态。1.8重建(reconstruction)是将一个地点恢复到已知的早期状态,它与修复的区别在于重建会将新材料引入构件之中。(新材料可能包括从其它地点收集到的再利用的废料,此举不应当对文化意义的任何方面造成损害。)1.9改建(adaptation)指的是将一个地点作一些改动,以适合现在的用途或拟定的用途。1.10用途(use)是指地点的功能,以及可能发生在此处的活动或实践。1.11相容性用途(compatibleuse)指能够尊重一个地点之文化意义的用途。这样的用途不影响该地点的文化意义,或者只是最小限度的影响。1.12环境(setting)指一个地点周围的区域,可能包括视野所及的范围。1.13相关地点(relatedplace)是指对形成另一地点的文化意义具有辅助作用的地点。1.14相关实物(relatedobject)指对形成一个地点的文化意义具有辅助作用,但其本身并不属于这个地点的实物。1.15联系(associations)指存在于人们和某一地点之间的特殊关系。(联系包括某个地点对于人们的社会价值或精神价值,以及文化责任。)1.16内涵(meanings)表示一个地点所象征的、揭示的、引申出的或者是所要表达的内容。(内涵通常涉及的是无形的方面,例如象征性和一些记忆。)1.17解释(interpretation)指展现一个地点文化意义的各种方式。(解释可能是一种综合,包括对构件的处理(如维护、修复、重建),和该地点的使用与活动,以及引进的说明性材料的使用。)保护原则第二条保护和管理2.1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应当得到保护。2.2保护的目的是要保留一个地点的文化意义。2.3保护是妥善管理具有文化意义地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4应当确保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的安全,不要让其处于危险或脆弱的状态。第三条谨慎的方法3.1保护的基础是尊重现有构件、用途、联系和内涵,这要求采取一种谨慎的方法,只做最必要且尽可能少的改变。(对一个地点的构件进行添加、更改以及早期的处理痕迹是其历史和用途的证据,这也可能是其意义的一部分。保护行动应当有助于而不是妨碍对它们的理解。)3.2对一个地点的改变既不应当歪曲其所提供的自然的或者其它的证据,也不应当以猜想为基础。第四条知识、技巧和技术4.1保护应当利用所有有助于研究和保护特定地点的知识、技能和学科。4.2传统技术和材料应当优先用于保护有意义的构件。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带来实质性保护裨益的现代技术和材料也可适当利用。(使用现代材料和技术必须要有牢靠的科学依据或大量的经验支持。)第五条价值5.1保护一个地点应当区辨并考虑其文化与自然意义的所有方面,不得在损害其它方面价值的情况下无根据地强调任一方面的价值。(对具有自然意义的地点的保护已经在《澳大利亚自然遗产宪章》中解释过。该宪章将自然意义定义为对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多样性和为保存它们所需的地理多样性的重要性,或是对当代或下代的科学、社会、美学以及生存价值。)5.2在一个地点,针对不同层级的文化意义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由于对文化意义的理解可能发生改变,所以要谨慎。不应当用这一条来为那些不能保持文化意义的举措辩护。)第六条巴拉宪章的程序6.1在决策之前,应当按搜集和分析资料的顺序充分了解一个地点的文化意义以及其它影响其将来的问题。首先要了解该地点的文化意义,然后是制订策略方案,最后按策略方案管理该地点。(巴拉宪章的程序,或调查、决策和行动的程序,详见随附的流程图。)6.2管理一个地点的策略方案必须以对其文化意义的理解为基础。6.3制订策略方案时应当考虑到对该地点的将来产生影响的因素,如业主的需要、财力、外部约束,以及该地点自身的物理状况。第七条用途7.1一个地点应当保留的文化意义就是该地点之用途所在。7.2一个地点应有一个相容性用途。(策略方案应当确认一种或一组用途,或者是为保留该地点之文化意义而对其使用作出限制。一个地点的新用途应当对原来有意义的构件和用途只作最小限度的改变;应当尊重原来的情感联系和意义;那些有助于保持其文化意义的实践才是恰当的。)第八条环境保护应当保留适当的直观环境和其它对该地点文化意义有帮助的部分。(直观环境包括用途、选址、大小、外观、规模、特征、颜色、质地和材料。其它关联部分,诸如历史联系,可能有助于对该地点的理解、评估、欣赏或体验。)对环境或关联部分有害的新建筑、毁坏、侵扰或其它改变都是不恰当的。第九条位置9.1地点的地理位置是其文化意义的一部分。一座建筑、一件作品,或一个地点的其它构成部分,应当保留在其过去的位置上。迁建通常都不能被接受,除非除此之外再没有一种切实可行的保存方法。9.2地点的某些建筑、作品,或其它构成部分被设计成可移动的,或在历史上曾经迁建过。倘若这样的建筑、作品,或其它构成部分,与其现在的位置并无有意义的联系,那么移动也许是合适的。9.3一个地点的任何建筑、作品或其它构成部分如果要移动,应当移到一个恰当的位置,给以恰当的用途。这类行动不应当对任何有文化意义的地点构成损害。第十条包容物构成一个地点之文化意义的包容物、设施、实物应当原地保存。它们的移动也是不被接受的,除非那是唯一能保证其安全和存在的方法;或是临时的处理或展览;或因为文化的缘故;或为其健康和安全着想;或是为了保护该地点。这些包容物、设施、实物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时候归回原位,这在文化上是恰当的。第十一条相关地点和实物致力于构成一个地点之文化意义的相关地点和实物应当给予保留。第十二条参与对于一个地点的保护、解释和管理,应当向那些对该地点有着特殊情感联系和意义,或对该地点有社会的、精神的或其它文化责任感的人们提供参与的机会。第十三条文化价值的共存应当承认、尊重并鼓励文化价值的共存,尤其在它们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对一些地点来说,互相抵触的文化价值可能影响到措施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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