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思想,为培养实用性、技能型高素质专门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实施学分制是学校教学组织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GeneralPointAverage,即GPA)为尺度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第三条签于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医学教育的特点,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四条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学校各专业均应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由教学管理部汇同各专业系部根据市场需求和人才结构分析的情况拟定初稿,经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主管校长签批,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第五条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以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以下称简称任选课)三类。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各专业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必修课约占总学分的65%~75%;限选课约占应修总学分的15%~25%;任选课约占应修总学分的5%~10%。(一)必修课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思想政治、公共基础、专业基础课、主干专业课、专业实训课等。(二)限选课限选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有关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2(三)任选课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专业知识面,提高个人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的课程。任选课设置要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开发学生潜能。学生可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和个人兴趣选课,完成规定的学分。第六条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应将必修课、限选课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任选课作为相关学期的推荐课程,列入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第七条各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周学时一般不得超过26学时。第三章学分及学分绩点第八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成绩计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任选课程只计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为:(一)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等)每16学时为1学分。(二)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每1教学周计1学分(其中毕业实习出科考核、专业操作技能考核等考核环节及格,才能获得学分)。(三)各门课程的实验、实训课时合并于各课程总学时中,不单独计算学分。(四)军训、入学教育等是学生必修的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五)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小数点后2位数采取4舍5入的方法计算。第九条在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数,不应低于该学期学分设置的80%。每门任选课的学分值一般不应高于2学分。第十条学生课堂缺勤达到本学期该门课程学时数的1/3以上者,取消该学生本学期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一条跨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需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第十二条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根据医学教育特点,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具体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第十三条以平均学分绩点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一)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的成绩绩点;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成绩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3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之和,即为该生同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学年、教学阶段或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必修课和限选课需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三)百分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60分(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四)五级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优秀折合为4.5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合格折合为1.5绩点,不合格折合为0绩点。(五)补考合格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绩点记为1。第四章课程的选修第十四条学生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参照选课办法中规定的选课程序,按学期在校园教务管理平台上进行选课,各系(部)应选派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第十五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每学期必修课和限选课,学生必须修读,学生的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参加。第十六条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后选任选课;有严格接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前接课程,再选后续课。选课应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第十七条必修课和限选课均统一编班上课,实行考勤制度。任选课实行优先选课制,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过某门课程规定人数时,学生应改选其他任选课;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课。第十八条教学管理部于每学期结束前4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课程。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第五章重修、免修与免听第十九条重修(一)凡补考不合格或旷考的所有修读课程,一律重修;重修仅限1次,需办理重修手续。(二)有实验操作的课程,原实验操作部分及格的,则理论部分重修;原实验操作4部分不及格的,则理论部分与实验操作部分一并重修;(三)课程考核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可以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四)学生如有下述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2、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1/3(含1/3)者;3、该门课程如有实验课,缺实验课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1/3(含1/3),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1/3(含1/3),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教学管理部。第二十条重修方式(一)跟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二)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学管理部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三)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第二十一条重修办理程序(一)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填写《重修申请单》,经教学管理部审批,在网络平台上办理重修注册手续;(二)教学管理部在开学后三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部),由系(部)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学管理部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学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二条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二)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参加下届同程同卷考试。如下届无同程同卷考试,则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三)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成绩,取最高分记入成绩册。第二十三条免修(一)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必修课一般不允许免修。5体育课不得免修。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个人申请,校医室证明,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学管理部批准,适当安排保健体育课。(二)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系(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学管理部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8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获准免修后,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四条免听(一)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对后一学期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且需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学管理部批准。(二)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课内实验、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否则应重修。第二十五条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性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和免听。第六章课程考核与学分的取得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修读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学生的考核成绩及学分,由教学管理部统一归档记录。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第二十七条必修课、限选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任选课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出勤、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实训、见习、平时测验等。必修课核定成绩时,平时成绩不低于30%,独立设置的专业技能课操作技能考核占100%。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或限选课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考核作弊,学分按零分计,必须重修、重考。任选课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单独组织补考,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能参加考试,不予记载成绩。第二十九条补考、重考、缓考、旷考(一)补考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应补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获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若补考后不及格科目数达到降级或退学规定(见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6四条),不予以重修。(二)重考重修课程(作弊者除外)需参加重考,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三)缓考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事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教学管理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时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四)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规定时间考试,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成绩记零分,不给予学分,学生必须申请重修、重考。(五)违纪学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对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均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注“违”字样,不准参加补考,不给予学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见《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于经教育表现较好以后未再犯者,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第七章课外学分及创新学分第三十条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规定(一)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是指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之外,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所进行的有意义的科研和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课程内容相关的专题讨论、学术报告会、读书报告会等活动,并写出较高水平的书面总结报告、文献综述、调查报告等,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2项该类学分。(二)学生获得课外和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必须提交相关原始材料和指导教师对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与完成情况及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定,经所在系(部)审核,报学校教学管理部批准。(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完成的实践环节内容,不能作为课外和第二课堂活动取得学分。第三十一条学生创新学分主要包括:1、参加国家、省级知识、技能竞赛并获奖者,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得2~4学分;2、在正式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