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2稿二零零五年一月目录1.总则…………………………………………………………….12.一般规定………………………………………………..…….22.1分类2.2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2.3任务3.综合利用规划…………………………………………..…….43.1水体功能确定3.2岸线分配和利用3.3滨水区控制3.4水系改造4.保护规划………………………………..…………………….74.1三线界定4.2形态保护4.3水质保护5.基础工程规划…………………………………………….….105.1水源工程5.2防洪排涝工程5.3水运及路桥工程6.术语……………………………………………………….….131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利用和保护城市水系的行为,确保城市水系综合功能持续高效的发挥,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1.0.2(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专业规划。1.0.3(规划对象)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主要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地表水体,但不包括仅用于工业企业内部生产过程的人工水体,不同的城市可根据其水系资源条件确定需要纳入城市水系规划的最小水体规模。对于新编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其水系规划的范围应在充分考虑水系的区域关系之后,根据各城市水系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个适宜的规划范围。1.0.4(基本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尊重水系自然条件,正确处理水系保护与综合利用的关系,体现城市规划对水系功能的引导和控制,实现社会、环境与经济并重的综合效益。并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城市水系规划布局,应充分协调城市与水系的关系,处理好与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城市绿化景观系统、城市环境保护系统以及城市市政工程系统的关系。2.城市水系规划必须充分兼顾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三个层面的功能协调,使三层面的功能配置相得益彰,形成完善合理的水系空间体系。3.城市水系规划必须体现生态优先的理念。尊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结合城市的水文、地质、地貌、气候、生态特征,因地制宜,确保水系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4.城市水系规划必须体现共享性。滨水空间是城市宝贵、甚至是稀有的空间资源,水系规划应确保水系空间在土地权属、功能特性等多方面的公共性。5.城市水系规划必须体现地方特色。必须充分考虑城市空间景观形象的展现和塑造,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滨水空间景观。1.0.5(期限)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的重要功能和组成部分还应进行永久性谋划和控制。1.0.6(与其他规范的衔接)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规划、河流水系技术规定等行业规范与管理法规,以及已批准的有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2一般规定2.1分类2.1.1水体宜以形态和水质进行分类,并符合如下规定:21.按形态特征一般可分为江河、湖库、港渠三大类,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将湖库进一步细分为湖泊、水库、海洋、塘堰、出露地表的泉水和湿地,港渠可以分为溪流和港渠两小类。2.按水环境质量可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必要时也可以增加劣Ⅴ类。2.1.2水系岸线按功能分类可分为生态性岸线、生产性岸线和生活性岸线。生态性岸线是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生产性岸线属于专用岸线,生活性岸线为城市公共活动岸线。2.1.3滨水区一般可分为滨水生态保护区、滨水公共活动空间、滨水作业区和风景区。2.1.4水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陆域可共同构成承担特定城市功能的功能区,滨水城市功能区的分类宜符合下列规定:1.江河功能区可分为水源地、作业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区、滨江公园;2.湖泊功能区可分为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区、城市公园和城市广场,也可根据需要增加水源地和作业区;3.港渠功能区可分为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和城市广场。2.2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2.2.1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根据城市水系的特征和规划的实际需要,提出调查提纲并有侧重的进行。2.2.2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分类进行,取得准确的现状和历史资料,并应包括以下内容:1.测绘资料:地形图比例按照规划区面积确定,但不宜超过1:100000,必要时可以利用航片、卫片等遥感影象图。2.城市基础资料:包括社会经济、人口、历史文化,城市总体布局和居住、产业发展、自然和工程地质条件。3.水体资料:包括城市水系的水体形态、面积、水文特征、水质、底泥、地下水、权属、重要水生动植物、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等内容,以及水体的利用现状。4.岸线资料:包括岸线形态、河势与岸线演变、使用现状,岸线水文特征和水深条件,陆生植物种类和分布、特殊岸线的概况。5.滨水区资料:包括滨水区的用地与批租情况、建设状况、人口总量与分布、沿岸天际轮廓线。6.其它资料:包括水系的历史演变过程,与其它水系之间的联系与相互影响。2.2.4现状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水系定位评价:城市经济规模对水系建设的可支持程度;城市空间结构对水系的影响与要求;水系在城市中的地位与作用。32.水体现状评价:水体水质等级与达标率;水质改善的主要障碍与有利条件;水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稳定性;水系连通程度与水循环状况;水系利用状况与存在问题3.岸线利用现状评价:岸线的价值;现状各类岸线分布和利用状况;自然岸线的比重和完好程度。4.滨水区建设评价:滨水区用地现状和用地功能对水系空间的影响;滨水区共享性评价。5.其它方面的现状分析:城市水系在区域生态系统中的作用。2.3任务2.2.1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综合利用规划、保护规划和基础工程规划三方面内容。2.2.2水系综合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城市整体空间构架的基础上,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岸线和引导岸线建设,引导滨水控制建设区的布局和构建水系网络系统。2.2.3水系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空间形态保护体系,明确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并根据城市发展与水质目标的关系建立以排污总量为依据的污染控制体系。2.4.4城市水系基础工程规划的任务是落实水系利用和保护规划中涉及的基础性工程内容,协调各项工程的相互关系。应包括水体界桩工程、城市水源工程、防洪排涝工程、水运及游览航道工程、水环境保护工程等内容,必要时还应包括水系调整工程。3综合利用规划规划3.1水体功能确定3.1.1水体在城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功能可分为:城市水源、航运和滨水生产、排水调蓄、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生态调节和保育、行洪蓄洪、景观游憩、水产养殖等。3.1.2城市水体功能的确定应尊重原有的水体功能,按照城市发展要求,在水体综合评价基础上,充分论证,合理确定,一般可遵循如下原则:1.同一水体可兼有多种功能,但一般需首先确定核心功能,其他功能的确定应以不影响核心功能的正常发挥和相互产生不良影响为原则。2应按照城市远期规划发展要求,优先确定水源和备用水源,确保城市用水安全。3.必须确保有珍稀水生生物栖息水体水域的原生态受到保护,该类水体其他功能的设置必须经过严格的环境保护评价之后才可确定。4有行洪、蓄洪要求的水体必须保证其行洪、蓄洪功能的发挥,保证城市防洪安全。5航道或有条件作为航道的水体,应保留或预留航运功能。6所有江、河、面积超过30ha的湖泊、宽度超过20m的港渠等都应充分考虑并确保其生态功能的发挥。47位于城市主城区,尤其是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该充分考虑和确保相应的景观塑造和游憩功能。8位于城市分流排水区的湖泊宜发挥其调蓄排蓄功能。3.1.3水体的利用必须确定水体的水位,水位的确定可分为受城市控制的水体和不受城市控制的水体,且应符合如下规定:1受城市人为控制的水体必须根据其功能的需要确定控制常水位和控制最高水位。以调蓄功能为主的水体,其调蓄水深一般不应低于0.5-1.0米,最高控制水位不得高于其汇水范围内城市建设地面高程下1.5米;以景观功能为主的水体,其水位变化不宜大于0.5米;有航运功能的水体水位不应低于其设计航道等级的要求。养殖水体常水位时水深一般应大于1.5米。2不受城市人为控制的水体水位应根据资料明确历史最高水位、历史最低水位和多年平均水位。3有防洪要求的水体必须明确设防水位、警戒水位和确保水位。3.2岸线分配和利用3.2.1岸线分配应结合水体特征、岸线条件、使用现状和滨水功能区的定位等因素确定。并符合如下规定:1.岸线分配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按照城市远期发展确定需要控制的取水点位置,应控制江河取水点上游1000m到下游100m、湖泊取水点两侧各300m作为专用于取水的生产性岸线。2.有航运功能的水体,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应根据水深条件优先确定用于船只停泊和作业的深水岸线,保证深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3.位于生态保护区的水体岸线分配应保证生态性岸线比例不小于80%、生产性岸线不大于5%。4.位于风景区的水体岸线分配应根据风景区的级别保证生态性岸线比例不小于30-50%、生产性岸线不大于5-10%。5.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岸线、除必需的取水工程、客运码头和桥梁外建议尽量作为生活性岸线。3.2.2生态性岸线应严格保护,并有与其它生态区直接联系的生态通廊,生态通廊的总宽度不宜小于100米,且宜达到生态性岸线总长度的10%以上。3.2.3生活性岸线布局应充分体现岸线的公共性、亲水性、景观性和可游赏性。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与相邻的城市建设区保持整体的空间关系,应确保与其之间的空5间延续性和交通可达性,一般应建设滨水道路使人群易于接近水体。同时,还应按间距500米左右控制垂直通往岸线的交通通道和视线通廊。2.对水位变化较大的水体,必要时应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防潮等工程要求,确定沿岸的阶地控制标高,形成梯级亲水平台。3.岸线布局应布置滨水的、连续的步行系统和集中活动场地,并有利于突出滨水空间特色和塑造城市形象。3.2.4生产性岸线应提高使用效率,尽量缩小生产性岸线的长度;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相关工程设施的观赏性,尽可能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形成具有特色的景观效果。3.3滨水区控制3.3.1滨水区的建设不得损害水体和岸线规划功能的发挥,应有利于对水体及岸线的保护,有利于滨水景观的塑造。并应符合如下规定:1.滨水建设控制区内不宜安排有可能污染水体的工业;2.应严格控制滨水区的建设强度、密度,并充分考虑天际轮廓线、观水梯度视线以及标志性景观区的布局和控制,进行面向水体的城市设计,提出明确的控制导则;3.应规划和控制通往水体的绿化、视线或空间通廊,使尽可能多的城市区域与水体保持具有良好的视线和空间关系。3.4水系改造3.4.1水系改造规划应根据区域水系分布特征及水系综合利用要求,充分研究水体现状及历史演变规律,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水体综合功能,考虑水动力学要求、污染物与致病生物的迁移、水体的权属、对城市地区的功能影响、建设成本、城市特色和水上交通的组织等因素,合理调整城市水系布局和形态。并遵循以下原则:1.对水体的改造特别是对自然水体的改造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并不得减少各水体水面面积,不得跨水体调剂水面面积指标;2.对水体的改造应有利于城市防洪排涝的需要,在满足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需求前提下调整江河港渠的断面和湖泊形态。4.新建连通渠道的走向、规模应首先确定渠道的功能,结合经过地区的用地布局,分析每种功能的需求,经综合比较后确定,但上开口宽不宜小于20m,正常水深不宜小于0.5m,有旅游航运功能的渠道正常水深不小于1.0m。4保护规划4.1三线界定64.1.1保护规划必须将滨水功能区作为整体进行保护,包括水体、岸线和滨水区,并宜按蓝线、绿线和灰线三个层次进行界定。4.1.2蓝线是水体控制线,有堤防的水体蓝线为堤防堤顶临水一侧边线,无堤防的水体蓝线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最高洪水位时水边线。4.1.3绿线为水体周边绿化用地范围线,按照不同滨水功能区保护和利用的需要确定,并符合如下规定:1.滨水绿线一般不宜突破现有城市道路;2.滨水绿线不宜分割现状滨水的森林、山体和风景区。3.有堤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