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基本规定4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9第四章现在车统计14第五章货车停留时间统计28第六章货车运用效率统计32第七章货物列车正点统计35第八章装卸车统计41第九章区间装卸作业统计52第十章货车运用工作量统计54第十一章货车检修统计60第十二章原始记录66第十三章统计调查和咨询95第十四章统计监督与监察96第十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97第十六章附则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第三条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各铁路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第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货车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第六条各级货车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统计业务及计算机知识,并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第七条各级单位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充分共享铁路信息资源,实现货车统计资料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的现代化,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统计范围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运用、检修、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统计。第九条有关定义(仅适用于本规则)1.国家铁路: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以下称铁道部)独立投资或以铁道部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指部属铁路局,涉及专业运输公司作特别指明。2.合资铁路: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分为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按国家铁路统计。3.地方铁路:指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4.分界站:指由铁道部批准承认的货车运用管理区域间(以下以“铁路局”为简称)的分界车站及国境分界车站。包括设在国家铁路、合资及地方铁路线上的分界车站,不包括各种交接站。5.统计区段:是指按铁道部统一划分原则确定的,满足铁路各项统计需要的线路统计区段。由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确定的原则编制,报铁道部核备。第十条统计报告制度1.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18点结算制,即自昨日18:00(不含)起至本日18:00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各种报表通过网络传输,逐级上报。2.本规则中各种统计报表按铁道部划定的货车运用管理区域为单位统计并报告。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自行统计、编制、留存相关统计报表。第十一条铁路货车及车种分类一、铁路货车(一)部属铁路货车: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二)企业自备货车:凡属企业(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其下属企业)资产并取得“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过轨运输许可证”)和一次性过轨的货车。其确定方法: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的货车为车号左起第一位为“0”、第二位非“0”,车体标明“×××自备车”、到站“×××站”、没有铁路路徽的货车;一次性过轨的货车为车号左起第一、二位为“00”,没有铁路路徽的货车。军方特殊用途货车(车体标明客车基本记号者除外)比照企业自备车办理。(三)内用货车:属企业(包括合资、地方铁路及其下属企业)资产但未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仅在本企业内承担社会运输任务的货车。(四)外国铁路货车:凡属于国外资产的货车。二、货车车种分类主要类型棚车敞车平车罐车冷藏车集装箱车矿石车长大货物车毒品车家畜车散装水泥车散装粮食车特种车其他基本记号PCNGBXKDWJULT三、货车车种分类的确定方法1.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2.外国铁路货车、内用货车根据其实际车型参照分类表确定。3.平车分别按普通平车(N)和两用平车(NX)单独统计。4.罐车分别按轻油、粘油和其他罐车单独统计。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统计。5.汽车运输专用车SQ型(含JSQ型)货车按家畜车(J)统计。6.行包专用货车(含P65和PB等)单独统计,不包括在棚车(P)内。第十二条列车出发、到达、通过时分的确定一、列车出发:以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场)界内不再停车为准。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发站再次出发时,则以第一次出发时分为准。注:场界系指一站多场的场间分界点,各车场在列车运行图内分别规定有列车发、到(或通过)时分。二、列车到达:以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时分为准。列车超过实际到达线有效长度时,以第一次停车时分为准。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时,则以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分为准;如分部运行将车辆拉向两端车站时,以拉向前方站的最后一部分车辆到达时分为准。三、列车通过:以列车机车通过车站值班员室时分为准。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等信息系统自动采集列车到发时分,亦须按上述规定执行。系统自动采点时分与实际不符时,应根据站场情况查定附加(减)时分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系统据此调整自动采点时分。车站值班员接发列车工作中发现自动采点与实际不符时,应予以订正。第十三条货车出入和时分的确定货车出入是平衡货车现有数和计算货车停留时间的依据。一、出入的货车(一)随同列车(包括单机、轨道车,下同)出入的货车1.铁路局:为经分界站与邻局及国外相互交接的货车。2.编组站、区段站:为在该站进行列车编解或有中转技术作业(指更换机车或换机车乘务员或进行列车车辆技术检查,下同)列车上的货车。如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临时变为通过或虽有停站时间但不进行中转技术作时,均不计算货车出入;但列车在枢纽地区临时变更发、到站所经过的编组站发生中转技术作业时,计算货车出入;运行图未规定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虽有停站时间或临时停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一个自然站划分为多个车场的,18点运输统计报告仍按一个车站统计上报;对场与场间因货车转场或取送作业开行的列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3.中间站:为实际摘挂的货车以及始发、终到或停运列车上的货车。中间站利用列车停站时间进行装卸作业的货车,虽未进行摘挂,亦统计货车出入。注1:停运列车指列车未到达运行区段终止站,亦未到达整列货车装卸作业站而在中间站停运并摘走机车的列车(因自然灾害、事故等机车不能摘走,根据调度命令可视同机车摘走)。注2:中间站始发、终到的列车不包括在中间站临时更换机车或变更车次继续运行的列车。注3:在中间站进行组合或拆组的重载(长大)列车上的货车,统计货车出入。(二)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包括新购货车、报废货车、拨交货车以及加入、退出的企业自备货车。二、货车的出入时分随同列车的货车出入时分以列车实际出发、到达或通过时分为准。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或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的货车出入时分:1.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摘下部分车辆时,摘下的车辆视为未发出;加挂车辆时,对加挂的车辆以挂车后再次发出时分为准。2.因列车分部运行,先到达前方站的车辆挂于其他列车发出时,该部分车辆以实际到达时分为准;如车辆分别拉向两端车站时,后方站到达的车辆以实际到达时分为准。(二)不随同列车的货车出入时分1.新购入的货车:由车站在“新造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1并车统13)”上签字时起加入。2.报废车:根据铁道部批准的“货车报废记录单(车统3)”,车站由接到统计部门或车辆部门通知的时分起剔出。报废车未解体前,车辆部门必须在车号下方涂打“报废车”字样及报废部令号,严禁编入列车越出站界。3.拨交货车:根据铁道部命令拨交其他部门或由其他部门拨交铁路的货车,以双方在“车辆资产移交记录(车统70)”上签字时起分别计算转出或转入。4.企业自备货车的加入、退出。加入:(1)新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的:由该企业自备车过轨车站根据“过轨运输许可证”和“车辆检修合格证明”、“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核实现车并填制货票后加入;(2)新出厂的:自车站在“新造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1并车13)上签字时起加入;(3)一次性过轨的:自车辆送到车站并填妥货票时起加入。退出:(1)“过轨运输许可证”到期交回注销的:办理过轨车站、车辆存放车站根据铁道部定期公布的“不再参加国铁过轨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核实现车后退出;(2)一次性过轨的:自车辆到达货票记载车站时起退出。运行途中报废的企业自备货车由统计现在车的单位退出并电报通知自备车管理部门及办理过轨站销账。5.内用货车的加入、退出:新购内用货车(含一次性过轨后的货车)自到达本企业时起加入;自内用货车报废时起退出,已办理一次性过轨的货车自离开本企业时起退出。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反映铁路局间,国内与国外铁路间的列车、货车出入情况,作为统计铁路局货车现有数、考核车货车交接计划完成情况及运输财务清算的依据。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未设分界站的合资、地方铁路间货车出入统计可根据需要比照办理。第十四条分界站统计的基本要求一、分界站必须有专人负责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二、分界站货车出入时分以列车实际出入时分为准。列车出入按列车通过分界站外侧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EI(地面识别设备)的时分计算,列车通过AEI后,因故退回再次出(入)时,则按最后出(入)的时分计算。分界站统计要核对车站值班员或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确定的列车出入时分,如发现采点不准,应提出纠正。如车站值班员不予纠正时,统计人员有权按实际统计,并做出记录备查。三、分界站统计必须严格执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含确报,下同)与现车或“车号自动识别系统”校核制度,确保货车出入数据准确无误。如发现问题,及时向铁路局上报,以便采取措施纠正。四、铁路局要明确责任部门,加强分界站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确报系统和统计复示系统管理和维护,必须保证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依据“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的齐全、正确。第十五条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一、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略)二、编制依据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或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8)。三、编制说明(一)本表分别部属车(BYB-1)、企业自备车(QYB-1)和综合(YB-1)填报,格式同运报-1。(二)列车列数:为实际出入分界站的货物列车(小运转列车除外)列数。根据列车车次分别部属列车和企业自备车列车统计。行包专列列数单独统计,不包括在货物列车列数内。(三)货车出入数:为出入分界站的所有列车(包括旅客列车、行邮行包专列、单机和路用列车)上所挂货车以及在货车上装载的回送部属检修车。行包专用货车出入数单独统计,不论重空均在行包专用货车数栏内填报,不包括在货车出入车数内。(四)出入货车按运用车、非运用车分别统计。(五)对出入的整车装运铁路货车用具(篷布、空集装箱及军用备品等)的货车,按重车统计。(六)分界站、铁路局对在国境外和设有分界站的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内的货车现有数按日逐级上报。(七)对国际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