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xt老子忽悠孩子叫教育,孩子忽悠老子叫欺骗,互相忽悠叫代沟。▲男人这花花世界,我要用什么颜色来吸引你。印发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09〕6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校外托管中心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中心,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受中小学学生的监护人委托,在课余时间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为监护人提供日托、午托、晚托中小学学生服务,并为托管中小学学生提供就餐以及休息和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第四条校外托管中心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和镇区属地日常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市教育局是校外托管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中心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对校外托管中心的业务指导及督导评估;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受市教育局委托,协助市教育局对辖区内校外托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民政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校外托管中心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对校外托管中心实施年度检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对校外托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负责依法协助和监管校外托管中心制定、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对校外托管中心落实防控传染病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校外托管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外托管中心的餐饮服务进行业务指导、验收和监督管理(此项职能在正式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暂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市教育局制定校外托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外托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校外托管中心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市建设局负责做好校外托管中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对校外托管中心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对从事校外托管中心学生接送活动的车辆及驾驶员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市交通局负责对从事校外托管中心学生接送活动的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按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范围内校外托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局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校外托管中心管理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校外托管中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第二章审批和登记第六条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以下统称“举办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但在校教职员工除外。第七条在校外托管服务需求较集中的社区,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利用社区资源,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满足社区居民托管中小学学生的需要。第八条校外托管中心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内设置校外托管中心。校外托管中心应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的建筑物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核定。第九条开办校外托管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二)有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三)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用餐室、活动室、寝室、厨房(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厕所;(四)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配套办公设施;(五)开办资金3万元以上;(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校外托管中心的具体开办条件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卫生局、公安消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举办者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筹办申请表》;(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文件;(三)开办资金来源、验资证明文件;(四)举办者身份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五)开办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房间设置规划;(六)《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开办申请表》;(七)餐饮服务许可证(自行配餐的)或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的配餐协议书(不自行配餐的);(八)消防查验备案文件;(九)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十)工作人员健康证。第十一条校外托管中心审批程序:(一)举办者到市民政局申请校外托管中心名称预核准,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举办者理由;(二)举办者向所在地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材料;(三)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收齐前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举办者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的场所现场勘验。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出具加盖市教育局印章的筹办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一次性告知举办者需补充的材料或场所存在的问题;(四)举办者应当自收到筹办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该期限不计入市教育局审批期限内),凭筹办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本办法第十条第(六)至(十)项规定的材料,并将材料提交所在地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五)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应当自收齐所有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市教育局;(六)市教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开办校外托管中心的场所进行现场勘验。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不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市教育局向举办者出具整改通知书,举办者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勘验;(七)市教育局应当自收到再次勘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验。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校外托管中心举办者应在取得市教育局批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业。第三章服务要求第十三条校外托管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在读中山市小学、初中的学生。服务时间由校外托管中心自行设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服务内容为日托、午托、晚托中小学学生及向其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休息、活动场所,但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第十四条校外托管中心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30的比例配备。校外托管中心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配备工作人员。第十五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第十六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托管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定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当归档管理,以备各相关部门查阅。托管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第十八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履行如下安全保障义务:(一)安排专人接送学生,保障学生在学校、校外托管中心和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二)未接到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四)出现突发事故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第十九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三)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四)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1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不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的餐饮。第二十条校外托管中心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第二十一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人身不受伤害。第二十二条校外托管中心使用接送车的,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师生接送车辆管理的通知》(中教〔2006〕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全市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教〔2008〕30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校外托管中心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方可收费,并在服务场所显眼位置上公示。校外托管中心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且应当制定退费制度并告知学生监护人。第二十四条校外托管中心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托管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第二十五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所在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备案。第二十六条鼓励校外托管中心通过商业保险的渠道,保障托管服务的正常运作。第二十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停办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学生监护人,未完成服务的,按剩余服务天数退还已收的托管费,并把相关情况上报所在地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第四章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八条校外托管中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一)名称或开办场所变更的;(二)举办者或开办资金变更的;(三)机构负责人变更的;(四)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或服务范围变更的;(五)章程修改的。变更举办者的,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审计。变更机构负责人的,须由校外托管中心提出,并进行财务审计。变更开办场所、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的,须由校外托管中心提出,并需按开办条件对新开办场所进行勘验。变更上述事项使卫生或消防安全等现状发生改变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变更许可或核准。第二十九条市教育局应当自受理校外托管中心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发给批准变更文件;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校外托管中心应在市教育局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第三十条校外托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并经市教育局同意的;(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提供托管服务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一条校外托管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托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还托管学生预交的费用;(二)应发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第三十二条校外托管中心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在市教育局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由市教育局收回开办批准文件,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教育局应建立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通报机制。第三十四条校外托管中心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市教育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市教育局应建立对校外托管中心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作为校外托管中心年度检查的初审依据。第三十五条市教育局、民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力度查处无证校外托管中心,消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