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一)(汕头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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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一)》(汕头国税)《流转税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一)》(汕头国税).........、xxx分局:为了使各基层征收单位能够及时掌握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政策和业务疑难问题,我科对2006年9月份以来所有涉及流转税业务的网上咨询问题及答复情况进行分类整理,挑选具有代表意义的50条问题汇编成《流转税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一)》。现将汇编发送给你们,请你们及时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学习,以提高基层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使企业纳税中经常碰到的一些税收问题能够在基层消化,在一线得以解决。附件:1.流转税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一)流转税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一)自2006年9月25日汕头国税网站改版以来,我科收到纳税人税收业务咨询问题75条,目前,除个别问题因表述不清,无法答复之外,其他问题均已作详细答复。为使基层征收单位能够及时掌握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政策和业务疑难问题,我科根据市局局务会议的布置,对所有涉及流转税业务的网上咨询问题及答复情况进行分类整理,挑选具有代表意义的50条问题汇编成册,拟下发给各基层征收单位共同探讨,以期共同提高。一、税收政策:1、请教如何理解购进商品发生的“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该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税务处理上有何区别?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按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看损失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果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应将该项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2、我司拟转让一固定资产,而且转让的价值比原值高,请问转让该固定资产应纳什么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我是一户家具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所用原材料大部份在农民生产者购进,但本县没有那么多原木可收购,因此我厂只有在外县进行收购,且用现金支付,有些税务人员说这样属于异地收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像这种情况,我厂收购的原木能否申报抵扣税款?答: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得擅自携带收购发票跨市、县使用。从你司反映的情况看,属于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已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如果纳税人发生异地收购业务,应当依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向产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开具的收购发票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4、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主管税务局要求所有购销业务都需签订购销合同,请问该政策是汕头的规定还是税务总局的规定?(2)我单位销售货物给一家公司,而货款均从其子公司(独立法人)回款,这样做是否违反国家法规?答:(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因此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在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业务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附送资料(包括购销合同)。(2)你单位销售货物给一家公司,而货款均从其子公司(独立法人)回款的情形,属销售行为中的“票、货、款”不一致,存在较大涉税疑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你单位的销售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5、我公司1998年被税务机关认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由于当时年销售额在标准以下,被税务机关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当时我公司在国外进口木材价值一百多万元一直未能销售。2004年我公司又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已变更,现我公司准备将原有进口木材降价处理,请问税率是按17%还是6%?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你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存货应当按照17%或13%的法定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能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6、我想请问一下,我公司是一家工业生产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因电力局开给我司的电费是一张增值税发票,但是电费中有一部为管理用电,一部份为生产用电,请问一下这一张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全部抵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你司在生产经营中所耗用的电力,如果不属于以上不予抵扣项目的范围,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全额抵扣进项税额。7、有一家企业要开展农产品收购业务,须在异地开展收购业务,但由于农产品收购业务比较难以控制,故异地的国税局不同意销售收购发票给企业,这样企业就根本不能开展正常业务工作,请问:这种情况下企业该如何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第五点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收购企业到异地收购农业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8、我行及汕头绅达拍卖行、汕头经济特区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广东凤凰拍卖有限公司、广东博晟拍卖行有限公司五家拍卖机构于二○○六年九月十一日接受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汕中法执一字第76、77、78号)委托,联合拍卖汕头海洋第一聚苯树脂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该宗拍卖标的物已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汕头绅达拍卖行拍卖厅举行的拍卖会上拍卖成交,买受单位为爱思开聚苯树脂(汕头)有限公司(该公司系韩国SK集团在汕设立重组汕头海洋第一聚苯树脂有限公司的企业)。成交总金额人民币24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聚苯树脂生产线3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75774060元。按规定,我行需向买受人开具《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五家拍卖机构均摊各五分之一,开票金额为15154812元,请示该项开票额适应税率为多少及计算方法?答: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你行受托拍卖汕头海洋第一聚苯树脂有限公司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货物的拍卖价款及向买受方收取的手续费合并开出销售发票,并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9、请问xx服装贸易公司自己购主料委托其他加工厂加工成成品,对xx服装贸易公司来讲,应交商业增值税还是工业企业增值税?另电脑公司网络工程安装业务该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答:从反映的情况看,XX服装贸易公司实际是委托加工企业,委托加工业务发生时,受托加工货物的工厂为纳税义务人,应按收取的加工费计算缴纳增值税。XX服装贸易公司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商品,属于商业行为,应按规定缴款增值税。电脑公司从事网络工程安装业务收取的工程安装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具体业务问题请咨询当地主管地税部门。10、你好!请问个体户商业征收率为4%,如果销售额达到180万,征收率是不是17%?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均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健全,即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你单位是个体户,如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应按适用税率(13%或17%)征税。二、发票管理:1、我公司在本月开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在投递过程中丢失发票的第一、第二联。此份发票我公司并未申报,请问我公司应怎样处理?要处罚吗?是多少?答:你司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失,并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丢失联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司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由购买方持该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购票之日开始,可以使用的期限是多久?答:对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没有使用期限的相关规定。3、我想咨询一下,购货方是事业局的,我们要求他们提供税务登记号等各项信息来开票。但购货方说他们是属于事业单位没有国税税务登记号。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要怎么开具发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填开必须项目齐全。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如购货方为个人的,可以只填写购货方名称,购货方识别号、开户行等信息可以不填。4、我公司是辅导期纳税人,于2007年2月6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是多少天?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37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月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你司2006年2月6日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当月未使用完,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核减你司在次月的购票数量。对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没有使用期限的相关规定。5、我们去年12月开出的普通发票客户退回要求重新开具,理由是去年的发票他们今年不能做帐,我们已经去问了金平分局发票核销处,他说这个理由不可以开具普通红字发票,我想问问开具普通发票的红字发票是不是一定要经过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具?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凡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能取回原发票的,如果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二)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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