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摘要目录第1节:绪论1第2节:住宅发展密度2第3节:社区设施5第4节:康乐、休憩用地及绿化15第5节:工业22第6节:零售设施24第7节:公用设施25第8节:内部运输设施29第9节:环境42第10节:自然保育及文物保护47第11节:城市设计指引52第12节:其他规划标准与准则57(二零零九年五月版)本手册仅为方便市民查阅规划标准及准则而编制,其内容会经常予以检讨,并可能作出修订,但不会再另行通知。如对有关内容有任何疑问及查询最新资料,请与本署的规划资讯及专业行政小组联络,地址为北角香港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7楼;电话号码:223150001第1节:绪论1.《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这本手册,列明政府厘定各类土地用途和设施的规模、位置需求及地盘规定的准则。由于规划标准与准则会影响到匮乏的土地及财政资源的分配,因此在应用时必须灵活变通,还可能须因应情况权衡取舍,务使社会大众从发展计划获益最多。2.《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会应用在下列四方面的工作上:未来发展的规划-为分配匮乏的土地资源提供一个公平的基础,亦是厘定各类土地用途和设施选址的准则。发展的管制-为厘定各类发展的规模、密度、地盘规定和所需的配套设施提供指引。按规划图则落实发展-提供准则来衡量规划区各种用途的土地是否足够,以及所提供的设施是否充足。生活质素的提高-就环境规划、保育自然景观和生境、保存文化遗产和市景提供指引。3.一些全港或独特的用途和设施,例如机场、博物馆和大学等,并没有预先制定规划标准或准则,因为这些用途和设施必须进行个别研究,或须符合其他国际认可准则。4.随后各章节会扼要列出以下各项规划标准与准则:第2节:住宅发展密度第3节:社区设施第4节:康乐、休憩用地及绿化第5节:工业第6节:零售设施第7节:公用设施第8节:内部运输设施第9节:环境第10节:自然保育及文物保护第11节:城市设计指引第12节:其他规划标准与准则2第2节:住宅发展密度1.居住密度是把占用土地的发展或人口的密度,以量化的形式表示出来。人口不同的分布情况,对公共设施(例如运输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社区方面的基础设施)的提供有重大影响。2.有关各个地区内发展住宅的最高地积比率,扼要载列于下文各表:表1:都会区发展密度分区地区类别地点住宅的最高地积比率注释香港岛8/9/10倍(视乎地盘属甲类、乙类或丙类而定)(i)(ii)九龙及新九龙7.5倍(根据分区计划大纲图订定,与地盘类别无关)(iii)(iv)现有发展区荃湾、葵涌及青衣8倍(ii)(v)住宅发展密度第1区新发展区及综合发展区6.5倍(vi)(vii)住宅发展密度第2区5倍(viii)(ix)住宅发展密度第3区3倍(viii)(ix)注释:一般:-表内只显示出某个地区可能获许可的最高地积比率。不过,如发展容量受到很大限制(例如交通或基础设施方面的限制,或基于环境、地形或土力的状况),或须符合特别的设计规限,则在适当及可行的情况下,或会订定较低的地积比率。-在某些地区,由于须受机场障碍物高度管制,因此所获许可的地积比率,或许未必能够达致最高的水平。(i)住宅的地积比率最高为8倍、9倍及10倍,视乎地盘属甲类、乙类、或丙类而定。(ii)如部分楼面面积属非住宅用途,住宅的最高地积比率会按建筑物(规划)规例有关综合用途建筑物计算程式的规定减少。(iii)住宅的最高地积比率是根据分区计划大纲图上所指定的比率订定的,与地盘类别无关。(iv)如非住宅用途的楼面面积的地积比率超过1.5倍,住宅的最高地积比率会是把超出的倍数减去后得出的比率。3(v)对于第一代的新市镇(即屯门、沙田、粉岭/上水、大埔、元朗及荃湾),只有在拟议的发展属规划事务监督所制订或核准的综合重建计划的整个部分或主要部分时,才会获准修订契约,把在一九八一年九月之前所订定的地积比率予以提高。(vi)在考虑区内的情况,例如基础设施的容量后,综合发展区内住宅的最高地积比率可能会获准提高。不过,在荃湾、葵涌及青衣的新发展区和综合发展区,地积比率最高通常是5倍。(vii)任何非住宅部分的地积比率与住宅部分的地积比率的总和,可达致建筑物(规划)规例综合用途建筑物计算程式或分区计划大纲图所准许的最高水平。(viii)在现有的发展区,除非分区计划大纲图内已包括有关的地积比率,否则只有在修订契约时或对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提出申请的发展项目,才可订定这个住宅地积比率。(ix)在特别发展管制区内,住宅的最高地积比率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表2:新市镇(不包括荃湾在内)住宅发展密度分区住宅的最高地积比率住宅发展密度第1区8.0倍(i)(ii)(iii)住宅发展密度第2区5.0倍住宅发展密度第3区3.0倍住宅发展密度第4区0.4倍注释:一般:表内只显示出某个地区可能获许可的最高地积比率。不过,如发展容量受到很大限制(例如交通或基础设施方面的限制、或基于环境、地形或土力的状况),或须符合特别的设计规限,则在适当及可行的情况下,或会订定较低的地积比率。(i)只有在基础设施并无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例如附近有高运载量的交通运输系统,所获许可的住宅地积比率才可高达8倍。其他地区的地积比率应根据区内的情况而厘定。(ii)对于第一代的新市镇(即屯门、沙田、粉岭/上水、大埔、元朗及荃湾),只有在拟议的发展属规划事务监督所制订或核准的综合重建计划的整个部分或主要部分时,才会获准修订契约,把在一九八一年九月之前所订定的地积比率予以提高。(iii)如部分楼面面积属非住宅用途,住宅的最高地积比率将会按建筑物(规划)规例有关综合用途建筑物计算程式的规定减少。(iv)只有在具特别理由的情况下,例如在土力状况或基础设施方面受到严重限制,新市镇的用地才应划为住宅发展密度第4区。4表3:乡郊地区发展密度分区住宅的最高地积比率(i)最高发展比率(ii)一般层数地点方面的准则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1区3.6倍-12层乡郊市镇的商业中心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2区2.1倍-6层在乡郊市镇范围内商业中心以外的地方,以及其他有中等运载量的交通运输系统(例如轻便铁路系统)提供服务的重要乡郊发展区。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3区-0.75倍开敞式停车间上加3层乡郊市镇外围的地方或其他乡郊发展区、或在远离现有民居但设有足够基础设施,以及在景观或环境方面并无受到很大限制的地点。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4区-0.4倍3层,包括开敞式停车间在内地点与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3区相同,但发展密度受基础设施或景观方面的限制所规限。乡郊住宅发展密度第5区-0.2倍开敞式停车间上加两层取代地区内的临时构筑物,以便改善地区内的环境。乡村3.0倍(iii)-3层在传统认可乡村的划定范围界线内。注释:一般:表内只显示出某个地区可能获许可的最高地积比率。不过,如发展容量受到很大限制(例如交通或基础设施方面的限制,或基于环境、地形或土力的状况),或须符合特别的设计规限,则在适当及可行的情况下,或会订定较低的地积比率。(i)住宅的地积比率适用于地盘净面积(即不包括道路及已划为休憩用地的地方)。(ii)发展比率适用于整个地盘,包括会用作兴建道路及辟设休憩用地的地方,但不包括斜坡。(iii)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地盘面积为65.03平方米。5第3节:社区设施1.多元化的社区设施乃是必须的,以便市民的生活可维持在适当的水平。当局会因应区内的人口增幅或密度而决定所提供的设施。2.有关各类社区设施的规划标准与准则,已扼要载列于下文各表。其他未有在表内列明的社区设施,则须与有关的政府部门/机构协商议定。表1:敏感社区设施设施准则公众谘询甲类满足全港需求的设施-这些设施旨在为广大市民而非某一类别的使用者提供服务,而有关人士亦不会经常使用这些设施。这些设施包括:惩教机构、公众殓房、灵柩停放所及殡仪馆。与相邻的土地用途协调服务性质及使用者公众对设施的反应通常需要独立的地盘最好并非紧贴或靠近住宅楼宇和非敏感社区设施如有需要,应划定缓冲区,并设实体屏障应考虑职员、使用者和访客往返该设施的方便程度和交通需求乙类满足当地社区或较大地区需求的设施-这些设施旨在为某些特定类别的使用者提供服务,而有关人士会经常使用这些设施。这些设施包括特殊医疗诊所、教育设施及社会福利设施,例如精神病康复者及严重弱智人士的宿舍和展能中心。与相邻的土地用途协调服务性质及使用者公众对设施的反应应尽量达至社会融合的目标,亦应考虑把乙类设施设于联用楼宇内须在适当的地方提供清晰的标志,以便职员、使用者和访客能畅顺地往返这些设施应在初期阶段谘询民政事务总署以及有关地区的民政事务处,以订定一套公众谘询策略谘询的范围应尽量扩阔,力求所有有关人士能够得悉有关事宜,并有机会表达意见有关乙类设施的谘询,应适当地强调社区融合的观念当局亦应对谘询期间接获的意见作出适当的回应在公众谘询期间搜集到的意见应妥为记录,以便日后作出跟进6表2:教育设施设施标准所需用地或楼面面积服务范围幼儿班及幼稚园每1000名3至6岁以下幼童应设760个半日制学额和210个全日制学额。@当地社区小学每25.5名6-11岁儿童设一间全日制学校课室。就有30间课室的学校而言,为每间学校预留的土地面积最少为6200平方米,可接受的阔度最少为65米;就有24间课室的学校而言,为每间学校预留的土地面积最少为4700平方米,可接受的阔度最少为55米;而就有18间课室的学校而言,为每间学校预留的土地面积最少为3950平方米,可接受的阔度最少为55米;在新发展区内,更需额外预留10%土地。一间有30间课室及共开办30班全日班的小学,可容纳765名6-11岁儿童,而需要的地盘面积为6200平方米。一间有24间课室及共开办24班全日班的小学,可容纳612名6–11岁儿童,而需要的地盘面积为4700平方米。一间有18间课室及共开办18班全日班的小学,可容纳459名6-11岁儿童,而需要的地盘面积为3950平方米。当地社区中学每40名12-17岁青少年设一间全日制学校课室,为每间学校预留的土地面积最少为6950平方米,可接受的阔度最少为65米。一间有30间课室共开办30班全日班的中学,可容纳1200名12-17岁青少年,而需要的地盘面积为6950平方米。地区工业学院无既定标准。*-全港工业训练中心无既定标准。*-全港特殊学校无既定标准。*-全港7设施标准所需用地或楼面面积服务范围专上学院无既定标准。由教育局局长按个别情况给予意见。预留用地面积介乎2000平方米至7000平方米之间,并应征询教育局局长的意见。全港大学无既定标准。*-全港表3:医疗及保健设施设施标准所需用地或楼面面积服务范围医院每1000人设5.5张病牀,并按个别区域情况厘定各类医院的病牀数目。#(a)分区及地区医院-平均每张病牀占地80平方米。(b)疗养院/护养院-平均每张病牀占地60平方米。整个区域分科诊疗所/专科诊疗所在兴建一间分区或地区医院时,设一间分科诊疗所/专科诊疗所。地盘面积:约4700平方米(62米×76米)整个区域普通科诊疗所/健康中心每100000人设一间普通科诊疗所/健康中心。#地盘面积:约2200平方米(37米×60米)。地区乡郊诊疗所按个别分区情况厘定未来需求。*-地区8表4:警署设施标准所需用地或楼面面积服务范围警区警署每200000–500000人设一间。#约4650平方米(61米×76米)及面积相若的已婚职员宿舍。整个区域分区警署每100000–200000人设一间。#约3000平方米(50米×60米),并临向最少两条主要道路。地区警署/警岗视乎当地情况及其他因素而定。*因应建筑物的设计而拨地。当地社区水警警署视乎当地情况及其他因素而定。*因应建筑物的设计而拨地。整个区域表5:裁判法院设施标准所需用地或楼面面积服务范围8个法庭每660000人设一间。地盘面积约为4200平方米(61米×69米)。整个区域表6:惩教机构设施标准所需用地或楼面面积服务范围惩教机构按个别区域情况厘定预留土地的面积。*-整个区域9表7:消防设施设施标准所需用地或楼面面积服务范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