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编号: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校企合作运行管理组织机构工作章程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1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促进产学结合,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向企业输入所需应用型技术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关系,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决定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为了更好的发挥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与区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私人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第三条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充分发挥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增强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储备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借助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中等技术人才的需求,达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的效果。第四条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第五条办公地点: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第七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统筹,校企合作才能真正有效的合作。委员会主任由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菏泽市牡丹区副区长及相关各委、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代表担任。2第八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招生安置办主任和重点企业一名副总担任。成员由学校各专业组组长和重点企业代表担任。第九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三)推选委员会副主任及相关负责人;(四)研究决定校企合作有关事项。第十条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制订校企合作委员会和学校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产学一体化、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四)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五)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一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第三章校企合作内容第十二条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技能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第十三条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第十四条产学一体化合作。共同开发校企合作企业、经济实体,组织学校参与委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位进修。第十五条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合作。委员单位均为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牌名统称: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3校校企合作基地。学校每年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实习就业的学生,并聘请委员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第四章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第十七条委员单位需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委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第十八条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三)优先招收学校毕业生就业;(四)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第十九条委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三)保持与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的密切联系,协助学校与各委员的相互合作,协助学校开展技术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四)优先接受学校毕业生就业。(五)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六)向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推荐兼职教师。(七)协助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八)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等合作项目。第二十条委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由校企合作委员会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4第二十一条委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委员资格。第五章经费来源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一)政府和学校的资助。(二)学校每年给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管理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三)企业合作中的企业赞助或企业校企合作专项费用。(四)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仅在委员会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经费使用年度预决算,经费管理办法另行文。第二十四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章程修改需经委员会会议超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六条本委员会委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第二十七条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将向企业委员单位授牌:“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校外实习基地”。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菏泽市牡丹区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二〇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