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项目评审决策,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使评审决策程序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有限公司发生的各项业务。第三条为了提高审批效率,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授权给个人审批的业务种类,可以不经过评审委员会审议。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评审委员会”是公司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各项业务审批的决策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秘书一名。第五条评委由公司高管、集团总部高管和外部专家组成,其中公司高管由公司总裁、分管业务高管、业务负责人和风控负责人组成。公司评委以本公司人员为主。第六条评审会可设置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由风险控制部门提议,也可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指定业务经验丰富、有专业技术知识等的人员。列席人员: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决策投票。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裁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其他评委委员提名,任命评审会秘书及副主任委员,对评审会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第八条副主任委员职责:设定定期召开评审会时间;对于紧急业务拥有提请召开临时评审会的权利;指定列席人员的权利。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秘书职责:负责具体安排、通知评审会,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名单等,同时需将基本资料提供参会人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调查报告,审核报告,项目相关照片等;负责收集各参会评委发表的意见,统计汇总投票结果,起草评审会决议。第十条评审委员会评委职责:认真阅读项目资料,熟悉项目整体情况,对项目中应披露未披露信息进行必要补充,提供、搜集行业相关各类信息,评估业务风险,综合收益等,对项目享有质询权,对项目的可行性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投票,不得弃权。第十一条评委工作原则1、按时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2、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公司风险管理政策进行审议;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评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对外泄露;4、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5、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得干扰其他评委发表相关意见。第四章工作规程第十二条评审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出上会申请:1、客户已经按照公司要求提供了必要资料;2、项目经理以及风控调查人员已经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撰写完成项目调查报告;3、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第十三条达到以上必要条件后,由业务部项目经理收集资料并向评审会秘书提出上会申请,评审会秘书负责审核上会条件是否具备,并负责传递会议资料以及通知评委,如项目达到上会要求,则在项目经理提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评审会秘书组织召开评审会。第十四条例会制度。评审会实行例会制度,定于每周在固定时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参加人员不少于四人。对时间要求紧迫的信用业务,副主任委员可决定召集临时评审会予以审议。第十五条投票与计票。评审委员会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其它委员实行当场投票,不得弃权,会后不得补票。评审委员会投票结果按以下标准认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三票以上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同意;两票不同意或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则权,则投票结果为不同意;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投票结果为复议。第十六条评审委员如有三次以上因其他工作原因缺席项目评审,评审会秘书必须告知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对该委员进行更换;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决议有效期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尚未操作的业务,项目经理及风控调查人员需要重新补充企业基本面和经营最新情况,重新申请评审会审批。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风险控制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评审委员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