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案例题集北海职院喻澜迪A公司是一家在泰国的电子产品的原材料供应商,为在台湾的B公司的电子元件生产提供原材料,原材料由泰国的D运输公司运往台湾。B公司生产的电子元件提供给甲公司在上海的下属装配厂组装成最终的电子产品,从台湾至上海的运输由E货代公司组织。最终产品完成后,甲公司委托F航空运输公司将产品运给美国的C贸易公司,由C公司完成最终销售。整个供应链物流过程中,会涉及到原材料、产成品的运输、报关、投保、仓储、装卸等许多作业程序。根据上述案例的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整个物流过程中,会涉及到哪些法律规范?2、如果C公司在收货时发现货物丢失了,甲公司又确实向运输公司F公司交付过完好的货物,甲公司或C公司根据什么向F公司提出索赔?3、A公司、B公司、甲公司、C公司之间存在物流合同法律关系吗?如果不是,又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一)•1.甲为农产品经营公司,乙为物流公司。某年某月的一天,甲找到乙公司,将包装完好的货物黄麻交给乙公司,准备出口国外。双方签订了合同,由乙公司为甲提供仓储和运输。黄麻为易燃物,超过常温易起火。甲听说乙多次承运黄麻都平安到达,也就没有将运输黄麻通知乙,也未在货物外包装上作警示标志。乙收到货后,将货物运到仓储中心,准备联运,因仓库拥挤,室温过高致使黄麻起火。后查,起火原因为仓库温度高引起。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上述事实材料回答问题:货物的损失由谁来承担?为什么?(二)•长江物流服务公司为武汉佳佳制衣厂的服装出口提供长期国际综合物流服务,即由长江公司进行服装包装,安排国际联运以及到货配送。2000年6月,长江公司对包括佳佳制衣厂等在内的6家货方提供服务,而将其同船承运,其中,提单号为WH2000601-WH2000609的货物为佳佳服装。当载货船驶离上海港后不久与他船相撞,载货船受创严重,船舱进水,致使提单号为WH2000601-WH2000609的货物遭水浸。经查,货物受损原因为船舱进水,船上集装箱封闭不严,致使货物遭水浸。•根据上述事实回答问题:佳佳制衣厂的货物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三)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与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合同纠纷案1993年5月,粮油公司向辽宁轮胎厂购得长征牌汽车轮胎130套,双方约定由辽宁轮胎厂代办托运。同年6月5日,辽宁轮胎厂向铁路朝阳西站办理了托运该130套轮胎至茂名火车站的运输手续,货物保价13.9万元。该厂在货物运单上填写收货人一栏时,将“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简写为“广东茂名粮油物资公司”。6月17日,货物运抵茂名火车站,该站根据与供销专线的约定,将货车调配到供销专线卸车,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当日,供销专线向粮油公司发出领货通知。6月19日,粮油公司持领货凭证到茂名火车站办理领货手续时,因运单上的收货人与实际不符,未办成领货手续。6月20日,粮油公司按茂名火车站要求出具证明办结领货手续,向供销专线交纳了专线、暂存、卸车等费用,随后去该专线仓库提货时得知货物已于6月19日被人冒领。经查,冒领人所持运单系伪造。问题:(1)以上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四)•中机公司为了出口三聚磷钠和乙炔黑,与新星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合同,约定委托新星公司以新星公司的名义向被告港埠公司申报集港计划,办理货物交接,支付港杂费等。新星公司向港埠公司申报货物集港计划后,港埠公司通知新星公司于1997年8月18日集港。当日和次日上午将货物集港。这些货物被港埠公司分别安排三个场地存放,准备装船。8月20日15:54时,受9711号风暴的影响,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受损。16:30时,港埠公司将货物被海水浸泡的情况通知了新星公司,并于8月22日出具货损证明。•港埠公司于1997年8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收到关于9711号风暴的警报后,对库存的39612.078吨货物采取了如下措施:装火车疏运1500余吨,搬倒1200余吨,货物的种类是机械设备、卷铁、大麦、鱼粉等。海潮来临前,港埠公司没有对中机公司所属的货物采取措施。除中机公司的货物受损外,存放于港埠公司库场内的他人货物也有被海水不同程度浸泡的现象。•中机公司的货物受损后,曾请求三聚磷钠的生产厂家进行技术化验,证明经海水浸泡过的三聚磷钠已无法正常使用。对受损的乙炔黑,中机公司没有出具检验报告。•问题:(1)本案中,港口作业合同的委托人是谁?(五)1995年7月12日,星日光学仪器厂与无线电线二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星日光学仪器厂为无线电线二厂加工220块红外线测距仪三秒棱镜的合同,由无线电线二厂为光学仪器厂提供原材料。光学仪器厂收取加工费1570元,并于12月30日前交货。在合同交货期限内无线电线二厂对星日光学仪器厂所加工的红外线测距仪三秒棱镜进行了质量检验,发现有1/3不合乎要求,请求光学仪器厂给予赔偿,否则不给付加工费;而光学仪器厂以无线电线二厂提供的原材料质量等级不一致,不完全符合标准为由,拒绝对方的请求,并向光学仪器厂索要加工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光学仪器厂起诉到人民法院。问题:1、如果无线电线二厂不付加工费,光学仪器厂能否留置这批货物?2、承揽方对定做方提供加工承揽的原材料负有什么责任?(六)A研究所与B加工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研究所委托B厂加工铁皮文件柜10个,每个文件柜制作报酬500元。原材料由研究所负责提供,B厂于1998年10月31日交货。研究所预交付定金为制作报酬的20%即1000元。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研究所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并提供了原材料。B厂检验原材料时,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B厂本拟向研究所提出原材料质量问题,但考虑到双方关系不错,遂决定先安排生产,原材料质量问题以后再说。B厂生产出5个文件柜后,因其他任务较紧,怕不能按期完成定作任务,便将另外5个文件柜的制作任务委托给C厂。B厂为此又与C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1998年10月31日,研究所来B厂提货,发现B厂已完成并交付的5个文件柜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其余5个文件柜交C厂后,因C厂发生火灾,全厂设备烧毁,无法生产,不能交货。为此,研究所要求B厂返还定金,全部承担违约责任。B厂则称,已交付的5个文件柜有质量问题系因研究所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所致,B厂不应承担责任,应由研究所承担责任,照付报酬。另外5个文件柜不能交货,系因C厂意外事故所致,应免除责任。(1)已交货的5个文件柜质量不合格,是谁的过错,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2)未交货的5个文件柜应否免除责任,为什么?78、鹰星保险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韩进海运公司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1999年10月16日,鹰星公司承保自荷兰鹿特丹运往中国上海的29卷装饰纸。投保人为香港添百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百利公司),收货人是江苏美亚装饰耐火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保险条款为一切险加战争险(协会A条款01/01/82)。该批货物于1999年10月6日装船,中外运公司的代理人中外运德国公司签发了以中外运作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HANJINSAVANNAH”论。该批货物于1999年11月6日到达上海港,1999年11月16日收货人亚美公司从码头提货,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湿现象。1999年11月17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物水湿的报告,1999年11月23日,鹰星公司在目的港的检验代理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上海东方公估行对受损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货损原因系承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认定货物实际损失为23521.96美元。鹰星公司依保险条款向收货人美亚公司进行了赔偿,收货人美亚公司授权香港美亚新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新公司)接受赔款。鹰星公司按美亚公司的指示进行了付款,并从美亚公司处得到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所以,鹰星公司据此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请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根据上述事实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为什么是鹰星公司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而不是美亚新公司?–(2)结合本案,说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有了什么样的权利?9、2000年5月,梧州A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购买聚酯弹力丝303.576吨,同年8月15日,上述货物经海路运抵梧州,发货人为香港B公司,收货人为梧州A公司。2000年10月17日,梧州A公司持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向某海关申报进口聚酯弹力丝303.576吨。海关经审查发现,聚酯弹力丝属涉证商品,A公司申报进口上述货物未领取有关许可证件,遂以涉嫌无证到货扣留该批货物,并立案调查。2001年2月15日,某海关认定A公司未申领许可证件进口涉证商品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法》及《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没收聚酯弹力丝的行政处罚决定。2001年5月15日,上述货物的境外发货人-香港B公司不服某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以货物所有权人身份向某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梧州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诉称,海关没收涉案货物的处罚决定侵犯其所有权,请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交验进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但该公司在货物运抵梧州后直至2000年10月17日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且未能提交进口许可证件。A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口货物行为,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原告以自己是涉案货物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01年12月24日,法院一审判决海关胜诉。问题:(1)查阅《海关法》的相关条文,说明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合法?(2)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3)海关怎样处理无证到货?10、1994年10月4日,某A托运人将一集装箱服装交由某船务公司B所属某货轮承运。B公司加封铅以后,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斯,记名收货人为C公司。货物抵达香港后,B公司将其转至D公司所属另一船承运。托运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是空的,集装箱封铅及门锁已被替换,后获知在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货物被盗。根据上述事实材料回答问题:–(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1、1997年6月,某食品公司在河南南阳购进200头黄牛。先用汽车运至汉水,与某水上运输公司签订一份运输黄牛合同。合同规定由承运人在7天之内将200头黄牛抵镇江港,托运人自备饲料,并派人押运负责照料。合同生效后,托运人按时将黄牛运抵装船码头。承运人称船舶主机正在维修,要迟一两天开船。托运人担心黄牛在途中时间过长,掉膘太多,追问承运人能否保证在7天内运抵目的港,承运人称没问题。运牛的船舶在出发港耽搁了两天半才开船。船到汉口港后,船长说要上岸买1桶润滑油,在汉口耽搁1天。正要起航又说信号灯坏了,要重新靠岸买配件,又耽搁了半天。船到九江以加油为名又耽搁了一天。这时已过了6天半。在下午3点必须抵达目的港已不可能了。押运人告知船长只给黄牛准备了7天的饲料,现所剩饲料不多,要求船在安庆港停几个小时,去买饲料。船长以再停船就要延误时间为由拒绝了押运人的请求。船因主机状况不良,从九江到镇江足足用了二天半的时间。200头黄牛断了二天饲料,饿死了3头,每头牛掉漂15公斤,使食品公司损失16万元。食品公司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运输公司以船期耽搁是因为碰到意外事件造成的,不能负责。牛饿死是饲料准备不足造成的。食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赔偿。(1)运输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食品公司的经济损失,为什么?(2)法院应该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