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侵权的民事责任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三、免责事由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五、特殊侵权行为六、共同侵权行为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民法上的责任。根据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⒈概念:《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狭义的侵权行为是指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违法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⒉特征:⑴它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⑵它是侵害他人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⑶它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从而产生竞合。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⒈损害事实⒉违法行为⒊因果关系⒋主观过错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损害的可补救性。二是损害的确定性。三是损害对象的合法性。三、免责事由⒈不可抗力⒉受害人的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⒊正当防卫⒋紧急避险⒌受害人的同意⒍依法执行职务⒎第三人的过错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难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震台风洪水雪崩龙卷风海啸火山战争⒊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构成条件:⑴现实性;⑵必要性;⑶针对性;⑷目的性;⑸合理性。[案例]陈虎诉罗洁侵犯健康权纠纷案2004年3月14日,罗洁与陈虎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因抢座发生争吵。罗洁声称要给陈虎一点颜色看看,陈虎也不服气,于是二人均提前下车,在人行道上撕打在一起。罗洁顺手拣起地上的一块石头砸向陈虎的头部,陈虎顿时血流满面。罗洁见状非常慌张,急忙把陈虎送到医院。陈虎头部被缝合7针,并住院观察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560元,误工损失620元。陈虎出院后,找到罗洁要求其赔偿,罗洁认为陈虎的伤是双方撕打中自己采取防卫措施造成的,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陈虎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洁赔偿自己的损失2180元。[处理]: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98、119、13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原告的医药费1560元、误工费620元,合计2180元,被告赔偿70%,原告自己承担30%。[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有关侵犯健康权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用石块砸伤原告是在互相斗殴中所为,行为不具合法性,不属于正当防卫,其违法行为造成了原告头部受伤的后果,主观上确为故意,已构成侵权。但本案中,原告也有过错,原告没能采取合理方式解决争执,而采取斗殴这种违法方式,使自己头部受到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自负损失的30%是恰当的。⒋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构成条件:⑴危险的紧迫性;⑵避险措施的必要性;⑶避险行为的合理性。紧急避险的处理险情由人为原因引起,由引起人承担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例]甲路过乙村,丙唆使丁家的狗咬甲,狗追咬甲,甲急中生智,躲至另一行人戊的身后,狗咬中戊的大腿后作罢,问戊的受伤由谁负责?丙负责,险情由丙引起。⒌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按照《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能预先免除。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⒈过错责任原则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⒊公平责任原则⒋无过错责任⒈过错责任原则:⑴概念: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⑵特点:A.相对于其他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B.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2006年卷三64题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B.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BCD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⑴概念:指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⑵特点:①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③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少数特殊侵权行为。如第125、126条。⒊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⑴概念: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⑵特点:①归责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②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③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④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⒋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⑴概念: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⑵特点:①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是当事人均无过错。②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③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④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⑶主要适用范围:《通则》第132、133、129条。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48(多选)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BD)总之,《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对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是列举性的规定,没有列举的原则上都属于过错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五、特殊侵权行为⒈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⒉几种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⒈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⑴概念: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⑵特点:①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②由法律直接规定。③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④法律对其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⑤其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⒉几种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⑴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⑵产品责任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⑷污染环境致人损害⑸地面施工致人损害⑹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⑴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民法通则》第121条。职务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有四:①职务行为本身违法或者不当致人损害。②职务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致人损害。③职务行为执行人员的过错致人损害。④消极的职务侵权。⑵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构成要件有:①产品不合格或者存在缺陷。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③产品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案例]:公民甲从兴华商场买了一瓶红星肉厂生产的熟食罐头,吃后中毒住院,共花去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经查,该批罐头由兴华商场委托湖月运输公司运回,该运输公司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有一定程度的变质。运回后兴华商场交由天天储存公司储存,天天储存公司也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进一步变质。本案中公民甲应向谁请求赔偿?A.兴华商场或湖月公司B.兴华商场或天天公司C.兴华商场或红星肉厂D.天天公司或湖月公司【参考答案】C【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应注意的问题】虽然最后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只能由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向其主张,而不能由消费者主张。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3条构成要件有三:①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②造成他人损害。③损害和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案例]: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问:吴明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谁承担?A.吴明的监护人B.某研究所C.主要由某研究所承担,吴明的监护人适当分担D.主要由吴明的监护人承担,某研究所适当分担→【参考答案】B【涉及知识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应注意的问题】不管小孩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由于该种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因此,正确选项只有B。⑷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4条构成要件有三:①加害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污染环境。②造成他人损害。③损害和加害人污染环境存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通常由民事特别法规定,主要有三:→①自然灾害[《大气污染防治法》]②受害人过错[《水污染防治法》]③第三人的过错[《海洋环境保护法》]①《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即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受害人过错,即水污染损失由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③《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第三人的过错,即完全由于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经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⑸2006年卷三65题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起计算。”ABCD⑸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5条构成要件有四:①存在地面施工的事实。②施工人违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③存在损害事实。④损害和地面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免责事由:施工人尽到注意义务。案例[案例]:市政公司为安装管道,在街道上挖掘坑道,并于坑道两侧设置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某夜,司机许某酒后驾车,撞毁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后逃逸。随后骑自行车经过的秦某摔入坑道中,造成粉碎性腿骨骨折,其损失应()A.由市政公司赔偿;B.由许某赔偿;C.由市政公司和许某承担连带责任;D.由秦某自己承担答案:B解题要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施工人的义务是作为义务,因此如果施工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则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市政公司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第三人许某承担责任。⑹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6条构成要件有三:①地上工作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位移的客观事实。②造成他人损害。③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