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接收管制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发票的开具和接受的发票均符合税务的相关规定,避免开具获取不合规票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部门,对外发生经营活动的部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发票,由经办人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申请表》、各栏填写齐全,经部门主管、副经理或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财务部门开具发票。第四条;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查申请手续、购销合同或协议、出库单等业务成立依据及合法性;必须在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经营业务实际发生额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也不得提供空白发票。发票领用人必须在发票记账联签字。第五条;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六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时,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已开具发票申请作废时,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第七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九条:发票接受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接受,采购部门采购合同签订前或采购订单发出前,采购经办人应明确此采购范围是否属于必须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事项,(附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事项清单)并与供应商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取得的,应进行事先审批,根据相应授权分别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进行审批。第十条:接受发票经办人接受发票后,应当立即执行一下流程进行符合:(一)检查发票抬头是否与公司全称一致;(二)检查发票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印章是否清晰;(三)检查发票日期是否正确;(四)检查发票开具货物及劳务名称及明细是否正确;(五)检查发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六)检查获取的发票种类是否正确。第十一条:发票接受后应及时交财务部门进行处理,原则上不能进行跨季度,大金额支出原则上不能跨月度,同时不能进行跨年度报销。12月31日前,采购或其他支付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尚未报销发票交由财务部门报销或报给财务部门明细表。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构,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办公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