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及步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知识一、合格评定、认证、认可合格评定一词最早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使用,即1985年ISO理事会将其所设立的认证委员会改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但没有给出合格评定的定义。1993年关贸总协定在其修订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给出了合格评审程序的定义,ISO采用此定义,对合格评定定义如下:与直接或间接确定相关要求被满足的任何有关的活动。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述的合格评定主要包括认证和认可两类。(1)认证: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2)认可:一个权威团体依据程序对某一团体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的能力给予正式承认。比较认证和认可两个定义,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认证是由第三方进行的,认可是权威团体进行的。第三方是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的一方,同第一方和第二方在行政上无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无利害关系。认证工作应由具有第三方地位的团体进行,以确保认证结果的公正性;权威团体(或称官方团体)是由政府部门授权组建的一个组织,强调认可应由这样的组织进行是为了确保认可的权威性。(2)认证是书面保证,认可是正式承认。保证的含意是确信,书面保证是通过由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使有关方面确信经认证的产品或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规定要求。正式承认意味着经批准准予从事某项活动,例如,一个经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的机构是一个依据程序规定经批准准予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其认证的结果将得到国家的承认。(3)认证是证明符合性,认可是证明具备能力。经认证的产品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符合特定产品标准的规定,经认证的质量体系是自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该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经认可的认证机构表明该机构具有从事特定任务(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产品检验)的能力;经认可的审核员(注册审核员)则表明该审核员具有从事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能力。二、质量认证(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质量认证可分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认证的一种类型,按照前面介绍的“认证”的定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以下特征:(1)认证的对象是质量管理体系,更准确地说,是组织质量管理体系中影响持续按顾客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能力的某些过程,即保证顾客满意的能力。(2)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基础首先需要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为各国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供了基础,我国等同采用的GB/T19001为我国组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了国家标准。申请认证的组织应以标准为指导,建立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则按标准中的质量管理标准进行检查评定。(3)鉴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方法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由认证机构派注册审核员对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评定,提交审核报告,提出审核结论。(4)证明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方式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体系认证标识。证书和标记只证明该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不证明该组织生产的任何产品符合产品标准。因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和标识都不能用于产品,不能使人产生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误解。(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第三方从事的活动。第三方是指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的一方,他下第一方和第二方既无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又无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强调体系认证要由第三方实施,是为了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性。2.产品质量认证典型的产品认证制度包括四个基本要素:型式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评定、监督检验、监督检查。前两个要素是取得认证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后两个要素是认证后的监督措施。(1)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原意是为了批准产品的设计,查明产品是否能够满足技术规范全部要求所进行的检验,它是新产品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型式检验通过以后该产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然而,对质量认证来说,一般不对正在设计的新产品进行认证。为了认证目的进行的型式检验,是对一个或多个具有生产代表性的产品样品利用检验手段进行合格评价。型式检验的依据是产品标准。检验所需样品的数量由认证机构确定。取样地点从制造厂的最终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的地点应在经认可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如果有个别特殊的检验项目,检验机构缺少所需的检验设备,可在独立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的监督下使用制造厂的检验设备。(2)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评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任何一个组织要想有效地保证产品质量持续满足标准的要求,都必须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我国等同采用的为GB/T19001),可作为质量认证中检查评定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依据。在产品认证中为什么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因为仅仅依靠对最终产品的抽样检验来进行产品认证是不充分的,即使是建立在统计学基础上的抽样检验,也只能证明一个产品批的质量,不能证明以后出厂的产品是否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抽样检验只能证明一时的质量,不能证明持续的质量。然而,第三方质量认证最重要的目的是使购买者到手的产品,其质量是可靠的,这就需要解决证明产品质量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的方法。有两种解决方法:一种是逐批检验,这将大大提高认证所需的费用,使组织不堪负担;另一种是通过检查评定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来证明该组织具有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显然这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方法。(3)监督检验。确保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质量可靠,符合标准,是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果达不到这一目的,消费者和需方将对认证失去信任,实行质量认证制度也就毫无意义了。因此,当申请认证的产品通过以后,如何能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确保出厂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这是认证机构十分关心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措施之一,就是定期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验。一般来说,首次的型式检验只能证明申请认证的产品的样品或一批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不能证明以后出厂时产品质量持续符合标准。监督检验就是从组织的最终产品中或者从市场抽取样品,由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证明继续符合标准的要求,则允许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不符合,则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验的周期一般每年2~4次。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必像首次型式检验那样按照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重点是那些与对质量影响较大的过程的项目,特别是顾客意见较多的质量问题。(4)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对认证产品的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定期复查,使组织坚持实施已经建立起来的质量管理体系,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这是又一项监督措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可以比首次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简单一些,重点是查看首次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已经有效改正,质量管理体系的修改是否能确保达到使顾客满意,并通过查阅有关的质量记录证实质量管理体系。3.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关系典型的产品认证制度(第五种)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都是由第三方机构从事的活动,两者都要对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评定。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定的比较如表5-1:表5-1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比较项目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对象特定产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准认证条件(1)产品质量符合指定标准要求;(2)质量管理体系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特定产品的补充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示和必要的补充要求证明方式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认证标志证明使用证书不能用于产品,标志可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证书和标志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性质自愿性,强制性自愿性目的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者关系获得产品认证资格的组织一般无需再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除非申请的质量管理体系范围不同),但没有规定可以发两张证书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资格的组织可以再申请特定产品的认证,但免除对质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的检查(二)质量认证和标准性质的关系(1)实行质量认证制度是贯彻系列标准的重要手段。(2)推荐性标准一般不对其覆盖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3)对安全标准所覆盖的产品通常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三)质量认证的表示方法质量认证有两种表示方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即合格证书,是由认证机构颁发给组织的一种证明文件,证明某项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认证证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法规文件和编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或等级、采用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有效期、认证机构名称、印章及颁发日期。认证标志即合格标志,是由认证机构设计并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用以证明某项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经认证机构批准,使用在每台(件)合格出厂的认证产品上。认证标志是质量标志,通过质量标志可以向购买者传递正确可靠的质量信息,帮助购买者识别认证的商品与非认证的商品,指导购买者选购自己满意的商品。三、我国质量认证与国际互认制度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正式起步于1992年,为按照国际准则加强我国质量认证机构的管理,并实现我国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1994年4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作为我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和质量认证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正式批准成立CNACR,授权CNACR建立和实施中国质量认证国家认可制度。几年来,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得到了迅猛、健康的发展。目前,CNACR及其认可的31家质量认证机构已经建立起一支基本能适应中国质量体系认证与认可工作发展需要的队伍,质量认证工作已经取得了迅速发展。为适应国际贸易对合格评定(认证)的需要,遵照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有关规定,国际认可论坛(LAF)作为各国的国家认可机构的国际多边合作组织,自1993年1月成立之初,致力于建立质量认证的国际多边承认制度。1998年1月22日在广州签暑的国际多边承认协议,标志着质量认证国际互认制度正式运行。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的中国质量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在这次国际认可论坛(LAF)大会上首次签暑了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LAF/MLA),标志着中国取得CNACR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都取得了国际同行的互认,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战略目标。首批获准签暑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的国家认可机构共有17个国家的16个认可机构。其中,中国是惟一的发展中国家,亚洲仅有中国和日本两个国家。通过签订质量认证国际多边承认协议,一方面可以提高签约国相应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和实现签约国相应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避免或减少签约国组织为开展国际贸易而申请ISO9000认证,减轻组织负担,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从而有利于消除非关税贸技术壁垒。另一方面,由于加入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并保持签约方地位具有严格的条件,签约前需要按国际准则接受国际认可论坛全面的同行评审,签约后还需要继续接受国际认可论坛的监督性同行评审,可以起到监督有关国家改进和提高质量体系认证和认可水平,保证认证的质量,进而对全世界ISO9000认证的持续、健康、有效和有序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CNACR加入质量认证国际多边承认制度,将对国内持有中国认证证书的组织开展国际贸易,提高中国带有CNACR认可标志的ISO9000认证证书的国际地位发挥重要的作用。目前,LAF/MLA签约机构通过下述方式来体现认可与认证的国际互认状态:LAF/MLA集团成员认可的认证机构可以将LAF/MLA的标识(图5-1)与国家认可标志(图5-2)和认证机构标志一起使用在认证证书上。SC14图5-1国家互认标志图5-2国家认可标志四、质量认证制度的八种类型世界各国实行的质量认证制度主要有八种。(1)型式检验。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对产品的样品进行检验,以证明样品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2)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市场抽样检验。这是一种带监督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