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我国教育政、法规的体系与特征主要内容:第一节教育政策的类型与结构第二节教育法规的类型与结构第三节教育政策、法规的特征第四节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第一节教育政策的类型与结构一、教育政策的基本类型1.按照国外学者的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型(1)以政策是否实际改变客观对象为标准,分为实质性政策或程序性政策。(2)以政策协调(或)调控教育活动的方式为标准,分为分配性政策、限制性政策和调节性政策。(3)以政策产生的效果为标准,分为物质性政策或符号性政策。2.按照国内学者的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型(1)从制定政策的主体的角度,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从政策层次的教育,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局部性(或区域性)政策。二、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是指教育政策以怎样的文本样式出现。我国现行的教育政策通常以下列形式予以表现:第一,党的政策性文件。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即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法规。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第四,党中央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有关部门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第五,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2.教育政策的纵横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是指教育政策体系是由哪些具体政策构成的,以及它们之间相互组合的纵向或横向的关系是如何确定的。(1)纵向结构依照政策空间系列划分,有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一般教育政策→个别(特殊)教育政策依照政策时间系列划分,有过去教育政策→现行教育政策→指向未来的教育政策。依照政策阶段性过程划分,有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即时教育政策。(2)横向结构教育政策的横向结构是指相互之间不存在前者派生后者、后者包含前者的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按横向并列的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可分为: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政策等。第二节教育法规的类型与结构一、教育法规的基本类型1.根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2.根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基本法与单行法。3.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殊法。4.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二、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是指教育法规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依次排列如下:一是《宪法》中的教育条款。二是教育基本法律。三是教育单行法律。四是教育行政法规。五是部门教育规章。六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2.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六类:教育基本法;规范教育行政管理权限和动作方式的教育行政组织法;规范学校举办者行为的学校教育法;规范教师、职工、学生行为的教职学员法;规范实施教育的经费保障的教育经费投入法;规范学校设备必需额度及其标准的教育设备法。有人将较为完整的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分为八大类:教育基本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投入或教育财政法。三、教育法规体系的构建动态我国教育法规的动态发展,表现在教育法规在国家的整个法规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上。从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上看,建国伊始至20世纪60年代初期,内容比较单一,层级划分也不够明确,通常是对新型教育制度、教育方针和目的作出原则规定;从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上看,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教育法规从属于一般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一个小类。第三节教育政策、法规的特征一、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1.利益倾向2.目标倾向3.合法性与权威性4.功能多样性5.价值相关性6.过程及阶段性二、教育法规的基本特征1.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2.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4.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5.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相结合第四节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本质上一致,有深刻内在联系,表现在:其一,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是教育活动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与行为依据。其二,教育法规尤其是教育法律建立在教育政策的基础上,成熟的教育政策会被立为教育法律。其三,教育政策的实施需要“法”的保障。其四,教育政策的制定应以法律为依据,法律规定了政策不可能涉及的具体内容。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1.基本属性不同教育法规是通过国家的政权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党的教育政策是通过政党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一般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制定的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依层级不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党的教育政策则由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只对党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对党外群众一般不具有约束力。3.制定的程序不同教育法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党的教育政策是通过党的领导机关会议等形式,在充分展开民主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形成的。4.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规通常以条文形式出现,语言表达上一般都是直接陈述句,且主谓分明,语意清晰;教育政策通常以党组织机关的指示、决议、意见、通知等形式表现出来,其文体格式多样,内容大多较为原则性,突出指导性,富有号召力。5.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必须做,而且必须这样做或那样做的行为,带有强制性;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更多靠宣传教育,靠思想政治工作,靠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强制力有一定限度。6.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教育法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不宜随意变动,一般就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加以约束,调整范围较小;教育政策的制定具有灵活性和及时性,调整范围更广泛,它可以及时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发挥其调节、导向作用。7.公布的范围不同教育法规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全社会公布,让全体公民知晓,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教育政策不完全在全体公民中公布,有的政策只在一定时期或一定范围内公开。三、对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关系的把握1.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应以教育政策为指导2.教育政策的落实应以教育法规为保障3.推行教育政策不能超越教育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注意两种偏向:一是片面强调教育政策的主导作用、决策作用;二是片面扩大、夸大教育法规的作用。